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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簡報第二期]2014年第二屆比較民商法與判例研究兩岸學術(shù)研討會

時間:2014-05-06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小型系列學術(shù)研討會之八:
2014年第二屆比較民商法與判例研究
兩岸學術(shù)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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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簡報? 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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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
上海市民法學研究會
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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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辦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編輯部
上海市法學會《東方法學》編輯部
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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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4月26日,13:30—14:50
地點:上海財經(jīng)大學行政樓一樓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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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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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題案例研討(一):“見義勇為的民法問題”第一單元
  主持人
  徐滌宇(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常務副院長)
  馬洪(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報告人: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從德國法及臺灣法規(guī)定評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終字第75號判決》
  評議人:朱慶育(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教授)
  報告人:葉名怡(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法國法上的見義勇為》
  評議人:楊代雄(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報告人:肖?。ㄉ虾=煌ù髮W凱原法學院講師):《意大利法中私人救助制度——兼談見義勇為的債法基礎構(gòu)建》
  評議人:劉家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教授)
  (報告人每人20分鐘、評議人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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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滌宇(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常務副院長):
  第一位進行報告的是臺灣大學法學院吳從周副教授,他報告的題目是《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從德國法及臺灣法規(guī)定評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終字第75號判決》
  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這個主題的報告從請求權(quán)基礎看來,可能適用有無因管理、公平原則、適當補償。公平原則在具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時候,不宜作為請求權(quán)基礎。無因管理從立法目的來看,是法律規(guī)定的補償關系,是法律鼓勵善意救助的結(jié)果。這個制度本身就有衡平補償?shù)哪康摹_m用這個制度,本身就有一個衡平、補償?shù)男Ч?br> ???  見義不勇為不構(gòu)成侵權(quán),因為找不到保護義務。刑法并未將其入罪,民法也不將其作為侵權(quán)行為。不勇為也不能適用交往義務。對于無因管理的性質(zhì),大多認為并非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所要求的意圖,并不是法律行為意義上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種自然的意思。因此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臺灣法上并沒有特別的見義勇為的案型,德國法上也沒有。這可能是因為發(fā)生的案例并沒有到法院去主張。無因管理的風險是由本人承擔的。管理人基于單一管理行為管理復數(shù)本人的事務,可能產(chǎn)生連帶之債,可能主張的法律效果包括費用的償還等。尤其以費用償還請求權(quán)的法條使用最多。
  有問題的是損害賠償。德國學說認為只要是管理風險所必須的人身、財產(chǎn)損害都要賠償。盡管張國林已經(jīng)去世,德國法認為還是可以主張請求補償。但德國法類推第844、845條的規(guī)定,而非直接適用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請求權(quán)人基于管理人被繼承人的地位要求補償。
  朱慶育(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教授):
???  吳從周教授曾經(jīng)當過法院的法官、又是學者,因此對于裁判文書很有心得。民法研究首先要對一個案件進行定性。我們討論問題要從請求權(quán)基礎出發(fā)。比如我們討論無因管理、見義勇為,很多所謂的區(qū)分其實意義不大,因為沒有涉及請求權(quán)基礎。這個案子在臺灣與德國的處理都會比較簡單,但是在中國大陸就會比較復雜。中國大陸的法官寫理由的時候,總是在堆疊理由,沒有具體的討論請求權(quán)基礎到底是哪一個法條。計算賠償數(shù)額到底依據(jù)哪個法條。法官、學者在處理這樣的問題時,沒有一個清晰的脈絡。另外,管理人是否要有行為能力呢?在管理人為未成年人的時候,管理人受到傷害的時候,對未成年人有所不利。能否類推適用責任能力,可以探討。
  葉名怡(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法國法在見義勇為問題上的處理比較激進。不僅在刑法上有規(guī)定,在民法上也存在一般性的救助義務,不救助就要賠償?!斗▏谭ǖ洹吩诘?23-6、223-7規(guī)定了有關見義勇為的三種犯罪行為。這三種罪行均規(guī)定只有在對救助人來說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才有救助義務。在法國民法上,不救助會導致民事責任一點上,目前是毫無爭議的。過去的通說認為,刑法規(guī)定犯罪的意圖,是在于這種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不救助并不導致民法上的賠償。但是法國最高法院在70年代的判例中認為,這二條法條不僅保護社會利益,也保護個人利益。不救助可以構(gòu)成《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意義上的侵權(quán)責任。
  對于救助者對于被救者或第三人的傷害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這一問題,法國法的見解比較一致:除非重大過錯,否則過錯會被吸收。另一個問題就是,當救助者自身受到損害的時候,如何賠償。法國法是有法定義務,那么去管理是否構(gòu)成無因管理呢?請求權(quán)基礎有三:1、侵權(quán)行為。如果危險情勢是又被救助人自己造成的,救助人受傷,可以以侵權(quán)責任要求賠償;2、準合同,即無因管理。法國法認為,在受到傷害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救助人已經(jīng)超出了法定義務的范圍,構(gòu)成無因管理,因此可以請求。3、默示的救助契約。認為救助行為是一個默示的救助合同,直接適用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合意由法律直接推定。
  最后的問題是救助沒有效果,是否可以索賠?即使救助沒有效果,造成自身受傷,索賠請求權(quán)不受影響。另外,法國有見義勇為救助基金,給救助人以補償。
  楊代雄(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葉教授的論文介紹了法國法上的見義勇為。見義勇為只是一種生活事實。在學理上需要做的是將其放在傳統(tǒng)的民法框架內(nèi)進行解釋。區(qū)別救助人、被救者、第三人三者之間的關系。葉老師的報告給人很大啟示:區(qū)分有救助義務與無救助義務的見義勇為。法國法對人的要求比較高一點。我有個小小的疑問:如果對救助行為人無危險,救助人就必須救助。那么救助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請求權(quán)基礎何在?
