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7-02 來源:中國法學 責任編輯:敖婷婷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論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觀
童建明: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檢察長
內容提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觀誕生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形成于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的偉大實踐中,體現(xiàn)于新時代公正司法工作的歷史成就中。習近平總書記深刻闡釋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義、根本保證、目標追求、基本要求、實現(xiàn)途徑和組織保障等重大問題,形成了科學的公正司法觀,為新時代推進公正司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公正司法觀的科學特質體現(xiàn)為,堅持“兩個結合”,堅持人民至上,堅持中國道路,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tǒng)思維,堅持胸懷天下。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公正司法觀??全面依法治國??公平正義??司法體制改革
□?司法理論研究
新時代能動司法的倡導與回應型司法的構建
顧培東: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時代倡導能動司法,這是人民法院因應社會變化現(xiàn)實,回應社會發(fā)展與進步的需求,且基于對司法本質和司法活動特征的深刻認知所作出的積極反應,亦是對新時代司法自身使命的自覺體認。新時代能動司法具有明確的實踐取向、特定的表現(xiàn)形態(tài)以及明確的權力依據,其實施勢必引致并推動我國回應型司法的構建。回應型司法所回應的維度主要包括:國家的總體部署與安排、社會進步與發(fā)展的主要趨勢、社會公眾的普遍愿望與認知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實際需求。回應型司法主要由吸納傳導機制、篩選辨識機制、轉譯創(chuàng)生機制和體現(xiàn)落實機制等構成。
關鍵詞??能動司法??實踐面相??回應型司法??回應維度與機制
行政訴訟的訴審判一致性
王貴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的訴訟請求與本案審理、司法判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基礎問題,關乎整個行政訴訟的功能及其實現(xiàn)。2014年修改《行政訴訟法》突出強調了原告訴訟請求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行政訴訟的基本構造。從功能角度而言,我國的行政訴訟主要屬于主觀訴訟,私人起訴的目的在于尋求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是行政爭議的裁決者,藉由訴訟制度實現(xiàn)原告的訴權,不可脫離訴訟制度而成為行政的監(jiān)督者。不告不理是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要求,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訴訟理由展開訴訟的審查也是題中之義。法院審查訴訟請求仍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僅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足以有效回應原告的給付類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回應而不得逸出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無法回應原告的訴訟請求時,法院也可以作出法定外的判決。堅持行政訴訟的訴審判一致性,更合乎行政訴訟的內在構造,且有助于提升訴訟的對話性和有效性。
關鍵詞??訴訟請求??主觀訴訟??合法性審查??全面審查??判決類型
民事再審之訴“二階化構造”的程序重塑
段文波: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教授
