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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建設中國際商事法庭的制度構建與創(chuàng)新

時間:2022-07-02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wǎng)  責任編輯:編輯

“一帶一路”建設中國際商事法庭的制度構建與創(chuàng)新

【中國法治國際論壇(2021)主題征文】

? ? 摘要:“一帶一路”建設離不開法治保障。通過法治方式保障和促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商事主體之間經貿交往的安全與有序,加強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是其中應有之義。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設立作為中國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制度成果之一,已經成為當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制度建設的亮點。國際商事法庭在法官遴選、管轄制度、運行機制、專家委員會以及“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創(chuàng)新,引起世界廣泛關注。面向未來,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將通過激發(fā)制度活力、提升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以及打造專業(yè)化涉外法治人才等方式,進一步發(fā)揮其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功能,為中國參與全球治理體系變革提供新的增長點。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國際商事法庭;“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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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實行高水平對外開放,開拓合作共贏新局面。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tǒng)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zhàn)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做出的重大戰(zhàn)略部署,描繪了開放合作新藍圖。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秉持綠色、開放、廉潔理念,深化務實合作,加強安全保障,促進共同發(fā)展,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fā)展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戰(zhàn)略任務。

  法治是共建“一帶一路”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和保障。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是關于堅持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堅定維護以聯(lián)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及基礎的國際秩序等涉外法治的重要論述,為國際商事法庭推進“一帶一路”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隨著共建“一帶一路”深入發(fā)展,沿線國之間經貿往來日益密切,糾紛解決的需求也日益擴大。為深入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多項改革舉措為共建“一帶一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建設正是適應“一帶一路”法治建設進程需求的時代產物,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過去幾年,共建“一帶一路”完成了總體布局,繪就了一幅“大寫意”,聚焦重點、精雕細琢,共同繪制好精謹細膩的“工筆畫”則是今后努力的方向。自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在深圳和西安設立以來,國際商事法庭制度構建穩(wěn)步推進,制度創(chuàng)新頻現(xiàn)亮點。“十四五”規(guī)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立足新發(fā)展階段,堅持新發(fā)展理念,擘畫了構建以國內大循環(huán)為主題、國內國際雙循環(huán)相互促進的新發(fā)展格局的宏偉藍圖,對國際商事法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務新要求。今后,如何完善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機制建設,發(fā)揮其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的作用,這既需要回溯國際商事法庭制度建設之出發(fā)點,更需要在展望國際商事法庭未來發(fā)展方向的過程中探尋制度建設的創(chuàng)新之處。

  二、“一帶一路”建設中國際商事法庭制度構建的時代因應

  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建立與發(fā)展是立足于“一帶一路”經貿活動日趨活躍的現(xiàn)實需求,更是中國促進“一帶一路”法治化發(fā)展并參與全球治理體系的重要抓手。它的設立與發(fā)展始終與“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同頻共振,始終因全球經濟格局的變化而動態(tài)發(fā)展。

  (一)“一帶一路”建設中法治保障的重要性

  2013年,習近平主席在哈薩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亞提出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即“一帶一路”倡議。七年多來,“一帶一路”建設逐漸從理念轉化為行動,從愿景轉變?yōu)楝F(xiàn)實,取得了豐碩成果。截至2021年1月,我國已與171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簽署了205份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六廊六路多國多港”互聯(lián)互通架構基本形成,有關合作理念和主張寫入聯(lián)合國、二十國集團、亞太經合組織、上海合作組織等重要國際機制成果文件,共建“一帶一路”已經成為中國參與全球開放合作、改善全球經濟治理體系、促進全球共同發(fā)展繁榮,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實踐平臺。