???  肖?。ㄉ虾=煌ù髮W凱原法學院講師):
??   意大利刑法典上593條規(guī)定了的救助義務,對于航海法等具有影響。但民法上并沒有強行性的救助義務規(guī)定。這一點與法國法不同。意大利的民法救助基礎比較散亂,因此有學者在1981年總結(jié)認為,救助義務可以追溯到《意大利憲法》第2條。
  從90年代之后,法院逐漸認可私人救助中的利益的平衡。私人救助的概念也明晰起來,即私主體使他人或者財物擺脫當下或潛在危險狀態(tài),避免對于身體的損害或者物的價值的滅失或者嚴重減損的行為。這種危險狀態(tài)下的救助可以援用緊急避險中的“急迫的救助”。
  但是,緊急避險中的救助僅解決救助人的侵權(quán)責任問題,沒有解決對救助人受損的救助問題。對此,意大利學者類推適用無因管理。其擁有共同的基礎,構(gòu)成要件也一致。但是,此種類推是否合適,仍需考慮如下問題。第一,刑法的救助義務是否使得救助行為違反了無因管理的自愿性?刑法的義務與民法的義務性質(zhì)上有差異,效果上有所連接。第二,無因管理與人身救助的兼容性問題。意大利法早期認為無因管理為法律行為,但戰(zhàn)后判決認為,對人的保護法律認為是一種事實行為。第三,對于利害關系人意愿的違反問題。如果被救助人從事的事務違反公序良俗,救助人可以違反被救人的意圖。
  基于上述論證,接下來討論救助人的請求權(quán)范圍問題。1、必要且有效救助的費用返還請求權(quán)。學者認為需區(qū)分對人救助與對物的救助,對人的費用無法以財產(chǎn)價值衡量。2、救助所受損害的補償請求權(quán)。3、對引發(fā)危險狀況的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司法上予以承認,因果關系的基礎在于“危險環(huán)境的制造”。4、對于救助人的報酬請求權(quán),法院堅決反對。但是學說上有不同意見。
  劉家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教授):
???  我感覺肖俊博士的論文有幾個印象深刻之處。他探討了刑法上的義務與民法上無因管理的要件的義務進行甄別。應當找到一個敏銳的角度來觀察,意大利法的無因管理制度承繼羅馬法上準契約規(guī)則的精神。從德國法上看,他更多的是一個事后的視角。因為它涉及了損害賠償?shù)膯栴}。但至少從以上三個報告下來,事實層面上的求同還差了一點。因為見義勇為還是沒有辦法找到它所對應的確切的事實上的東西。他還是一個相當寬泛的,影響面特別多的東西,不像“挖斷電纜案”的案例研討,針對純粹經(jīng)濟損失的問題進行討論,問題比較集中。我個人覺得,存不存在一個針對見義勇為的救助制度,這就是一個基本問題。應當把核心問題關注在請求權(quán)基礎方面,在這個方面?zhèn)鹘y(tǒng)民法上提供了完善的體系。
  自由發(fā)言
  馬洪(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
  下面請各位學者自由提問。
  張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接著家安的話說,事實上見義勇為,我們不知道它說什么東西,我看到這個題目確實有一點感覺,見義勇為它確實不是一個法律術(shù)語,他是我們對現(xiàn)實生活中的一些現(xiàn)象的描述。我所提出的問題,就是剛剛家安和慶育已經(jīng)提出過的問題,如果我們把問題聚焦到《民法通則》第109條,包括侵權(quán)法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就是整個債法上請求權(quán)基礎的重要改變。實際上這種規(guī)定,從民法的變遷史來看,見義勇為在前蘇聯(lián)的民法上是可以合理解決的。唯獨對于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chǎn)是解決不了的。因為憲法上有這樣一個公共財產(chǎn)的保護義務,所以出現(xiàn)見義勇為的時候,很難用傳統(tǒng)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制度解決。《民法通則》第109條真正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前蘇聯(lián)判例中出現(xiàn)的這種問題。
  龍衛(wèi)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
??   見義勇為的立法,我個人建議,把它的定位不能限定在民法上,剛才肖俊博士也提到刑法角度的意大利的規(guī)范,我建議定在社會法上,見義勇為的義,實際上是一種社會道德。所以社會法要鼓勵這種行為的話,要給它一種鼓勵,比如說犧牲請求權(quán)。如果用私的關系進行解決,肯定達不到這種效果。在這里面很多受益人也處在很不好的處境之中。我個人感覺,我們國家要解決見義勇為的問題,一定要在社會法上解決。這是我們國家的短板。
  渠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受益人不見得是受益的,我覺得這件事情非常復雜。因為見義勇為私法肯定是解決不了的,比如說在現(xiàn)階段交通事故中,死亡率和二次傷殘率特別高,因為救助不得力。交通事故以后是需要專業(yè)人士來救助的,并不是誰都可以救助的。我們很多人在交通事故完了之后馬上進行見義勇為,把受傷的人推到車上以后,這個人馬上殘了。所以意大利刑法的規(guī)定,我不知道基于什么背景,受到語言的能力所限,我沒有更多的研究。但這里面肯定會有一個免責。誰都救助的話,免責的問題怎么辦?中國碰瓷的情況比較多,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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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蘇策。以上提煉的發(fā)言內(nèi)容未經(jīng)發(fā)言人本人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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