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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沙龍(第4期)在中央財經大學舉行

時間:2016-06-22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6月19日下午,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沙龍第4期在中央財經大學召開

  2016年6月19日下午,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沙龍第4期在中央財經大學召開。本期沙龍由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北京市金融服務法學研究會、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服務法研究中心與證券法教學團隊共同承辦。約20名來自北京、上海、武漢等地的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曾筱清教授

  本期沙龍的主題為“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法律風險評估與對策”。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曾筱清教授主持了本次金融法治沙龍開幕式。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李仕春在致辭中殷切希望各位專家學者以及實務界高層能將推行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的正負面風險做一個比較全面的評估,并希望各界就如何化解風險以及如何建立相關配套機制等問題提出中肯建議。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副主任郭鋒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副主任郭鋒在致辭提出了期待本次沙龍能夠集中討論的幾個問題:一是注冊制與核準制的本質區(qū)別是什么;二是如何構建設計符合中國資本市場特點的注冊制;三是理清推行注冊制需要哪些條件;四是推行注冊制的風險有哪些;五是設計怎樣的相關配套措施以促進注冊制的推行。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李仕春

  會議圍繞著“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法律風險評估與對策”的問題,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討論焦點主要集中在注冊制的本質內涵、推行注冊制的法律風險評估、注冊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及對策建議等幾個方面。

  在注冊制的本質內涵方面,許多專家學者闡述了自己的理解。北京大學法學院甘培忠教授認為推行注冊制,就是政府監(jiān)管部門權力下放,市場的事情交由市場來做,并由市場對股票發(fā)行做審查和監(jiān)督。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李文莉教授認為注冊制就是要放權于市場,讓市場來決定,由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而不是由監(jiān)管部門進行價值判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邢會強教授認為注冊制的本質在于起到一種信號作用,政府不再對股票的內在投資價值做出判斷,不再對股價的漲跌負責。北京大學法學院唐應茂副教授認為注冊制應該是一個發(fā)行節(jié)奏更快、更有效果、更有上市預期的制度。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杜晶博士指出實際上注冊就是一種行政登記,其實就是為了信息公示和信息披露,其背后的理念是放權,將發(fā)行審核特權慢慢放回民間、放回企業(y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管曉峰教授提出注冊制的實質是“自由融資”,轉變經濟模式就要轉變融資模式;同時建議注冊市場的IPO有一部分實行核準制,一部分實行注冊制,發(fā)行人可主動選擇,但選擇注冊制的必須由發(fā)行人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以防止出現股票發(fā)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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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注冊制的法律風險評估方面,專家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北京大學法學院蔣大興教授指出我們的風險控制很大的問題是我們散戶為主的市場結構,投機性非常強,投資性弱。同時推行注冊制后,審核標準降低了,有好的項目的企業(yè)能夠更快地進入到發(fā)行渠道上來以后,確實有可能會導致增加一些欺詐發(fā)行的現象。中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于騰群提出推行注冊制最大的風險在于三個方面:一是企業(yè)通過財務造假,包裝上市;二是進行虛假的信息披露;三是由于虛假的信息披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在注冊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及對策建議方面,專家學者們也進行了詳細論述。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宋曉燕教授提出為了更好地推進注冊制改革,不僅需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調整投資者機構和投資者行為,還需要加強證券的司法救濟,有步驟地落實股票退市。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東方教授認為注冊制改革要有一個整體思路,要把握三項原則:一是證券發(fā)行注冊制應該統(tǒng)一;二是堅持效率與安全并重;三是注冊制的制度設計立足于信息公開監(jiān)管。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邢會強教授指出為了更好地推行注冊制,既需要辦好多層次資本市場,為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提供有利的條件,又要處理好交易所的獨立性問題和證監(jiān)會自身的獨立性問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曾筱清教授認為在注冊制下,我們需要出臺專門的監(jiān)管機構制度,維持市場秩序和市場穩(wěn)定,排除行政干擾,從人事任職、經費劃撥等角度保證監(jiān)管機構的獨立性。