  2018年至2020年間,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貿易總額達4萬億美元,對沿線國投資累計超過550億美元。2020年,“一帶一路”合作伙伴在疫情中相互支持,締結“團結抗疫、共同發(fā)展”的“命運紐帶”。中歐班列的貿易大通道作用更加凸顯,全年開行超過1.2萬列,成為助力各國抗疫的“鋼鐵運輸駝隊”。“空中絲綢之路”運送超過1700噸的中國援助醫(yī)療物資,搭建起“空中生命通道”。2020年,中國企業(yè)對“一帶一路”沿線58個國家非金融類直接投資達177.9億美元,同比增長18.3%。在沿線國家新簽承包工程合同額1413.6億美元,完成營業(yè)額911.2億美元,分別占同期總額的55.4%和58.4%。大多數(shù)“一帶一路”項目堅持不停工不裁員,持續(xù)推進,為全球經濟寒冬注入了一股暖流,為各國抗疫情、穩(wěn)經濟、保民生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帶一路”建設,法治是重要保障?!耙粠б宦贰苯ㄔO不僅是項目投資的合作,它也需要法治同行?!耙粠б宦贰毖鼐€國家和地區(qū)政治和法治狀況復雜多元,不同的國家針對外國直接投資的政策和法律不同,在國家安全、反壟斷、環(huán)保、勞工、稅務以及行業(yè)限制等方面都存在差異較大的規(guī)定,國際經貿合作、跨國投資經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所以,加強法治保障,能夠有效降低“一帶一路”建設可能面臨的各類風險,有助于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穩(wěn)定的法律制度環(huán)境?!耙粠б宦贰背h提出以來,我國在法治保障方面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逐步構建“一帶一路”條約保障體系。我國已與171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簽署了205份共建“一帶一路”合作文件,與大多數(shù)沿線國家締結了貿易、投資、司法協(xié)助、民航、稅收、社保等領域的協(xié)定。我國與東盟、韓國、日本等國家簽署《區(qū)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xié)定》,積極參與全球治理改革。二是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我國相關部門與重要沿線國家在立法、司法、執(zhí)法、稅務、反腐敗、反壟斷等領域初步建立了一些交流與磋商機制,與一些國際組織合作開展培訓項目,加強法治能力建設。三是加強風險防范,妥善化解爭端,制定風險防范指南,積極開展境外法律風險排查處置工作,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制。

  當前,國際環(huán)境日趨復雜,不穩(wěn)定不確定性因素明顯增多,國際法規(guī)則正經歷深刻演變,原有的多邊貿易和爭端解決規(guī)則在重塑調整。隨著“一帶一路”基礎設施聯(lián)通、貿易暢通和資金融通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yè)的對外投資主要涉及基礎設施建設、能源開發(fā),海外并購、工程承包等業(yè)務,相應的國際商事糾紛呈現(xiàn)出不斷增長的態(tài)勢。根據(jù)相關統(tǒng)計,在對外直接投資的存量中,其中相當部分流向了一些風險較高的國家和地區(qū),又有很大一部分投向能源資源、基礎設施等投資規(guī)模大、周期長、關系復雜敏感的行業(yè)。因此,如何運用現(xiàn)有國際規(guī)則、構建公正高效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防范“一帶一路”建設中可能出現(xiàn)的法律風險,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已經成為推動“一帶一路”高質量發(fā)展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ǘ嫿ň哂兄袊厣摹耙粠б宦贰眹H商事爭端機制的必要性

  在“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方面,目前來看主要存在以下“三多三少”的特點:一是涉外法律糾紛多以仲裁方式解決,通過訴訟解決的相對較少。二是在仲裁機構選擇上,多以境外仲裁機構為主,選擇境內仲裁機構較少。三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也多約定建設項目所在地法院,當事人約定選擇中國法院解決糾紛的較少。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中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影響力還不足。國內外當事人在遇到涉外商事糾紛時,選擇國內商事爭議解決機構的頻率不高,尤以國際仲裁為代表。2021年倫敦瑪麗皇后大學公布的《國際仲裁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就指出,在全球最受歡迎的仲裁機構中,僅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一家中國內地仲裁機構躋身全球前十,被評為全球最受歡迎的五大仲裁機構之一。聚集該榜單的其他機構,多數(shù)機構來自于英美法系法域并集中于西歐發(fā)達經濟體。這與中國當前的經濟體量和國際影響力而言不甚匹配。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中國企業(yè)在海外發(fā)生糾紛后,當事人通常選擇的境外仲裁機構是國際商會仲裁院(IC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

  其次,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的中國法域外適用還有提升空間。近年來,中國高度重視涉外法治體系建設,加快推進涉外法律的相關立法工作。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司法部等陸續(xù)出臺了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司法解釋和部門規(guī)章。最高人民法院還相繼發(fā)布了一批指導性案例、涉“一帶一路”建設的典型案例、海事審判白皮書和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不斷促進提升涉外法治理論研究和運用水平。但是,倫敦瑪麗皇后大學公布的《國際仲裁報告》指出,在全球90多個法域中,占比較大的依舊是英美法系法域以及西歐大陸法系法域。仲裁地在國際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對于仲裁而言,仲裁地法律往往會對仲裁庭審理中適用的程序法和實體法產生重要影響。而對于法院而言,一方面,仲裁地法院往往具有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另一方面,在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的過程中,被請求承認執(zhí)行地法院往往要依據(jù)仲裁地法律進行審查。因此,仲裁地直接關系到某國法律域外適用的空間,從當前來看我國在這方面顯然還有更大的提升空間,繼續(xù)推動中國法域外適用體系建設仍任重道遠。

