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系統(tǒng):
用戶名: 密碼:
2024年12月28日 星期六
位置: 首頁 》中國法學青年論壇 》專題報道 》第十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
第十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第三單元實錄

時間:2015-11-18   來源:  責任編輯:xzw

第三單元:法治實施的機制創(chuàng)新

(15:45—17:25)

  主持人:胡云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二級大法官,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下午好!第十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第三單元現在開始。在這個單元,我們主要討論法治實施的機制創(chuàng)新,有四位年輕的法學博士作報告人,有四位資深教授作為評論人。

  首先請第一位報告人、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鐘小凱法官發(fā)言,題目是《淺析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的界限——以橫琴新區(qū)法院的實證分析為視角》。大家歡迎。

  1.淺析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的界限——以橫琴新區(qū)法院的實證分析為視角

  □報告人:鐘小凱(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法學博士)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

  非常感謝青年論壇組委會給我這么寶貴的發(fā)言機會,我匯報的題目是《淺析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的界限——以橫琴新區(qū)法院的實證分析為視角》,下面我從三個方面進行匯報。

  第一個方面是對選題的研究背景、對象和架構作個簡要交代。

  我國司法體制并沒有建立在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相區(qū)分的原理基礎上,把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混雜在一起,現實工作當中兩者成為簡單意義上的分工關系,而沒有從根本上區(qū)分它們的職能特性,導致司法審判權至今仍然是嚴重的行政化。在本輪問題導向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審判去行政化被認為是司法改革的治本之策,保障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成為司法改革的要意。《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相分離。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相分離的改革方向已經明確,但改革的路徑似乎并未清晰。如何實現法院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相分離,如何避免和祛除根深蒂固的司法審判行政化觀念對審判實踐造成影響和妨礙,首要的問題就是要厘清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的界限。

  橫琴新區(qū)法院在“去行政化”司法改革方面大膽嘗試,很多措施都屬全國首創(chuàng),如不設審判庭,設立法官會議,建立審判團隊,落實法官員額制,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實現司法行政事務集中管理,全面取消案件審批制,實行法官辦案責任制,執(zhí)行審查權和實施權徹底分離等等,是對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的界限進行實證分析研究的典型素材。

  筆者在探究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界限的理論支撐和問題來由之后,重點以橫琴新區(qū)法院“去行政化”司法改革實踐為實證分析對象闡明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的界限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相分離改革的三點建議。

  第二個方面是對分析步驟做個大概介紹。

  一是對劃分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界限的理論基礎進行分析。司法審判是一種具有裁判性質的判斷權,而司法行政具有行政權的管理屬性,二者分立,是分權理論的體現。同時,作為對是非曲直進行識別與裁判的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相比,力量脆弱,它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于司法行政的力量,故其內在要求制度保障其相對獨立地行使權力以免受司法行政的干涉。司法審判必須遵循程序正義,程序是司法審判的核心,司法正義惟有通過公正的程序才能實現。將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區(qū)分開來,體現的是程序正義的思想。

  二是對目前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含混不清的“舊制度”呈現出的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的復合型態(tài)進行分析梳理。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等各種司法權糅合依附在行使司法復合權力的法院機關上,導致在實踐中司法行政權擠壓、侵蝕審判權,審判權行使行政化問題突出,如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導致裁判者的責任難以認定,案件層層審批式的案件管理行政化導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判審分離等等。

  三是對橫琴新區(qū)法院“去行政化”舉措進行實證分析。橫琴新區(qū)法院不設庭長,取消審判庭建制,取消案件審批制等做法,主要是“革舊”,“破”除一些長期以來困擾法院司法審判行政化的痼疾,對法院“去行政化”有重要的價值。當然,在體制設計過程中,我們尤其要注意“破”之后留下的監(jiān)管空白,如法官會議、案例指導制等制度設計應該能滿足統(tǒng)一裁判尺度、確保案件質量等功能替代的要求。能否找到替代審判庭、案件審批等功能的制度設計,同時建立良好的體制保障,是我們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

  第三個方面是提出規(guī)范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界限的三點想法。

  一是理念先行,從理論觀念上予以澄清,司法行政是為了保障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此基礎上再談體制機制構建等方面。

  二是從邏輯上澄清司法行政權的內涵和外延。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的最大區(qū)別就是審判權具有程序性和終局性、中立性,在本質上是一種判斷,而司法行政權并不具有這些屬性。

  三是體制性構想,主要從橫向分權和縱向分權兩個維度展開。橫向分權制約主要是指明晰法院審判與審判管理的職責分工,構建以權力清單為核心的審判權運行機制??v向分權制約主要是如何保證審判權這種中央事權得到自上而下的統(tǒng)一貫徹實施,即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問題。對此,應首先關注人的問題,以法官職業(yè)化推動裁判一致性問題的解決。具體來說,主要是指實施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

  以上是我的匯報,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謝謝!