內容提要??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之前,由立案庭通過裁定程序審查再審之訴的條件和事由,決定再審后方由業(yè)務庭對本案進行再審理。改革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銷立案二庭,將再審條件和事由的審查與本案再審理均交由業(yè)務庭進行。上述一階化的改革不僅與訴之審判的邏輯階段相悖,也與普通訴訟程序不相匹配,同時容易以實質性審理的結果替代形式化的審查標準,從而加劇“再審難”問題,更有侵害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之虞。因此,再審之訴的審理應在程序外觀上體現(xiàn)階段化,遵循訴之審理的一般規(guī)律,即應由立案庭先審查訴訟要件和再審事由,在立案庭撤銷原判決之后,審判庭方可進入實體審理。從程序保障的角度來講,撤銷程序應采用口頭辯論方式而非書面審查方式,并由上級法院管轄以增強司法公信力;本案再審理應限于當事人申請的范圍,并重新作出與原判決同一內容的新判決或改判。
關鍵詞??民事再審之訴??再審啟動審查??本案再審理??審級職能定位改革
□ 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研究
論中國法理學史學科的創(chuàng)立
喻?中:中國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法理學是法學學科體系中的二級學科與基礎學科。在法理學這個二級學科的框架下,還有一個更具基礎地位的法學分支學科,那就是中國法理學史。為了闡明中國法理學史學科的價值與意義,應當首先理解中國法理學史在法學學科體系中的位置。在此基礎上,有必要把西方法理學史作為中國法理學史研究的一個參照。與此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法理學史研究與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的關系。立足學術傳承與學術創(chuàng)新并重,有必要充分尊重梁啟超等人所開創(chuàng)的中國法理學史研究范式,同時借鑒外來的研究經驗,創(chuàng)立相對獨立的中國法理學史學科,以推進中國法理學史的研究,進而為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法學學科體系奠定更加堅實而深厚的理論根基。
關鍵詞??法學學科體系??法理學??中國法理學史??西方法理學史??中國法律思想史
我國繼承法自主知識體系的守正與創(chuàng)新
馬新彥: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民法典》繼承編在核心問題上一以貫之地保持了中國法本色,并形成了中國特色的繼承法自主知識體系。但財富增長、家庭結構變遷、兩性親密關系多元化及代際關系在倫理關系上的絕對優(yōu)勢地位等,給繼承法自主知識體系守正提出了嚴峻的挑戰(zhàn)。創(chuàng)新是我國繼承法自主知識體系守正的保障,而創(chuàng)新必須正視與應對時代提出的問題。應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理論基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價值引領,正視新時代發(fā)展階段對既有制度提出的拷問,對既有規(guī)范進行解釋論創(chuàng)新,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以實現(xiàn)繼承法自主知識體系的持續(xù)性、科學性及內在道德性。
關鍵詞??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守正創(chuàng)新??限定繼承??代際傳承性遺產
雙重社會轉型下中國環(huán)境法的挑戰(zhàn)與因應
秦天寶:武漢大學環(huán)境法研究所教授
內容提要??中國的現(xiàn)代化進程貫穿于工業(yè)化與后工業(yè)化雙重社會轉型中,雖然在這一歷史進程中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領域都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傳統(tǒng)環(huán)境問題與現(xiàn)代風險性環(huán)境問題卻交織并存,給處于這一歷史階段的環(huán)境法帶來了諸多挑戰(zhàn)。究其根本,中國環(huán)境法面臨的挑戰(zhàn)是歷史方位的特定性、迭代形態(tài)的復雜性與現(xiàn)實利益的多元性所致。其破解之道在于,將從中國傳統(tǒng)哲學、比較法方法論和國際法基本原則中所凝練出的“差異性一體化”理論,運用于中國環(huán)境法的央地立法協(xié)同、事權財權配置與環(huán)境政策下沉。申言之,處于雙重社會轉型中的中國環(huán)境法要秉持“差異性一體化”的基本思路進行系統(tǒng)性構建。在前端,從央地關系中環(huán)境立法的權限與領域兩個方面展開制度協(xié)調;在中端,從環(huán)境法規(guī)范體系的時空兩條主線展開體系彌合;在末端,從優(yōu)化生態(tài)保護補償機制和完善爭端解決協(xié)同機制等方面展開機制保障。
關鍵詞??雙重社會轉型??風險社會??環(huán)境法??差異性一體化??央地關系
□?中華法治文明研究
試析明清律中的“罪坐所由”