  最后,“一帶一路”法治建設水平有待提升, “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話語權的競爭激烈。一方面,“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有部分發(fā)展中國家的市場規(guī)則不健全,缺少解決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構,一旦與我國企業(yè)發(fā)生爭端,往往難以妥善解決,甚至釀成外交事件。另一方面,近年來由于“一帶一路”的推進促進了亞太地區(qū)的經貿活躍,從《報告》結果看以新加坡為代表的亞太地區(qū)英美法系國家崛起迅速,無論是在仲裁地排名還是仲裁機構排名上,新加坡都已經躋身全球前列。目前,新加坡政府正在舉全國之力打造亞太地區(qū)商事糾紛解決中心。在“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市場中,英美法系國家依舊占據(jù)著主要地位。因此,中國構建具有吸引力、國際競爭力的“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已經刻不容緩。

 ?。ㄈ┦澜绺鲊鴩H商事法庭的制度比較

  近年來,全球有十多個國家設立國際商事法院(法庭)。各國均將設立國際商事法院(法庭)作為完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建設,提高國家軟實力的方式之一。從外部發(fā)展看,國際商事法院(法庭)呈現(xiàn)出的國際性、商事性和競爭性日益凸顯。而從內部看,其呈現(xiàn)出的組織架構專業(yè)化、機制靈活化、審判和管理信息化以及聲譽國際化的特點,受到越來越多的爭議雙方的青睞。從全球視域下,如世界各國國際商事法庭的特點對比表所示,各個國家的國際商事法院(法庭)在案件管轄、法官選任、機構設置、訴訟程序等方面均各有特色。

  其一,在管轄案件是否需與本國有實際聯(lián)系上,多數(shù)國際商事法庭不做要求。例如,設立于1895年的英國倫敦商事法院是世界上最早的商事法院。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2017年6月,英國將倫敦商事法院與商業(yè)法院等專門審理商事案件的法院統(tǒng)稱為英格蘭及威爾士商事與財產法院,審理倫敦、英格蘭及威爾士各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事案件,其中國際性案件的比例高達70 %以上。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將雙方當事人及糾紛不涉及本國的離岸案件納入管轄范圍。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適用普通法管轄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區(qū)域內外相關的商事糾紛。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要求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由國際商事法庭管轄的案件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34條的規(guī)定,即在中國必須存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并且標的額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管轄范圍,將與法院地不存在實際聯(lián)系的離岸訴訟案件(offshore case)排除在受理范圍之外。然而,有關案件的管轄范圍的應當依據(jù)“民訴法”相關規(guī)定加以確定,此為國家立法機關享有的立法權,因而在現(xiàn)階段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想要擴大管轄范圍仍需立法機關授權。而從其他國際商事法庭的發(fā)展經驗看,其也多經歷了立法機關根據(jù)實際運作情況漸趨放開管轄范圍的過程,這是符合法治與改革兩翼并舉的客觀規(guī)律的。

  其二,在法官國籍上,全球主要國際商事法庭呈現(xiàn)出不同的特點。以英國、新加坡等為代表英美法系國家或深受英美法影響的國家,多聘任外籍法官參與國際商事法庭案件審理。而以法德為代表的傳統(tǒng)大陸法系國家,則堅守本國法官審案的傳統(tǒng)。究其原因,一方面,長期以來英美法系國家便存在聘任外籍法官的傳統(tǒng),并且英美法和英語在國際商事領域的深遠影響,為了滿足國際商事主體的糾紛解決需求,提高本國商事糾紛解決能力的國家愿意聘任英美法系的法官。另一方面,法官的任命事關國家憲法體制,即使在新加坡這樣的英美法系國家也是通過修憲實現(xiàn)外籍法官的任命。在我國,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規(guī)定,聘任外籍法官需要立法機關予以授權。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無法聘任外籍法官的前提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創(chuàng)設的專家委員會制度實際上為其他國家提供了改革思路。盡管專家委員在職權上不同于法官,但其在功能上卻也能有效彌補相關制度缺憾,這也是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制度構建的一大亮點。