  □評論人:蔣惠嶺(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我作為評論人,事先好好閱讀了鐘法官的論文,有幾點感受跟大家交流。

  確實感受到我們國家現在關于司法行政,特別是涉及到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行政,而不是國家普通的司法行政研究,相對確實是一個比較薄弱的領域。這個薄弱從各個方面都能看得出來,鐘法官研究的題目現在確實也是處在天時地利人和。天時:關于審判權、檢察權,以及相關管理權的相互關系是寫到黨的最高文件中去了,而且在平常大家研究時,行政化、行政職位和審判職位相互分離等方面也很多,現在是非常好的時機。地利:選取非常好的素材,橫琴法院按照全新模式建立的一個法院。人和:論文集中看到鐘小凱法官和他們院長合作,院長是他們院司法行政的首長,對于這個問題的認識又有一番相當的代表性。

  但感覺到有一點遺憾,跟鐘法官交流:取材選得非常好,其中選得三個點非常突出、非常關鍵的問題,但后面你一轉就轉到了一個宏大的敘事,轉到了整個司法審判權和司法行政權的關系問題,也不是不可以,如果就橫琴法院所做的三項改革能夠繼續(xù)展開來討論的話,可能意義會更有針對性,因為三個方面都是目前我們特別關注的問題,也是改革當中頗有成效的問題,也是認為成功的幾個改革。后面你又講了分權理論、程序理論,當然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大家會發(fā)現論文后半部分相對來說讀起來不如讀前面部分感覺更有吸引力,更感覺新鮮,覺得想讀下去,后面相對走向一個一般性論述了,而一般性論述很難說有開天辟地的一種學術上的效果。在這里做點補充,一是對橫琴法院三項措施簡單說幾句,同時對于后面分權理論簡單歸納一下。

  三項措施:審判廳不再設置審判庭,在中國的法院是比較少有的,陜西有一個法院做過這樣的嘗試,在整個大陸法系國家不設審判庭的情況是極少的,大陸法系國家有其自己內部法官結構體系,但要是在英美法系國家,比如美國,到巡回上訴法院找合議庭、審判庭設置,包括州里上訴法院,基本上是沒有的,因為他們的法官任命之后全是平等的,一樣的資質、一樣的要求,工資都是一模一樣的,除了首席法官多幾千元之外,他們沒有設審判庭的模式。大陸法系國家,韓國、日本都有設審判庭,有其合理之處,與我們國家法官的結構、法官的構造直接相關。日本在法院里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設置審判庭有一個層次的結構,因為從司法研修所畢業(yè)的30歲多一點的初任法官會跟在一個合議庭里面,像師傅帶徒弟一樣,跟著40多歲法官,再往上做審判長是60歲的法官,形成一個梯次,是一個法官培養(yǎng)成長的過程。橫琴法院有一點特殊,是中間選的法官,不是自己培養(yǎng)的法官,選入的法官基本有點像美國的巡回上訴法院的法官來源,所以不設置審判庭有其基礎,但是在普通法院中努力推廣不設審判庭模式的話,與本身系統(tǒng)運行可能未必十分吻合。

  關于法官會議,法官會議某種程度上取代審判委員會功能的松散型組織、非拘束性的組織,這種模式在大陸法系國家經常使用,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借鑒。在臺灣地區(qū)也是這樣。

  關于案件審批制的取消,這一點是正本清源了,回歸本質了。司法機關就是再資淺的法官,遇到再資深的法官也不應當存在所謂審批制的問題。大陸法系國家都是通過審判庭,在審判庭里劃分結構,師傅帶徒弟,跟著學、跟著看,剛一來不能辦獨任案件,跟著合議庭,跟著老師傅來學,過一段時間才能辦簡易案件,最后獨任辦案件,是這樣一個過程。應該把這些改革措施都要放到我們國家具體大的背景之下,和我們整個司法規(guī)律背景之下。

  分權理論。聽到了固然很好,但是研究司法權或審判權和審判行政權、司法行政權的時候,僅用比較根本化、比較宏觀化的分權理論很不夠。最近參加論文評選,看了一篇文章,題目非常好,對我啟發(fā)非常大,叫“是行政的司法還是司法的行政?”大家學三權分說時,先學的是洛克。洛克的三權分立是立法權,行政權或者實施權,第三個是外交權,洛克從來都是把司法權放到法律的實施、執(zhí)行里面的,但到了孟德斯鳩才把司法權單獨拎出來一個判斷權。中國從古代皇權至上到近現代引入新的模式,也都是從行政權里面抽絲撥繭,把司法權給抽出來,歐洲也是這樣,把司法權抽出來之后,管理司法的行政權仍然留在了行政機關。這也是為什么歐洲幾乎所有的國家,包括英國在內,歷來都是司法部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沒有蛻變出像美國、日本、韓國由法院系統(tǒng)自行管理自己所有的司法行政事務的模式。現在有所變化,因為不得不考慮現實,建立一個混合型的司法委員會,也有法官,總理派一個人,議長派一個人,社會各界派一個人,法官界派一個人,組成一個混合委員會管理司法行政,但是大部分裁權依然保留在歐洲各司法部。所以要考慮更細一些,這個問題既要從歷史看,又要從分權理論本質屬性來看。如果論文以后有機會修改或再做深入研究的話,把這些視角加進去,相信你的論文會變得更好。謝謝大家!

