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06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2014年10月25日至26日,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2014年年會暨第21屆海峽兩岸財稅法學術研討會在武漢大學法學院隆重召開。來自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廈門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臺灣大學、東吳大學等數(shù)十所高校以及政府機關和實務部門的250多位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圍繞“法治財稅與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財稅法總論研究”兩大主題展開了深入研討?,F(xiàn)將本次會議的學術研討綜述如下:
開幕式現(xiàn)場
一、 財稅法基礎理論
對于財稅法的定位,北京大學劉劍文教授認為財稅法的本質是公共財產法,財稅法具有組織收入、分配財產以及宏觀調控三大功能,對財稅法的功能要立體的審視。安徽大學華國慶教授指出仍需從公共財產的內涵界定與體系建構等方面,對公共財產法這一基本范疇進行深入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彭禮堂教授提出一體化稅法的概念,并主張對稅收法與稅用法進行一體研究。與此同時,河北經貿大學李大慶老師也認為應當將財政收入與支出關聯(lián)起來,構建財稅一體化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徐孟洲教授提出公共財產法還應對實物資產與貨幣資產的交叉進行關注。華東政法大學陳少英教授指出公共財產法的提出能夠蘊含民主法治的精神。
就稅制改革問題,上海財經大學朱為群教授認為稅收治理要考察目的合理性,并就公共品籌資目的稅、社會保障稅以及特定目的調節(jié)稅這三種類型展開具體分析。西南政法大學張怡教授從創(chuàng)建和保障起點公平的法治理念出發(fā),指出稅法規(guī)則的創(chuàng)新與體系重構應當堅持少干預市場主體、保障公平競爭、穩(wěn)定市場平臺等方向。廈門大學李剛教授對我國稅制改革中的立法主導和行政主導這兩種模式進行分析,并就稅制改革的標準和載體展開討論。對于縱向稅權配置問題,中央財經大學李升副教授指出應當適度下放稅權,由此形成對分稅制改革的“矯枉過正”。中國政法大學柯華慶教授指出,在構建財稅分級制時應該遵循財權與事權相匹配、支出責任與事權相統(tǒng)一以及財權與財力相適應等原則。
就財稅法的理論范疇以及與憲法等相關學科的關系問題,大連海事大學王世濤教授從財政憲法的立場對稅收中性、惡稅與惡法、稅收規(guī)避以及可稅性等問題進行了闡述。鄭州大學苗連營教授指出憲法學與財稅法學之間應進行深度融合與互動。中國政法大學梁文永教授論述了財稅法的道德情操與政治邏輯,指出國家必須制定良治的稅法,納稅是能夠讓公民產生道德情操感的路徑。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劉映春教授分析了財稅法原理與憲法原理的內在邏輯性,提出逐步過渡到財稅入憲與依憲治國。此外,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侯卓在公私權調和互動的哲學背景下,分析了共性范疇、固有范疇等財稅法的范疇體系。
第一分會場剪影
二、 法治、財稅與國家治理
法治、財稅與國家治理是三個相互聯(lián)動的范疇。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俞光遠教授認為財稅法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與重要內容,財稅法治可以把政府的財稅權力關進籠子。西南政法大學陳治副教授指出實現(xiàn)國家治理有賴于財政制度的構建,并通過財政立憲確定國家治理邊界。山西財經大學白曉峰副教授基于山西綜改試驗區(qū)的實證分析論述了稅收政策法律化及其實現(xiàn)方式。湖北省財政廳傅光明教授就財稅法治建設的任務、法治思維、體系等內容展開具體分析。西南政法大學王婷婷老師認為稅法理念應朝著稅權謙抑的方向轉變。
預算法作為經濟憲法,對國家治理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武漢大學法學院張榮芳教授指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實際上由法律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除了信息公開以外并不具有實質意義。浙江工商學院豆星星教授就預算修正的實體界限和程序界限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海南大學羅晉京教授從近年的中央財政預算數(shù)據(jù)說起,認為財稅法治建設應該以有效政府、理性政府、法治財稅為目標。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吳禮寧副教授提出貨幣發(fā)行屬于征稅行為,應該將其納入預算進行管理。東南大學虞青松老師指出我國預算法仍存在職權錯位、權屬錯位等法理缺失。黑龍江省人大預算工委李黎明主任指出智庫建設對于人大行使監(jiān)督權有促進意義,應該進一步完善。天津財經大學李煒光教授提出要堅持“央行經理國庫”,行政部門不能直接接觸財政資金。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黎江虹教授認為預算公開應該朝著參與式預算的方向努力。
稅收征管法的修改仍在進行,有許多問題值得研討。西北大學王鴻貌教授認為治理理論應當是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的指導方向,并從柔性管理方式等方面給出了具體建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劉佳就《稅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的沖突與平衡展開分析,將以人為本、依法行政與規(guī)范執(zhí)法作為平衡的路徑。
中央政府財政轉移支付是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手段,中南民族大學段曉紅教授基于我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實證分析,認為應當對轉移支付的資金用途有所限制。中國人民大學徐陽光副教授認為在完善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時,應該在以收定支與量入為出之間取得平衡。
第二分會場剪影