  其三,在程序語言上,多數(shù)國家國際商事法院通過使用英語作為其競爭優(yōu)勢。長期以來,英語作為世界性語言始終占據(jù)著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的主要地位。這賦予了英國、新加坡等國際商事法庭巨大的競爭優(yōu)勢。阿聯(lián)酋和卡塔爾,英語已經成為國家的通用語言。所以,阿聯(lián)酋的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場法庭,以及卡塔爾國際法院與爭端解決中心均使用英語作為庭審語言。針對以法國、荷蘭和德國為代表的相關非英語國家,也認識到英美法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的影響力,雖然在改革法案中依然對引進英語采取較為慎重的態(tài)度,避免本國當事人陷入成本巨大的訴訟成本中,但也是鼓勵如果雙方當事人需要使用英語,可以書面協(xié)議協(xié)商同意并限定主體范圍,以滿足當事人的需求。中國現(xiàn)有法律制度規(guī)定訴訟語言為中文,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在不突破現(xiàn)行法的前提下,大膽嘗試,允許當事人提交的英文證據(jù)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譯本。而且,國際商事法庭選聘的國際商事法官必須具備雙語庭審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為當事人提供了便利。

  其四,在機構設置和訴訟程序上,各國國際商事法庭因制度建設的目的不同而差異性較大。國際商事法庭糾紛解決公正性的實現(xiàn)往往取決于國際商事法庭的中立性和國際商事法官的專業(yè)性,故設立專門的國際商事法庭、配備專門的國際商事法官是關鍵環(huán)節(jié)。從相關國家的實踐看,包括中國在內的主要國家都設立了專門的國際商事法庭和相對穩(wěn)定的法官隊伍。而在訴訟程序上,多數(shù)國家也都選擇允許上訴來強化審判的公正性。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采用一級兩審制,針對國際商事法庭的上訴審案件由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負責審理。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實行兩級兩審制,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初審法院負責審理第一審案件,對其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至迪拜國際金融中心上訴法院。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和迪拜國際金融中心上訴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最終效力。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實踐看,由于國際商事法庭設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其針對受理的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就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同時為了滿足爭議方對公正性的追求,也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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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上述“一帶一路”沿線主要國際商事法庭在制度上存在差異并凸顯各自的特色,但從其共性出發(fā),其凸顯出堅持國際化與開放性、多元化與一站式相結合、司法保障推動、高效便利經濟和法系融合等原則。而上述特性也深刻影響著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制度建設,并在競爭中推動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基于中國本土情況展開制度創(chuàng)新。


???三、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創(chuàng)新舉措與未來方向

  2018年1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意見》?!兑庖姟芬蠼ⅰ耙粠б宦贰眹H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具體工作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牽頭制定并組織實施。

 ?。ㄒ唬┲袊鴩H商事法庭制度建設的創(chuàng)新舉措和主要成果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在深圳、西安設立,開辟了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的又一塊“試驗田”。當前,我國正在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huán)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huán)相互促進的新發(fā)展格局,建設更高水平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堅持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論述,最高人民法院對標國際標準開展國際商事法庭制度建設,提出了諸多創(chuàng)新舉措。三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從概念到實體,從規(guī)則到實踐,從內部準備到公開庭審,每一步都走得非常扎實,各項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一定成績。

  其一,創(chuàng)新國際商事法庭法官選任。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已選任了三批共18名國際商事法庭法官,現(xiàn)在崗14名。遴選國際商事法官強調了國際性、專業(yè)性的特點。這些法官熟悉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國際貿易投資實務,他們不僅審判業(yè)務精湛,同時均可以熟練運用英文進行工作。這些優(yōu)秀的法官是國際商事法庭公正、高效審理案件的有力保障,更是中國司法的一張靚麗名片。

  其二,首倡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法院構建的融合式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一個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2018年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兩批聘請了2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55名專家(現(xiàn)有53名專家),專家委員來自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地區(qū),都是在國際貿易、投資法律等領域造詣很深并在司法界或者仲裁界、調解界具有公認影響力的頂級專家,展現(xiàn)了專家委員會的專業(yè)性、中立性、代表性以及國際性等特點。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召開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第二屆研討會暨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新聘活動”。來自中外18個國家的40多位專家委員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參加,對后疫情時代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發(fā)展及相關國際法問題進行了充分深刻討論。三年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充分發(fā)揮了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智囊團”作用,認真履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試行)》明確的主持調解國際商事案件、就專門性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對國際商事法庭的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職責。