  2.社會變遷背景下的稅收法定主義實現機制的建構——以稅法漏洞的填補為核心

  □報告人:湯潔茵(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后)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

  十分感謝組委會給了我這次寶貴的機會,讓我有機會匯報我的一點想法。

  一、選題的背景

  依據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明確而清晰的稅法規(guī)則進行征稅,是所有稅法人所追求的稅收法治的理想狀態(tài)。而我們必須正視的卻是全國人大在稅收立法方面的孱弱而國務院早已享有事實上的主導權的現實。稅法學者與社會各界均大聲疾呼,全國人大應盡快收回稅收立法權。然而,這僅僅是稅收法治實現漫漫長路中的第一步,稅收法治之頑疾并不可能由此迎刃而解。本文關注的重點,并不僅僅在于全國人大如何收回稅收立法權,更加關注全國人大如何行使其收回的稅收立法權。本文選擇因社會發(fā)展而產生稅法漏洞的情況下如何進行漏洞的彌補這一視角進行研究。

  二、本文的主要觀點

  (一)稅收法定主義的理想與現實:不僅僅是立法者怠惰

  在社會變遷的背景下,稅法漏洞的產生是為常態(tài)。在市場經濟生活中,契約自由化為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創(chuàng)造了無限的可能性。然而,以傳統(tǒng)經濟模式建構的稅法規(guī)則是難以涵攝某些新型交易模式的,依據現行的稅法規(guī)則難以準確地確定稅收負擔,稅法漏洞由此產生。

  從當前現有的三部稅收法律來看,在立法完成后,全國人大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對其加以完善和修改是極為有限的。立法機關制定真正符合稅收法定主義的自洽的稅法規(guī)則存在諸多的現實障礙。第一,稅法必須有著精巧而復雜的規(guī)則設計,以確保征稅的公平和效率,并實現納稅人私人權利與國庫收入之間的適度平衡。第二,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fā)展,不確定概念的采用成為不得不為的選擇。然而,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越多,規(guī)則適用的不確定性也越大。第三,立法機關并不直接接觸各種經濟交易或進行稅收執(zhí)法,欠缺稅收的專業(yè)知識,在相關信息的獲取方面更是處于劣勢。這些都決定了立法機關在實現稅收法定面臨現實的障礙。

  (二)社會發(fā)展與稅法漏洞的填補之策

  相比立法機關應對社會發(fā)展彌補稅法漏洞的有意無意的怠惰,國務院以及稅收主管機關在稅法的漏洞彌補方面有著更為積極的作為。類推適用和行政裁量是其常用的手段。

  如果一種新型的經濟活動,相當于另一種稅法已作規(guī)定的經濟交易或經濟交易的組合,則后者的現行稅法規(guī)則可以“輾轉適用于”此項新型經濟活動。但這一方法的采用往往必須以“經濟實質”為基礎,而新型經濟活動的“新”卻是體現為其法律形式的創(chuàng)造。由于“經濟實質”的判定尚無明確的標準和依據,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稅務機關的主觀判斷。采用這一方法將導致新型經濟活動的稅收負擔的不確定性。因此,以新型經濟活動的經濟實質為基礎進行類推適用并非救濟因經濟形式創(chuàng)新而發(fā)生的稅法規(guī)則缺失的有效方法。

  在缺乏支配性甚至有意義的規(guī)則的指引解決新型交易形式的征稅問題時,稅務機關往往在個案中根據稅法的“一般原則及指導理念”判斷該項交易是否以及如何課征稅收。同時,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性日益加強,稅務機關通過作為參照標準的法律概念進行解釋而實現自由裁量。稅務機關的此種裁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填補稅法所存在的漏洞。然而,稅務機關在個案中確定新型經濟交易的稅收負擔看似是實現稅收正義的最佳途徑,但個案裁量所達致的結果顯然并不具有任何的普適效力,也難以確保“同案的相同處理”,裁量的過度強調只能導致交易稅負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喪失。而從稅收經濟的角度,由于個案裁量的前提是案件相關的大量而全面的實施調查,因此,取諸于個案的個別化爭議,在新型交易形式的征稅實踐中顯然是難以企及。

  (三)作為一時之策的“行政造法”機制:行政裁量

  在規(guī)則缺失的情況下,一項新型交易因稅務機關的裁量而確定其稅收后果,稅務機關得以通過“逐案的判斷而逐漸形成規(guī)則”。在已有規(guī)則但規(guī)定模糊的場合,稅務機關通過對作為參照標準的法律規(guī)則的重新解釋也實際上形成新的規(guī)則。因此,稅務機關在此所做的行政裁量,其實質是“行政造法”。然而,行政造法與法官造法有著根本的區(qū)別,一旦無所限制,在國庫保護的利益驅使之下,稅務機關征稅的權力便無任何的制約與限制,這將極大地損害納稅人的財產權和經營自由權。

  (四)標準規(guī)范下的自由裁量機制的確立

  就社會發(fā)展所產生的新型經濟活動所引發(fā)的課稅問題,其規(guī)則可以遵循如下的進路生成:在無法直接且適時地起草規(guī)則時,首先付諸稅務機關的裁量;隨著同一事項被反復解決且確定其解決的方案,將形成可以遵循的先例,進而頒布具有指導意義的行政規(guī)則,并發(fā)展這一領域所應遵循的原則,最終使得這一事項的規(guī)則得以制定。

  在立法機關尚無法對新型經濟活動制定符合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的課稅規(guī)范時,可以僅在稅法中明確某項或某類型的經濟交易征稅的標準,在此框架下授予稅務機關寬泛的自由裁量權,由其在反復的個案中逐步明確對交易征稅的技術性、細節(jié)性的事項。為此,立法機關對此事項進行調整的規(guī)范形式只能是“界于嚴格規(guī)則與一般的模糊性規(guī)定之間”的標準形式。

  (五)標準與規(guī)則之間:新型經濟事項的課稅規(guī)范的形式選擇

  一般而言,一項規(guī)范采取規(guī)則或是標準的形式,主要將行為的形式化差異與可抽象化程度、規(guī)范的實施成本、規(guī)范的復雜化程度等作為主要的考量因素。因此,很難一概而論一種交易形式的課稅事項應當采取的規(guī)范形式。當一項交易形式被創(chuàng)造并為市場逐步接受并成為普遍、常見而且具有典型性時,其課稅規(guī)范的制定可以采用規(guī)則的形式;反之,個性化、難以成為普遍交易形式的,則可以考慮采取標準的形式。

  以上是我的匯報,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謝謝!