三、 財稅法的原則、制度與政策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臺灣大學黃茂榮教授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闡述了稅收法定原則的入憲和違憲審查問題,指出在類推適用與事實擬制等具體問題上必須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吉林財經大學張松教授認為應改變行政機關主導立法的局面,將重點放在全國人大,并通過限制解釋權與行政裁量等方面提升稅法的可操作性。廣東財經大學朱孔武教授就“無代表無稅”的觀念展開反思,認為公民的憲法義務與代議制度在實定法中并無聯(lián)系。蘭州大學陳國文副教授簡要梳理了英國稅收法定主義的歷史背景,指出議會同意權在形式上保持完整但實質上遭到削弱。西北政法大學席曉娟副教授從立法、執(zhí)法以及司法等方面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具體建議。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葉金育認為目前我國的稅法擬制仍屬于“政策之治”,應逐步向法律之治轉變。
稅法遵循法律的公平原則,具體表現(xiàn)為量能課稅。中國政法大學翁武耀老師從間接稅、受益標準等層面論證了作為稅法基本原則的量能課稅原則。暨南大學李伯僑教授從國家與納稅人、納稅人之間以及稅收優(yōu)惠三方面對公平原則展開具體分析。中南大學劉繼虎教授認為信托所得稅制應該遵循流經原則,在經營實體的所有人環(huán)節(jié)課稅。北京工商大學郝琳琳教授提出要將信托的靈活性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并在此基礎上發(fā)揮信托的功能。湘潭大學陳乃新教授提出要做到稅收公平,就要按照等量的財產、用工或者資源環(huán)境利用來進行征稅。
稅務行政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東吳大學陳清秀教授指出,稅收稽征程序要符合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的要求并接受司法審查。臺灣大學葛克昌教授進一步提出,對于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收入和支出人民都可以監(jiān)督,同時要完善預先核實、預約定價等事先措施。在具體制度上,臺北商業(yè)大學黃士洲教授以稅務檢舉獎金制度為視角就稅法上證據(jù)排除理論與實務,同參會專家進行了探討。臺灣大學法學院研究生高羅亙圍繞著捐贈土地如何認定扣除稅額展開,認為應就推計課稅與租稅規(guī)避進行區(qū)分。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清理規(guī)范稅收優(yōu)惠政策”。就此,西南政法大學李玉虎副教授對稅收優(yōu)惠政策在循環(huán)經濟發(fā)展中的效應進行分析,認為應該進一步調整和優(yōu)化。臺灣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蘇偉哲律師指出租稅優(yōu)惠的申請期間與公法請求權的實效期間有若干相通之處。廈門大學博士后王宗濤認為應當從市場經濟體制、國家財政分權等多個維度對稅收優(yōu)惠進行分析,并從公共利益標準、比例原則等角度提出了優(yōu)化建議。
第三分會場剪影
四、稅法案例的法理與爭鳴
在實務專場,稅法學者與實務專家圍繞個案展開研討。首先討論的是陜西渭南法蘭西水泥避稅案:香港公司受讓法蘭西水泥在境內的股權,法蘭西公司間接對控股公司提供擔保責任,為了解除自己的擔保風險,法蘭西公司通過境內的第三方公司進行債務償還,雙方分歧在于這筆債務償還費用是否構成股權轉讓價款的一部分并征收企業(yè)所得稅。臺灣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任林石猛認為,租稅規(guī)避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規(guī)制。北京鵬祖咨詢公司總經理朱鵬祖提出反擔保義務的解除不屬于轉讓股權的所得。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合伙人史俊明提出了誰應當負有舉證義務的疑問。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陳映川律師認為經濟利益的認定應該遵循一定的標準。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任超認為應當由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大成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呂俊山律師指出反擔保責任的免除不屬于“其他經濟利益”。廈門大學廖益新教授認為反擔保義務的解除從所得稅法的角度來看應當構成一種“所得”。首都經貿大學周序中副教授則指出,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值得進一步考慮。國家稅務總局揚州稅務學院趙國慶副教授認為本案涉及貨幣計量的問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延遲到公允價值實現(xiàn)時再行征稅。
第二個案例涉及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稅法定性問題。張三向李四借100萬投資于A公司,成為A公司的控股股東。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欠A公司100萬,之后A公司將其對B的債權轉讓給李四,作為對價,李四將其對張三的債權轉讓給A公司。最終結果是李四成為B的債權人,A公司成為張三的債權人。根據(jù)2013年財稅158號文的規(guī)定,股東向公司借款經過一年未歸還也沒有用于公司生產經營的,視同公司對股東的股息分配并且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黃石市地方稅務局胡紹峰認為,在本案中張三所承受的“傳來債務”有一定的偶然性,不一定符合158號文規(guī)定的條件。臺灣資誠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營運長郭宗銘認為如果張三借款的目的是將盈余拿出來做其他用途,則可以認定為股利分配而征稅。中稅咨詢集團高級合伙人寇毅敏認為不應對158號文中的借款行為進行擴大解釋。武漢大學法學院馮果教授指出稅務機關不能把主觀臆斷推及到商事交易行為中。中稅咨詢集團黃馳認為,跳出本案的范圍,可以考慮財稅法除了調節(jié)經濟以外是否還有社會風氣導向的作用。廈門大學廖益新教授提出實務中很多規(guī)范性文件不夠規(guī)范,并應當加強我國的稅務司法建設。中稅咨詢集團周文成認為我國稅收立法比較滯后,以致規(guī)范性文件長期發(fā)揮作用。
第四分會場剪影
小組匯報剪影
為期一天半的會議在開放、自由而又嚴謹、務實的討論交流中順利閉幕。來自全國各地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專家學者們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就財稅法的基礎理論、具體制度以及實務案例從不同的角度和立場出發(fā),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討,分享了各自的見解體會,并取得了廣泛的共識。本次年會的學術研討促進了財稅法理論與實務的深度互動,對我國未來的財稅法治建設提供了豐富的理論資源與實踐素材。
與會代表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