  其三,管轄制度上的創(chuàng)新。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1月出臺了《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guī)則(試行)》,為設立國際商事法庭奠定制度基礎。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國際商事法庭協(xié)議管轄和提級管轄兩種方式,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拓寬了其自主選擇爭端解決的途徑。明確了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圍,可以受理下列案件:(1)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協(xié)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2)高級人民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并獲準許的;(3)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4)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申請仲裁保全、申請撤銷或者執(zhí)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5)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國際商事法庭審理的其他國際商事案件。明確了國際商事法庭審理國際商事案件的國際性,主要體現(xiàn)在:(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者組織的;(2)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3)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4)產生、變更或者消滅商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上述規(guī)定意味著國際商事法庭不受理涉港澳臺案件。

  其四,審級制度上的創(chuàng)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系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裁定。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卑凑赵撍痉ń忉尩诙l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但同時規(guī)定了救濟途徑。當事人對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上述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后,將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其五,訴訟程序上的創(chuàng)新。一方面,在證據(jù)和裁判文書方面,國際商事法庭對域外證據(jù)不做強制性公證認證的要求,英文證據(jù)材料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不提供中文譯本,且國際商事法庭可以采取信息網(wǎng)絡方式調查收集證據(jù)、組織質證,極大便利當事人參與訴訟,提升了國際商事法庭的國際化水平。國際商事法庭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合議庭少數(shù)意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載明,有利于強化說理,增強裁判的公信力,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合理約束,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在外國法查明上,國際商事法庭的國際性還體現(xiàn)在適用法律的國際性。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應具有廣泛包容性,包括國際公認的國際法規(guī)則,如國際貿易、投資、金融法律規(guī)則,國際商事規(guī)則以及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也適用當事人選擇的內國法以及聯(lián)合國示范法規(guī)則。同時,中國國際商事法庭還專門規(guī)定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可以受國際商事法庭委托對案件所涉域外法查明等提供咨詢意見。同時拓寬了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提供域外法的途徑,并對其他能夠查明域外法律的合理途徑例如互聯(lián)網(wǎng)查明等方式做了開放式的規(guī)定。

  其六,打造“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化解平臺。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機銜接的 “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向世界彰顯了中國司法智慧。在其他國家的國際商事法庭,解決糾紛僅有訴訟一種方式,而在當事人的糾紛進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之后,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調解、仲裁和訴訟這三種方式來解決糾紛。這項機制最主要的亮點還在于可以在訴訟與調解、訴訟與仲裁之間便捷且高效地對接。一方面,對于訴至國際商事法庭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納入“一站式”機制的調解機構調解,也可選擇專家委員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國際商事法庭可以依法制發(fā)調解書或者判決書;另一方面,對納入機制的仲裁機構所受理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證據(jù)、財產或者行為保全;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可以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確認、撤銷或者執(zhí)行仲裁裁決。

  三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了一批案件,公開審理了一批具有影響力的案件。截止2020年底,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了18件案件,審結8件。當事人涉及美國、菲律賓、日本、意大利、泰國、菲律賓等多個國家。案件類型包括產品責任糾紛、委托合同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損害公司利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擔保物權確認糾紛、備用信用證欺詐糾紛、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等。2019年5月29日,第二商事法庭審理的原告泰國華彬公司與被告紅牛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敲響了國際商事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的“第一槌”,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5月31日,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深圳公開審理廣東本草藥業(yè)公司訴意大利貝斯迪大藥廠產品責任糾紛案,并于其后成為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第一份實體判決的第一案。2020年12月18日,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在北京公開開庭審理備用信用證付款和備用信用證欺詐糾紛兩宗案件。該兩案件是今年國際商事法庭首次開庭的信用證糾紛案件,引起法律界廣泛關注。