  □評論人:馮 果(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副庭長,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

尊敬的胡專委、各位專家、各位同學們:

  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興有這樣一個機會參加這個論壇,也很榮幸能夠擔任湯教授演講的評論人。我們以前都喊她湯博士,她成長非常快,是我們經濟法學界的一顆燦爛的新星、一位青年才俊。她以女性的特有的睿智和敏銳給我們展現了她非常精彩的作品。她的文章和書我都曾認真讀過,今天她給我們所做的這篇報告以及所提交的這篇文章,再次展現了她一貫的研究風格,讀后和聽后,深有感觸:

  1.如何發(fā)現問題。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法學里一個亙古不變的命題,中國特別是在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稅收法定寫進《立法法》之后,學界一片歡呼聲,似乎我們取得了徹底的勝利,但真正的問題可能在于表面上寫入立法中的稅收法定主義能否真落到實處,實現這一法則到底還有多遠的路要走?對這一問題,我們學界并沒有多少人真正仔細地考慮過。事實上,現實世界的復雜性、多樣性、變動性,更需要我們靜下來認真的思考。在目前學術研究,特別是在我們的一些學科領域內普遍表現出學術研究的泛政治化、空洞化、概念化的情形下,湯茵潔女士所提交的論文就給了我們一個清醒地警示:稅收法定所面臨的問題依然非常嚴重,前面的路還需要非常認真地走。也希望在座的,特別是青年學者,能夠擁有一份靜下來沉思的心,以及不人云亦云的學術勇氣和治學態(tài)度。

  2.這文章的問題意識非常強?,F在我們面臨的并非簡單的要不要稅收法定主義,而是如何能夠實現稅收法定主義,也就是組要實施機制方面要做一些真正的工作。這篇文章選了一個非常小切入點,即當急劇變動的社會向我們的立法機關在稅法制定方面提出了嚴峻挑戰(zhàn),立法機關在技術性很強的立法領域變現得非常孱弱的情況下,如何能夠給實際擁有稅收權的行政機關有力的約束,從而落實到稅收法定的主旨上。這也是這篇文章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盡管談的是稅收漏洞,但是真正想解決的還是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制約和約束的問題,因此依然沒有偏離稅收法定主義實施機制這樣一個話題。所以問題意識非常強。

  3.思路非常清晰。剛才她的PPT因為時間關系沒有詳盡展開,但從PPT展示中可以看出是一脈相承下來的,這也是我們作為男性學者經常驚嘆的女性學者所擁有的研究與行文的細膩。這同樣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有幾點可以跟湯教授一起探討。

  首先,文章標題與所涉內容的關系問題。既然論文標題是社會變遷與稅收法定,重點要探討的是社會稅收法定主義的實施機制問題,那么需要我們推敲的就是新的經濟活動由此產生的稅收漏洞和帶來的稅收行政機關、行政自由裁量過大的問題是否足以涵蓋這樣一個宏大命題?事實上,社會變遷包括文化、經濟各個方面,而這個標題顯得過大,盡管加了一個副標題作了相應限縮,但自始至終都是談論稅收漏洞和行政裁量權限制問題,而沒有回到這個議題上來。也就是說,論文并沒有把它進一步提升到這樣一個社會變遷帶來的稅收法定主義如何實施的高度上來。這不能不說說一大遺憾!

  其次,觀點問題。中國社會變遷的路徑到底是什么?在這一點上,我可能與湯教授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談新經濟形勢離不開國際語境,但更需要結合中國國情,融入或增加中國元素。中國的社會變遷的歷程是一個從農耕社會走向工業(yè)社會,乃至邁向現在的信息社會的而過程。伴隨著中國社會的變遷,我們的社會治理方式也在經歷由以行政為主導的計劃經濟向由市場決定主體行為的市場化方向邁進的轉型。由此而產生的問題是,在這樣一個中國轉型背景下,我們是還否還應遵循現在賦予稅務機關裁量權的立法路徑?由于這一問題沒有在論文中得以闡釋或,就影響了觀點的說服力。