張德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罪坐所由”作為明清時期確定罪犯刑事責任的一種原則,一般用于公罪追責,強調犯罪行為由何人實施,即由何人承擔刑事責任。它是由唐律“各以所由為罪”“止坐所由”等規(guī)定發(fā)展而來,這些規(guī)定強調在公罪中只追究犯罪行為實施者的刑事責任,排斥連坐。而公罪連坐則是“各以所由為首”,即以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者為首犯追究刑事責任,其余官員節(jié)級連坐。到了明清時期,公罪連坐的律條較唐代明顯減少,在公罪追責時更強調“罪坐所由”。這種變化,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公罪連坐范圍逐步縮小的趨勢。明清時期,“罪坐所由”還在衍生的含義上得以適用,即犯罪行為因何人所使,或犯罪結果因何人行為所致,何人即應承擔刑事責任。此類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在唐代甚至更早以前的刑事立法中就已經存在,而且也不限于公罪追責,明清時期通過立法、法律解釋把其中的追責理念整合到“罪坐所由”這一原則之中。
關鍵詞??罪坐所由??明清律??各以所由為罪??公罪追責??罪責自負
中華法律文化之起源考
魏?瓊: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中華法律文化源遠流長,按照傳世文獻的記敘,早在黃帝時期就已經有了法律生活?!对娊洝贰吨芤住贰蹲髠鳌贰秶Z》《史記》《漢書》等典籍記載的中國上古時期的法律敘事,能否從最近100年豐碩的考古出土遺存和文獻中獲得支持呢?就此從文化、法律文化和中華法律文化的內涵入手,全方位探尋當時人們的政治與法律生活,從社會不平等的出現(xiàn)、早期復雜社會的興起、統(tǒng)一國家的形成等方面勾畫中華法律文化起源的萌發(fā)概貌,從城市、文字及原始宗教等層面還原中華法律文化起源的孕育場景,并考證構成中華法律文化起源的三大因子即國家事務、民事和刑事等規(guī)范的誕生和成長軌跡。中華法律文化的起源具有原創(chuàng)性、多元性、漸進性、連續(xù)性、經典性等鮮明特征。中華傳世文獻中關于國家與法律的起源之記載基本上是可靠的,中華民族有著巨大的創(chuàng)造力,中華法律文化是人類法律文化中的重要一極。
關鍵詞??中華法律文化??起源??傳世文獻??考古遺存
□ 學術專論
法律人思維與法律觀點
陳景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一般認為,作為他人行動之合法與違法的最終判斷者,法律人必須持有某種獨特的法律人思維。然而,由于法律人思維必然以法律推理為核心,且推理必然是普遍性的,所以法律人思維不可能是特殊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人同樣缺乏特殊性。法律人必須將自己的判斷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并且其中的法律僅指實在法,因此法律人必須得表達法律(實在法)關于該事物的看法,而不是他們自己關于該事物的看法,這就是所謂的法律觀點。既然法律人所表達的是法律對某事物的看法,這就要求法律必須人格化,而法律人格化的依據,一方面在于法律有能力主張自己是正當的,另一方面在于必須同意名詞化的法治。
關鍵詞??法律人思維??實在法??法律觀點??法律陳述??法律人格化
物上擔保權益的分層構造及實現(xiàn)保障
張家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在現(xiàn)行法上,物保限于擔保物權形式,在擔保物權未設立時,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僅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法律構造有違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以特定財產提供擔保的合意,未能顧及物上擔保權的分層現(xiàn)象,理論構造不徹底,實踐效果不佳。在現(xiàn)行擔保制度采行形式主義與功能主義結合的模式下,應當區(qū)分物保中擔保權人的變價權與優(yōu)先權:變價權作為貫徹物保目的的基本手段,在擔保物權設立失敗時產生“備位”擔保效果;優(yōu)先權作為保障變價權實現(xiàn)的手段,由債權人自由選擇并依法完成擔保公示后完善擔保效果。就擔保公示而言,對不動產擔保應嚴守形式主義的立場;對動產與權利擔保則可貫徹功能主義擔保觀,超越擔保公示的設立要件與對抗要件模式之分殊,統(tǒng)一不同擔保公示的規(guī)范效果。在第三人作為擔保人時,擔保合同違約賠償責任是貫徹擔保目的的最后手段。
關鍵詞??物上擔保權??擔保目的??擔保權益??擔保物權??賠償責任
優(yōu)先購買權中轉讓人的利益失衡與校正