 ?。ǘ┱覝蕠H商事法庭制度完善的努力方向

  當前,世界經濟進入深度調整期,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格局發(fā)生深刻變化,各國既需要攜手應對發(fā)展問題和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各種挑戰(zhàn),又存在搶占科技制高點、整合全球價值鏈、重構國際經貿規(guī)則的激烈競爭。為應對新形勢下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需求,各國相繼建立了國際商事法庭或國際商事法院,中國國際商事法庭作為國際商事法庭大家庭的新成員,更應當積極改革探索,加強與各國國際商事法庭的交流與合作,將具有中國特色的和諧文化理念、經驗推介給世界,為公正高效化解“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提升全球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中國貢獻”。具體而言,國際商事法庭還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進一步激活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活力。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建立是中國司法的重要國際窗口。從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境外輿情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設立與發(fā)展備受世界各國廣泛關注。中國國際商事法庭雖然成立近三年,但仍處于起步發(fā)展階段,還有一些需要改革創(chuàng)新的地方。比如在案件管轄方面,超越嚴格屬地主義的禁錮,推動中國法域外適用體系建設是大勢所趨。因而,國際商事法庭可以鼓勵和吸引無實際聯(lián)系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合意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以便更好地服務“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同時,2020年9月12日,《聯(lián)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xié)議公約》(《新加坡公約》)正式生效,與《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共同構成國際商事爭端解決的“三駕馬車”,由調解、仲裁和訴訟組成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多元化機制國際體系初步形成,因而,加強“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更為迫切。在“一站式”糾紛解決平臺建設方面,下一步可以考慮適當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機構、商事調解機構,為中外當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構建更加國際化、更具吸引力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在運行機制方面,進一步發(fā)揮國際商事專家委員在參與案件審理、主持調解方面的實質性作用。在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方面,推動各國國際商事法庭判決相互承認和執(zhí)行備忘錄的訂立。在訴訟程序方面,進一步增強案件管理會議的作用,增強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簡化和確定的意思自治。發(fā)揮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示范引領作用,指導地方法院建設國際商事糾紛審判組織,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例如,2020年11月,蘇州國際商事法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設立的全國首家地方法院國際商事法庭,集中管轄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蘇州片區(qū)內的涉外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還將在海南設立聯(lián)絡點,參與協(xié)調指導海南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心建設相關事宜。

  二是提升我國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競爭力和公信力。建立一個功能互補、相互銜接、科學系統(tǒng)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已經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qū)投資環(huán)境和競爭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積極參與民事訴訟法涉外訴訟程序研究,推動涉外訴訟程序規(guī)則完善,研究制定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域外法查明等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規(guī)則,以及域外法查明的規(guī)則。一方面,國際商事法庭要積極參與國際糾紛解決機制規(guī)則制定,派遣國際商事法官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國際法規(guī)則制定,參與國際公約的談判,促進國際貿易法律規(guī)則的協(xié)調統(tǒng)一,維護以聯(lián)合國為核心的國際法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繼續(xù)指派法官參與海牙協(xié)議選擇法院公約、海牙外國判決項目、司法出售船舶國際承認公約草案(即“北京草案”)、投資仲裁透明度規(guī)則等多項國際公約和示范法的制定,爭取國際規(guī)則形成與制定的主動權。另一方面,多語言發(fā)布“一帶一路”典型案例,為各國法院準確理解和適用中國法提供基礎,探索建立與域外國際商事法庭的案例交換分享機制、法律適用交流機制,增進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與信任。一如既往地積極參與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國際商事法院常設論壇、 “一帶一路”法治國際合作論壇、中國-非洲法律論壇等多項國際會議,國際商事法庭還將積極參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發(fā)出中國聲音,講好中國法治故事,提升我國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影響力和國際話語權。