  最后是學術立場問題。湯教授不僅僅做稅收,也做金融法以及相關,但偏重于稅法。我們做金融法學者和稅法學者經常有一些交流,但基于出發(fā)點不同,我們常有分歧。稅法學者習慣性從稅收和財政的角度去考慮相關問題,而金融法的學者更習慣于從促進創(chuàng)新和交易的角度去研究問題。從我們的角度來看,中國的稅法應該從國庫主義轉向以市場為主導的納稅主義上來,我們在稅法設置時,對于一些新型的交易或經濟方式應該秉持一種更加寬容的態(tài)度,以促進交易創(chuàng)新,而不是在定性尚有爭論的情況下就急忙賦予稅務行政機關這樣一種規(guī)則的制定權,甚至實施權。如果真的是這樣的家,將很可怕。因此,我不同意湯教授所提倡的“新興交易一旦產生就應該及時納入規(guī)制以彌補稅收漏洞”的主張。因為稅法不僅僅是財政上的稅法,還是憲法意義上的稅法,同時也是宏觀調控意義上的稅法,由此我認為,我們對稅法的研究應該更加多元化,不應該僅僅局限于彌補稅收漏洞,保證國庫收入這一傳統(tǒng)的稅法視覺,而應該認識到稅收對金融創(chuàng)新所帶來的沖擊和影響,并對公民的權利予以足夠的尊重。

  以上建議是我個人的一窺之間,不一定正確,僅供參考!再次感謝大家!

  3.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實證研究

  □報告人: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一、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現狀

  無罪判決率是生效判決人數當中宣告無罪的比例。它是衡量一個國家無罪判決難易程度的重要指標。一般來說,無罪判決越難,無罪判決率也就越低。據統(tǒng)計,從1988年至2012年長達25年的時間里,每年的無罪判決率基本維持在1%以下。從2000年以后,無罪判決率一路下滑,2012年降至25年最低水平0.06%。

  對比1979年《刑事訴訟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和1996年《刑事訴訟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可以發(fā)現:一是79年刑訴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年均約為0.42%,96年刑訴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年均約為0.38%。這表明無罪判決率低是一個長期困擾中國司法實踐的問題,并沒有隨著法律的修改而得到實質性改善。二是79年刑訴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走勢呈現的是高低起伏,總體不斷提高的趨勢。96年刑訴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則是一個幾乎完全下行的趨勢。這說明,96年刑訴法的修改非但沒有解決無罪判決率過低的問題,反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變得越來越低。

  除了從法院的角度來考察無罪判決的數量和比率之外,我們還可以從檢察院的角度來考察無罪判決的數量,計算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成功率。假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長期保持每訴必勝的狀態(tài),那么也可以反映出法院面對公訴案件難以作出否定性判決的問題。根據統(tǒng)計,從1988年至2012年,除了1998年至2003年這6年時間外,其他19年時間內,承擔一審公訴工作的省級以下檢察院數量(不包括省級檢察院)都超過了當年的無罪判決人數。換句話說,即使假設該年度的無罪判決人數均為公訴案件無罪判決人數,同時假設無罪判決人數呈現出均分的狀態(tài)(即每個檢察院每年公訴案件中有1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那么在19年的時間內,都存在諸多檢察院每年沒有一起無罪判決的現象。按照這樣的標準進行計算,在1992年,至少有985家檢察機關無一起公訴無罪判決,這是19年中的最小數;到2012年,至少則有2881家檢察院無一起公訴無罪判決。

  由于每年可能有許多地方的檢察院沒有一起無罪判決,所以在中國就產生了許多長期保持無罪判決零記錄的檢察院。根據媒體報道,無罪判決零紀錄的保持時間最短的為5年,最長的達到了30年。

  二、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成因

  由于訴訟制度、文化傳統(tǒng)、政法目標、司法體制和法官懲戒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中國法官的個人利益與其所辦理案件的結果捆綁在了一起。即使完全依法辦案,也可能給法官帶來某種損失。面對疑難案件,無論作出有罪判決,還是作出無罪判決,都可能會讓法官、法院處于某種風險之中。為了規(guī)避、降低、轉移風險,法院事實上把存疑案件的法定一元選擇模式(判決無罪)發(fā)展為三元選擇模式(撤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從輕處罰、判決無罪),以應對各種不同條件下的判決風險。其中,撤訴決定是最優(yōu)選擇;疑罪從輕從免判決有罪是次優(yōu)選擇,無罪判決是最后選擇。無罪判決的實際標準,已經從是否存在合理懷疑演變?yōu)楦鞣N裁判結果的預期利益的得失權衡。從整體上而言,作出無罪判決的風險要大于檢察院撤回起訴、有罪判決的風險,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通常不愿意也不敢做出無罪判決。此乃無罪判決難以作出的根本原因。

  三、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影響

  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對整個訴訟程序的實際運作產生了系統(tǒng)性影響,雖然它可以讓一部分客觀上有罪的被告人不會因案件事實存疑而逃避刑事懲罰,但是它也同時增加了客觀上清白的被告人被錯誤定罪的風險,而且反過來增加了冒險追訴行為和違法偵查行為的可能性,客觀上增加了無罪辯護的難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發(fā)辯審沖突的發(fā)生,導致司法裁判的功利主義傾向和裁判權的行政化和地方化,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并可能引發(fā)司法公信力危機。整體而言,它所引發(fā)的結果是弊大于利的。

  四、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對策

  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重塑刑事審判制度性環(huán)境,讓法官能夠并必須依法做出無罪判決即可,即讓法定無罪標準復位。