  此外,與會學者及實務界人士也從其他一些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武漢大學法學院馮果教授認為市場恐慌遠大于信用風險,很多危機的產生可能并不是信用風險,很可能是由于一種市場的非理性產生的恐慌?,F行核準制跟市場化的改革方向是背離的,政府部門代替投資人去做盈利能力判斷是不符合市場邏輯的。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楊衛(wèi)東認為現行股票發(fā)行存在的問題不僅在于市場有問題,包括現在整個投資者的接受程度、投資者的教育,機構投資者和中介投資者的問題,還在于監(jiān)管部門也存在問題,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建議按步驟逐步地推進。中央財經大學劉權博士從行政法的角度提出,注冊制本身不能夠復議和訴訟,但在救濟方面,如因發(fā)行注冊引起的強制處罰就可以進行復議和訴訟。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副總經理劉肅毅從實務角度提出監(jiān)管機構把對實體問題的判斷交給中介機構和投融資雙方來負責任,如實進行信息披露,加強事后的責任追究,這些特征很大程度上在新三板上體現的相當充分;同時其主張“創(chuàng)造條件實施發(fā)行注冊制”,一方面是實施注冊制本身的規(guī)制,如審核人員的規(guī)范等等,另一方面是市場的接受。

  最后,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副主任郭鋒對本次會議做了精煉的總結發(fā)言:

  關于注冊制的功能和價值問題,基本達成了以下共識:一是注冊制改革的推進是為了簡政放權、轉換政府職能,實現證監(jiān)會獨立公正的行政執(zhí)法;二是充分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提高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形成由市場主體和投資者來決定判斷證券投資的價值;三是合并發(fā)行上市審批權,實現發(fā)行上市的一體化銜接;四是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相互支撐、合力競爭、共同發(fā)展。

  關于注冊制的風險問題,大致有:一是注冊制改革走形變樣,證監(jiān)會不放權,通過所謂的注冊來進行一些實質上的工作;二是審核的條件不清楚,容易把審核權跟市場主體的決定權混到一起;三是交易場所之間惡性競爭,為了企業(yè)紛紛降低標準;四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市場主體的執(zhí)法不到位,導致大量造假,虛假信息披露;五是投資者對注冊制期望過高,投資也有可能出現重大損失。

  關于注冊制改革的對策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一是進一步地修改和完善訴訟法,包括民事訴訟法中的集團訴訟;二是交易所的審核制度應該公開透明,審核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機制,以及對專家的操守的要求、回避制度、法律責任都應該明確規(guī)定;三是加快實現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四是要進一步地完善上市公司保薦機構、中介機構內部的治理和風險的控制;五是進一步地劃分政府監(jiān)管和制度監(jiān)管的職責,最主要的是要充分發(fā)揮自律組織監(jiān)管的職責;六是要加強投資者教育,培育理性投資者。

  整場沙龍歷經四個多小時的熱烈研討。會后,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將匯聚會議上各位專家的真知灼見,形成決策咨詢報告,通過中國法學會盡快報送中央有關部門。

  金融法治沙龍是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針對金融法治實踐中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法學研究咨詢、服務高層決策的智庫型平臺。為了充分發(fā)揮法學會系統(tǒng)優(yōu)勢,促進相關研究會、地方法學會之間的協作,加強中國法學會及研究會的智庫建設,積極為中央有關部門在金融領域的決策和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的完善提供法學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中國法學會特建立“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2016年1月14日,在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陳冀平,黨組成員、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的主持下,“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在京啟動。目前,協同機制成員單位有中國法學會所屬的商法學研究會、經濟法學研究會、銀行法學研究會、證券法學研究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刑法學研究會、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北京市法學會、上海市法學會、廣東省法學會、四川省法學會(簡稱“7+4”機制)。根據《“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各研究會、地方法學會可以申請承辦金融法治沙龍。獲得批準的,中國法學會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成果通過中國法學會《要報》報送中央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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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顧:(請點擊查看):

  第3期金融法治沙龍在上海舉行

  第2期金融法治沙龍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行

  第1期金融法治沙龍在北京大學法學院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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