  三是加快推進涉外法治人才培養(yǎng)。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成事之要,關鍵在人”。涉外法治人才培養(yǎng)工作在涉外法治建設中具有基礎性、戰(zhàn)略性的先導性地位和作用。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養(yǎng),是服務保障新發(fā)展格局、實施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是增強我國在國際規(guī)則制定話語權、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十九屆四中全會分別就“建設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作出部署。隨著“一帶一路”建設深入推進,跨境金融貿易和基礎工程建設、國際物流、海事海商、知識產權等領域糾紛不斷增多,也越來越復雜,極其需要一批通曉國際法律規(guī)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涉外法治人才應當包括涉外法律研究人員、涉外律師、涉外仲裁員,更應當包括涉外司法人員,全國法院從事涉外審判的人員是涉外法治人才隊伍中的有生力量。從目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yǎng)方案來看,既要有未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yǎng)儲備計劃,也應當有現(xiàn)有涉外審判人員素質提升計劃。下一步,我們要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包括涉外審判人員)引進、選拔、培訓、使用、管理、交流等機制,通過與法學高等院校、研究機構開展聯(lián)合培訓,實施專門培養(yǎng)項目,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庫。加強涉外法治理論與司法實務培訓,創(chuàng)新線上線下相結合培訓的方式,搭建涉外法治人才的國際交流和實踐平臺,加快培養(yǎng)和儲備一批具有全球意識和國際思維、通曉國際法律規(guī)則、熟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guī)、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復合型國際化的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為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zhàn)略布局、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fā)展利益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四是建立和完善“一帶一路”法律數(shù)據(jù)庫、案例庫和域外法查明平臺。最高人民法院要與有關部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一起共同開展“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地區(qū))的法律研究,合力建設“一帶一路”法律數(shù)據(jù)庫和案例庫,及時公布適用外國法的案例,增強規(guī)則的透明度,引導當事人了解和遵守相關國家法律,降低防范法律風險。繼續(xù)完善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域外法查明統(tǒng)一平臺的功能,豐富域外法查明資源庫內容。2020年,國際商事法庭委托5家域外法查明基地和部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對6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以及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中涉及不可抗力的法律規(guī)則、案例進行梳理匯總和研究形成的七篇研究報告,對我國司法機關、企業(yè)以及社會各界了解各國有關“不可抗力”的法律規(guī)則和相關案例提供了很大的幫助。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仍將進一步研究相關領域的域外法查明工作,提供有價值的研究報告供社會各界參考。為了解決當前域外法查明工作缺乏相應規(guī)范程序規(guī)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有關域外法查明的司法解釋,明確域外法查明的主體、程序、途徑、規(guī)則等內容。

  五是加強世界各國國際商事法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法治合作是“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自成立以來,積極組織并參與國際司法交流與合作。例如, 2018年8月和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舉辦了兩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研討會,積極參與中新法律與司法圓桌會議、中英司法圓桌會議、中新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論壇、中法國際商事審判交流會、中國-非洲法律論壇、中國仲裁高峰論壇、中國調解高峰論壇等國際交流。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與140余個國家和地區(qū)的最高司法機關建立友好交往關系,與國外司法機構和國際組織簽署70多個合作協(xié)議或合作備忘錄。下一步,中國國際商事法庭要進一步拓寬國際司法交流渠道,繼續(xù)加強與世界各國國際商事法院交流合作的廣度和深度。2021年3月,因疫情原因,國際商事法院常設論壇(SIFoCC)第三屆研討會在線上舉辦,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法官在會上發(fā)表《疫情期間中國“智慧法院”技術運用的基本情況》演講,系統(tǒng)介紹了中國法院近年來在推動現(xiàn)代科技與司法工作深度融合領域的工作成果,分享了中國在應對新冠疫情期間以智慧法院建設保障審判工作運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成績與經驗。中國法院的經驗和做法寫入了涉新冠疫情備忘錄第二版(Second SIFoCC COVID-19 Memorandum)并已發(fā)布在SIFoCC官網(wǎng)上。人民法院要厲行法治、促進合作,恪守國際條約,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積極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下一步,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將繼續(xù)借鑒國際經驗,充分發(fā)揮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智囊團”作用,加強對中國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設、國際商事法庭創(chuàng)新舉措等方面的對外宣介,傳播中國法治聲音,以增進國際法治認同。

  四、結語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際格局正在深刻調整,世界進入動蕩變革期。在這場大變局中,各國正展開新的博弈與合作以期推動全球治理規(guī)則的發(fā)展與重塑。而推動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更是各國參與國際競爭并推動全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方面。

  面向未來,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領下,我們要繼續(xù)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統(tǒng)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建設,為“一帶一路”構建穩(wěn)定、公正、透明、非歧視的規(guī)則和制度框架,遵守和完善有關國際規(guī)則體系,加強“一帶一路”政策、規(guī)則、標準和機制的聯(lián)通,充分釋放互聯(lián)互通的積極效應。完善適應“一帶一路”發(fā)展需求的法治保障體系,積極預防和妥善解決國際商事爭端,深化“一帶一路”法治交流,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法治合作,通過改革創(chuàng)新服務保障“一帶一路”高質量發(fā)展,將“一帶一路”建設成為和諧美好、公平正義、民主法治之路,完善全球治理體系變革,推動各國攜手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作者龍飛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國際商事法庭協(xié)調指導辦公室副主任;孫雅婷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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