  1.應當盡可能切斷判決結果與司法人員之間的利益鏈條。為此,應當改革當前刑事訴訟的績效考核機制,轉變統(tǒng)計結果的功能。不能單以訴訟結果作為考核指標,而是必須要以是否遵守法律作為獎懲的主要依據。與此同時,必須要改變當前績效考核結果的功能,讓其主要運用于科學研究、政策制定和法律修改,而不是直接用于評價法官工作的優(yōu)劣。禁止偵查機關未等有效判決作出即迫不及待進行立功嘉獎的做法。為了減少公檢法私人關系所帶來的人情裁判,可以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改革管轄制度,賦予辯護方選擇審判組織的權利;二是改革審判組織,改變審判組織中的人員結構;三是在有條件的地方推行陪審團審判試點改革。此外,還應當建立符合司法職業(yè)要求的法官職業(yè)保障機制,逐步消除法官的官本位意識。

  2.逐步消除判決可能產生的訴訟外的不當風險。為此,應當強化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讓他們充分有效參與訴訟,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培養(yǎng)一批懂得被害人心理危機應對能力的專業(yè)人士,協(xié)助被害人理性客觀地對待法院的無罪判決結果。法院在重大敏感案件當中需要及時公布案件處理結果并給予解釋論證,嚴格禁止案件審結之前的定性報道,堅持做到案件審理程序的公開透明。國家必須要改變當前對當地為政者的評價標準,必須要把是否具備法治工作方式列為與發(fā)展經濟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并列的指標,作為為政者政治水平的晴雨表的三個標準之一。激勵模式的轉變只能起到引導作用,必須輔之以嚴格的違法干預司法的追責機制,才可能有效地阻止地方政法機關違法干預個案處理的行。

  3.對控方的訴訟權力進行適當限制。為此,應當建立公訴案件起訴審查制度,過濾不必要的冒險追訴行為,賦予法院針對公訴案件可以作出駁回起訴決定的權力;廢止違背訴訟規(guī)律的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改革我國的再審制度,限制控方的再審啟動權,可以從罪名、刑期、證據標準等方面設定檢察院再審抗訴的啟動條件。

  4.努力阻卻法院的風險轉移行為。為此,應當規(guī)范撤回起訴的條件、效力和程序。撤回起訴必須要有時間上的限制,一旦法庭完成了法庭調查程序,已經對被告人的實體罪責進行了調查,就不得允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法院必須要做出判決。必須賦予撤回起訴等同于不起訴的效力,同時在程序上賦予辯護方參與權和要求依法判決的權利。為了防止法院以疑罪從輕方式規(guī)避無罪判決,可以考慮改革當前的合議庭少數服從多數的裁決規(guī)則,規(guī)定應當在合議庭達成一致意見時,才能認定有罪。對于案件中存在疑點或者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作出無罪辯護的,要求法院必須以證據為基礎通過嚴密的邏輯推理消除疑點或者無罪意見,才能視為判決書說理充分。否則,上級法院可以直接以說理不足為由撤銷判決,不再對案件的實體事實進行調查。改革錯案追究制度,以違法審判作為追究責任的條件,讓裁判者切實擔負起依法裁判責任,并使參與決策程序的所有人員承擔決策失誤的連帶責任,以防止規(guī)避裁判風險的行為和降低干預審判的可能性,在追究主體上取消當前各級法院自我追究的模式,在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設置法官懲戒委員會,除法官外,還應當遴選德高望重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法學專家、律師代表等外部人士。

  5.運用法律技術解決疑難案件事實認定難題。為此,必須要增強一審法庭審理程序的真相發(fā)現能力,尤其是要增強發(fā)現無罪事實的能力。立法或者司法解釋應當對控方對提交的書面證言的證據能力進行嚴格限制,激活交叉詢問制度,使法庭能夠揭露出控方所提交的虛假證據;堅持最佳證據規(guī)則,裁判者應當以最接近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作為裁判依據,避免中間環(huán)節(jié)過多所產生的認知誤差;增強辯護方的取證能力,以使辯方能夠提供獨立的證據對訴訟主張予以證明。此外,可以考慮構建中國特色的刑事協(xié)商制度,以降低部分案件當中錯判無罪的風險。另外,刑法罪名的構成要件的設定需要注意司法人員認定的難度,對于有必要予以制裁的侵害社會的行為但在實踐中又存在證明困難的,可以通過設置過渡性罪名、減少構成要件、建立推定規(guī)則或者改變特定事實的舉證責任等技術予以解決。

  □評論人:王敏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下午好!很高興有機會受到邀請來參加第十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雖然年紀大了,學習能力在下降,但學習的熱情和需求沒有減弱,借此機會向年輕人學習,也向在座的一些年紀不那么輕的同行學習,這個機會非常好。

  剛才聽了李昌盛副教授的報告,《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實證研究》,這是一篇很好的研究報告,或叫研究論文。這樣贊揚,不是因為我們這個單元剛開始時主持人對同行贊揚風格的發(fā)揚,而是因為這篇論文確實不錯。李教授的這篇報告針對的問題看著好像是一個不大的問題——從數量上說不大,因為我們國家無罪判決的案件數量在整個刑事案件數量當中是極小部分,現在不到千分之一,而且是在不斷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去年全國人大報告上提到無罪判決案件數量是825件,而今年報告總結去年的無罪判決案件是778件,刑事案件總數在增加,無罪判決案件數量卻在進一步下降。無罪判決的數量很少,但這是一個小問題嗎?它一點都不小。我認為,研究這個問題是以小見大,或者以少見大,大到什么程度?我們可以這樣分析:

