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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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 ? ? 第一條 ?為加強安徽省法學會研究會的建設和管理,規(guī)范研究會的活動,保障和促進研究會的發(fā)展,根據《中國法學會章程》和《中國法學會研究會管理辦法》,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辦法。
? ?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會,是省法學會領導下的專門從事特定法學學科研究與交流的學術組織,是省法學會推動全省法學研究的主陣地和骨干力量。
? ? ? ? 第三條 ?研究會開展法學研究,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法學研究中的指導地位。
? ? ? ? 第四條 ?省法學會鼓勵、支持、引導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設立專門法學研究會組織,保障與加強研究會建設,繁榮法學研究事業(yè)、服務安徽經濟社會發(fā)展。
? ? ? ? 第二章 ?研究會的任務
? ? ? ? 第五條 ?組織相關學科和專業(yè)領域的法學法律工作者開展學科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推進法學理論創(chuàng)新、法律制度創(chuàng)新和法律文化創(chuàng)新,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具體的對策建議。
? ? ? ? 第六條 ?研究會開展法學研究應當堅持“立足安徽、研究安徽、服務安徽”的原則,緊密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實際。
? ? ? ? 第七條 參與國家和安徽省的立法規(guī)劃的研究和法律、法規(guī)的起草、修改、咨詢、論證工作,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參與執(zhí)法、司法研究,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進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服務國家和本省的法治實踐。
? ? ? ? 第八條 參與法學、法律人才培養(yǎng),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chuàng)新的良好環(huán)境。
? ? ? ? 第九條 ?組織開展國際間和地區(qū)間的法學交流與合作。
? ? ? ? 第十條 ?參與法制宣傳,弘揚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 ? ? ? 第十一條 ?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求真務實的良好學風,反對學術腐敗。
第三章 研究會的組織
? ? ? ? 第十二條 ?研究會設理事會,研究決定本研究會重大事項。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議討論決定本研究會重大事項。
? ? ? ? 研究會理事須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或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并具有較強的法學研究能力;理事應當具備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且為法學會會員。理事人選由籌備組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 ? ? 第十三條 ?研究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組成會長會議,負責處理研究會重要日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 ? ? ? 第十四條 ?研究會應當掛靠在一家與本研究會研究領域相近的單位,需要時也可同時掛靠兩家單位。
? ? ? ? 第十五條 ?研究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會長也可以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主持。
? ? ? ?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出現(xiàn)空缺的,應當及時補選。
第四章 研究會的設立
? ? ? ? 第十七條 ?研究會根據安徽省法治建設的實際需要設立,并符合以下條件:
? ? ? (一)有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與已有研究會的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基本不交叉、不重疊;
? ? ? (二)在該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和研究力量。
? ? ? ? 第十八條 ?研究會的設立由省法學會及有關部門或專家提出建議。
? ? ? ? 第十九條 ?省法學會對設立研究會的建議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提交省法學會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 ? ? ? 第二十條 ?研究會經省法學會會長會議決定設立后,應當組成籌備組進行籌備。
第五章 ?研究會的換屆
? ? ? ? 第二十一條 ?研究會理事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換屆。特殊情況經省法學會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
? ? ? ? 第二十二條 ?研究會理事會換屆,由本屆理事會負責,并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提出新一屆理事人選建議名單,報省法學會批準。
第六章 ?對研究會的管理
? ? ? ? 第二十三條 ?研究會應定期向省法學會報告工作,重大事項應隨時報告。
? ? ? ? 第二十四條 ?研究會應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經常性的學術活動,每年至少一次。研究會在每次學術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向省法學會提交相關新聞稿件、圖片和綜述材料。
? ? ? ? 第二十五條 ?研究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制定《研究會工作規(guī)則》,經研究會理事會審議通過生效。
? ? ? ? 第二十六條 ?省法學會定期召開研究會工作會議,交流經驗,明確任務,探討推動研究會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 ? ? ? 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研究會的發(fā)展,激勵各研究會經常開展活動,加強自身建設,推動法學研究事業(yè)的繁榮和發(fā)展,省法學會定期開展優(yōu)秀研究會評選活動。
? ? ? ? 第二十八條 ?研究會連續(xù)兩年不開展研討活動,或者屆滿不及時換屆超過一年,由省法學會負責調整健全研究會領導,或變更研究會掛靠單位,或變更該研究會組織體系,組建新的研究會。
? ? ? ? 第二十九條 ?研究會失去存在必要時,由省法學會決定撤銷。
第七章 ?附則
? ? ? ? 第三十條 ?本辦法經省法學會會長會議通過后施行。
? ? ? ?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法學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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