梁上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新利益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我國民商法規(guī)范中存在多種不同類型的優(yōu)先購買權。這些優(yōu)先購買權制度中出現(xiàn)了轉讓人與優(yōu)先權人之間利益關系的失衡,需要從整體上進行價值反思,并從單方視角轉向雙方視角,不僅要關注優(yōu)先權人的利益,更要關注轉讓人的利益。從轉讓人權利與義務的區(qū)分構造看,其負擔的義務主要為程序性義務,實體性權利則沒有發(fā)生增減變化,蘊含著轉讓人權益不受損害的基本立場?;诤贤喠⑴c合同履行二階段區(qū)分的法理,同等條件不足以保護轉讓人利益,加入同等履約能力才能使轉讓人利益不受損害。同時,基于債務人變更不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理,轉讓人有權要求優(yōu)先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多數權利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時的場合,轉讓人享有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多數優(yōu)先權人對轉讓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優(yōu)先購買權是為權利人提供優(yōu)先于第三人的交易機會,轉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有其他妨礙優(yōu)先權人行使購買權情形的,可能導致強制締約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優(yōu)先購買權??利益衡量??不受損害原則??同等履約能力
平臺金融化規(guī)制路徑的反思與重構:以長租平臺為例
馮?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金融化是平臺經濟的重要特征,其擴大了平臺商業(yè)模式的效用與風險。長租平臺通過參與租賃交易并引入金融機制重構了交易基礎,滿足了社會對高品質且可支付的租賃服務的需求,但也滋生了負外部性和風險。以去金融化為核心的結果主義規(guī)制路徑減損了社會福利、遺留了交易糾紛,應基于整體主義理念和方法予以重構。在指向社會福利的規(guī)則治理層面,應合理擴張長租平臺的權利能力、設置類型化的準入標準與行為規(guī)范、引入違約責任保險和賠償基金,以強化風險控制。在當前去金融化的政策限定下,要允許長租平臺開展助貸業(yè)務,激勵其補貼承租人購買違約責任保險;加強對長租平臺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行為的風險監(jiān)測,但不宜直接認定為違法;落實對長租平臺的融資支持政策,激勵其維持住房投入。在配套制度完善層面,應加強合同解除限制與租金穩(wěn)定在長租平臺金融化規(guī)制中的適用。
關鍵詞??平臺金融化??長租平臺??住房租賃金融??結果主義規(guī)制??整體主義規(guī)制
核定征收適用范圍的延展及其反思
侯?卓: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枚舉了核定征收的六類適用情形,其共性是將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的備選方案。其他具體制度規(guī)范除復述、細化此六者外,也間或另作規(guī)定且不乏偏離核定征收基本意涵者,同時在征管實踐中亦有泛化適用核定征收的傾向。提高征管效率、發(fā)揮調控功能和在稅權受限前提下進行地方治理,是核定征收適用范圍延展的三大動因。核定征收兼具執(zhí)行和決策雙重屬性,對其實施規(guī)制旨在將核定征收納入法治軌道,在此前提下為征管實踐預留一定裁量空間。為此,應當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相關稅種法制度,強化對核定征收的程序控制,并且優(yōu)化對核定征收的司法審查。
關鍵詞??核定征收??查賬征收??稅收征收管理法??司法審查??法律規(guī)制
行政犯“行刑銜接”困境破解:從分離式到聯(lián)動式
謝小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20世紀90年代,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難題,為此建立了刑事優(yōu)先論,要求案件涉嫌犯罪事實時及時移送偵查機關,中止行政違法調查。基于行政前置性要求以及刑法謙抑性考量,實踐中采取行政優(yōu)先論,多數行政犯案件由行政執(zhí)法部門以執(zhí)法程序主導調查,在基本查清犯罪事實后再移送公安機關。由于行政機關調查能力不足,影響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刑事優(yōu)先論與行政優(yōu)先論都是建立在違法調查與犯罪偵查相分離的基礎上,成為制約“行刑銜接”的主要問題。對“行政犯”的違法犯罪調查,需要發(fā)揮行政機關和偵查機關的共同作用,“行刑銜接”應當從分離式走向聯(lián)動式,賦予公安機關在案件涉嫌犯罪時及時介入調查的職權,在調查過程中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充分配合,協(xié)同調查違法犯罪事實。
關鍵詞??行刑銜接??行政執(zhí)法??刑事偵查??聯(lián)勤聯(lián)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