  第一,這是一個涉及到我們刑事訴訟當中職權機關的關系問題。提到了無罪判決難原因時,這里所講的無罪判決難是指依法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之難,如果因為我們案件質量的提高,從偵查到起訴到審判,職能部門盡職盡守,導致確實有那么多的地方錯案零紀錄的話,也就是法院應該作出有罪判決,對公訴案件不能做無罪判決,如果案件質量已經達到了符合法律要求,那就不是我們所說的無罪裁判難的問題。如果本應作出無罪判決卻難以作出,就說明我們職權機關的關系出了問題。這個關系問題是一個大問題,我們司法改革當中要解決的很大一部分就是刑事訴訟中職權機關的關系問題。

  第二,權利保障問題。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而不能作出無罪判決,對于權利主體的保障有嚴重的影響。權利保障,我們的憲法對尊重保障人權,早就規(guī)定了,我們《刑事訴訟法》2012年的修改也對此作了明文規(guī)定,是一個重大問題。無罪判決難,被告人的權利置于何地?

  第三,如何對待案件質量問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無罪判決難,把有質量問題的案件的公正問題置于何地,采取哪種方式來解決?無罪判決難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程序的尊嚴。這個報告對應做無罪判決的現實情況進行了很好的一個分析,即原來應該作出無罪的一元化結論的,卻作出了現實當中的三元的處理,疑罪從有、疑罪從輕、撤訴,按照無罪判決。三元類型的存在。檢察機關聽說法院要作出無罪判決,就趕緊撤訴了,避免無罪判決降臨到公訴人頭上。這樣將程序的尊嚴置于何地?

  無罪判決難因此是各數量不大但涉及面極廣的問題,而且是十分重大的一個問題。這個報告抓住這么一個問題進行深入剖析,擁有非常豐富的資料,在這個意義上是很好的一篇論文。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這不是第一篇論文,即使是優(yōu)秀論文,也不能說已經就研究到頭了,徹底完成了,恰好相反,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學界曾經寫過無罪判決難的分析,例如,主持人胡大法官就對這個問題寫過很好的論文,現在,這篇論文又把這個問題的研究往前推進了一步,但它不是我們的終點,可以做進一步研究。比如,我們在關注點上是否可以做適當擴展?無罪判決難指的是疑罪,是不是要對無罪案件無罪判決難的問題,也予以關注?這句話有點拗口,對于疑罪我們不能做過于寬泛的理解?,F在有問題的案子都叫做疑罪,實際上不一定,現實當中有的案件,我們就看到了根本就是無罪,而不是疑罪。所謂無罪,或者按照實體法,或者按照我們證據法的要求,根本就是無罪,這可不是一個疑罪。疑罪是指,被告有罪的可能性排除不了,無罪也確定不了。如果根本沒有罪,這樣的案件現實當中也存在著判決難的問題。對這個問題的關注,有助于進一步研究疑罪的無罪判決難得問題。

  第二個擴展是研究方法的擴展。李教授的實證研究,只是采用了其中的一部分方法。實證研究內容很豐富,包括典型案例的分析也是實證研究。

  第三個擴展是增加研究公訴質量問題對無罪判決的影響?,F在的研究只是涉及到案件偵查質量的問題,但是公訴質量如果出現了問題,我們不能說公訴就一定沒有質量問題,或者公訴質量就不會影響到能不能判決有罪的問題。對這樣的案件,是否也有無罪判決難的問題?對無罪判決難,也要分類研究。這些不同類型是有差別的,偵查質量出問題,公訴質量出問題,所導致的無罪判決難,并不相同。

  最后再談一點對策研究,我們要有充分的解決問題艱難的意識。李教授這篇論文清楚地分析了我們法院在疑罪時作出有罪判決是難的,作出無罪判決也是難的,他們在兩難當中權衡。實際上對檢察機關來說,也可以看到很多兩難。檢察機關有客觀公正義務,這是它的職責,但是因為考核的要求,無罪有考核指標,這樣,形成了尖銳的對立,取舍也是一種兩難。換句話說,這樣尖銳的對立、尖銳的問題當中,我們要看到它所顯示的是問題解決的艱難。只有看到問題解決的艱難,我們才能擺脫對這個問題解決的書生常有的樂觀的一種想法——覺得問題及原因找到了,對癥下藥不就解決了嗎?不是這樣的,實際很艱難。希望他本人和我們大家在座的理論界、實務界的人一起共同努力,繼續(xù)研究這個問題,為這個問題的解決做進一步的努力。謝謝大家!

  4.誘惑偵查的過度適用及其限制

  □報告人:鄧 超(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干部、法學博士后)

尊敬的各位領導、老師、同仁:

  大家好!非常感謝組委會給我這次機會。我匯報的題目是“誘惑偵查的過度適用及其限制”。匯報共分為三部分。

  首先是寫作的緣起。誘惑偵查是在基層司法實踐中使用比較普遍的偵查方式。它對于及時偵破案件、有效打擊犯罪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其負面作用也不容忽視,存在偵查權濫用、侵犯公民人權甚至制造冤假錯案的風險。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對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進行了概括性規(guī)定,首次從立法上對誘惑偵查進行了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對于誘惑偵查的適用主要依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日常辦案中誘惑偵查適用的真實圖景又是怎樣呢?我在基層檢察院辦案一線的公訴部門和同事在辦理誘惑偵查案件時發(fā)現:被誘惑偵查的對象年齡最小的犯罪嫌疑人不滿16周歲。假章假證案件本可通過行政處理,卻因為誘惑偵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線人同時約購假章和假證,犯罪嫌疑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被數罪并罰。在特定的QQ群中要毒品的,是否構成犯意引誘,犯意引誘應如何界定。兩個犯罪嫌疑人,一個被線人約購毒品0.06克,一個被約購50克,從而一個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一個被判處15年,在這里,決定刑罰輕重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是法官,而是線人,線人成為司法的幕后操縱者。為深入了解誘惑偵查,我訪談了32名一線承辦人,采集了1000余名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發(fā)現部分地區(qū)誘惑偵查的過度適用較為嚴重。

