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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舉辦《行政復議法》(修訂對照稿)專題學術沙龍

時間:2015-01-28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1月15日—16日,省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在杭州舉辦《行政復議法》(修改對照稿)專題學術沙龍活動。來自浙江大學、浙江工商大學、寧波大學、浙江財經(jīng)大學、杭州師范大學、浙江大學城市學院、省社科院等高校、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和部分省市縣政府法制辦負責同志共25人參加了活動。會議由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夏利陽和省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章劍生教授主持。

  本次討論的《行政復議法》(修訂對照稿),主要基于我國現(xiàn)行行政復議制度運行過程中所暴露的問題,以保障相對人復議申請權利、理順復議體制、完善復議程序、加強復議監(jiān)督管理、強化復議公開等為修法目的,對復議申請的期限和補正、復議管轄、復議審理方式、復議機構與人員的專業(yè)性、行政復議決定書公開等方面的制度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尤其是規(guī)定了由地方政府集中履行復議職責,擴大復議聽證審理方式的適用范圍,引入專家學者咨詢論證會程序,建立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以及行政復議決定書公開制度等等,成為《行政復議法》(修訂對照稿)的重點和亮點。

  針對《行政復議法》(修訂對照稿)的上述新規(guī)定、新變化,結合行政復議實踐經(jīng)驗, 與會專家學者和各級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圍繞行政復議的整體定位與特色、主導性審理方式的選擇、受案范圍的拓寬、復議申請的及時性、復議機構與人員的獨立性及專業(yè)性保障、復議決定種類的科學性等問題展開了充分而熱烈的討論。與會代表比較一致地認為,行政復議是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層級監(jiān)督,是一種比較快捷便利的糾紛解決手段,應當具有區(qū)別于行政訴訟制度的特色和優(yōu)勢。因此,行政復議的審理方式上應當堅持書面審理方式,其受案范圍應當盡可能地拓寬,復議申請的期限可以適當縮短,復議機關可以集中而且獨立地設置等。同時,與會代表對諸如行政復議中調解的范圍及其適用條件,案件事實認定的專業(yè)性與效力等問題仍然存有不少爭議,有待進一步的深入探討。

  本次學術沙龍是行政法學研究會推出的系列專題研討會之一,旨在為我省各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和各級政府法制辦負責人提供相互學習交流的機會和平臺,是推進行政復議理論與實踐良性互動的一次有益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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