  下面,介紹一下本文的寫作思路。通過對誘惑偵查的適用進行實證分析,從適用現狀可以看出,誘惑偵查的適用存在幾大問題:第一,適用誘惑范圍不當擴大,涵蓋了部分應由行政處理的案件。誘惑偵查案件范圍過于寬泛,包括毒品犯罪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刑事案件、非法出售發(fā)票等普通刑事案件和偽造企業(yè)印章等普通治安案件。第二,誘惑對象具有任意性,不當擴張至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及偶犯。如在非法出售發(fā)票犯罪案件中,出租車司機為圖利偶爾將工作中積攢的發(fā)票對外出售,也被適用誘惑偵查。第三,立案標準過低,啟動方式缺乏規(guī)范。有的案件中,線人沒有說明發(fā)現犯罪線索的原因,也被批準適用誘惑偵查,沒有證據門檻。同時,存在線人自行約購,后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自行誘惑偵查”現象。第四,約購方式隨意化,存在犯意引誘、數量引誘和多重引誘。由于線人未受到嚴格約束,出現線人隨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約購的任意誘惑現象。第五,約購時間、地點及內容呈現規(guī)律性,有“制作案件”傾向。體現在部分線人多次在同一約購地點、向同一派出所報案的職業(yè)舉報人。誘惑偵查的適用存在的問題可以概括為誘惑范圍擴大化、誘惑對象任意化、誘惑方式粗放化、啟動程序隨意化。

  基于誘惑偵查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了核心命題:誘惑偵查具有有限的正當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基于法益保護考量,具有保護重大超個人法益的必要性,對于一般法益則不應當適用誘惑偵查;基于特殊預防考量,具有懲罰行為人高度反規(guī)范人格的需罰性,偶犯對法規(guī)范的違反與偵查機關的誘惑相關,不應適用誘惑偵查;基于偵查模式考量,具有實施主動性偵查的現實性,在被動性的偵查手段也可以偵破案件時,不應適用誘惑偵查;基于責任主義考量,被誘惑者對犯罪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對于原本無犯意的被誘惑者,由于偵查機關對犯罪過程和結果起決定作用,不應適用誘惑偵查。

  為避免誘惑偵查被過度適用,應對其進行嚴格的實體和程序限定。從實體上,主要從犯罪類型、犯罪對象和誘惑方式加以限定。從犯罪類型上看,應限定在毒品犯罪等罪質嚴重的犯罪,對于可以通過行政處罰予以處理的行為、罪質較輕的犯罪和嚴重犯罪中的輕微犯罪行為,均不得實施誘惑偵查。從犯罪對象上看,應限定為職業(yè)犯,禁止對偶犯、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適用。從誘惑方式上看,應具有適當性,杜絕犯意引誘和雙套引誘,限制數量引誘和多重引誘。

  從程序上,主要從立案啟動程序、偵查程序和線人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加以限定。從立案啟動程序來看,應嚴格立案啟動程序,提高立案標準,設置相應證據門檻。如只有對于存在廣告、網頁等客觀性證據以及線人證實被誘惑人曾向線人或其他這人有過出售違禁品意圖的,才應當立案。啟動程序必須由公安機關行使,禁止線人私自引誘他人實施犯罪。從偵查程序上看,也應進一步規(guī)范,如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惑偵查的進程進行全面控制。從線人的管理和使用來看,應科學合理。如線人的使用應當具有自愿性,禁止逼迫線人或者以“行政執(zhí)法權”為對價要求線人舉報。加強對線人的保護,對于線人的姓名、住址等個人真實信息不得在公開文書中提及。

  最后,介紹一下研究成果的應用。基于本文研究的結果,在今年我又草擬了《隱匿身份偵查適用規(guī)則》,對誘惑偵查的適用原則和范圍、啟動程序、實施程序、對線人的管理與保護以及誘惑偵查的法律適用進行了相應規(guī)范。今年4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三家共同簽署了關于該規(guī)則的會議紀要,現在已經開始在北京市海淀區(qū)規(guī)范誘惑偵查的適用。這也是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我國對誘惑偵查進行規(guī)范所進行的初步、有益的嘗試和探索。

  雖然部分地區(qū)的誘惑偵查得以規(guī)范,但是從全國來看,本文所反映的問題具有普遍性。同時,由于誘惑偵查適用的隱秘性,這些問題往往難以進入公眾視野。為防止誘惑偵查成為普通公民的品格測試,盡快規(guī)范誘惑偵查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規(guī)范偵查權的合法有效運行,已經成為目前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急迫任務。

  我的匯報完畢,謝謝!

  □評論人:甄 貞(全國政協(xié)委員、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參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正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

  謝謝大會給我這樣一個機會。鄧超這個名字我想大家都很熟悉,但是可能大家熟悉的是那個“跑男”當中激情四溢、精靈搞怪、百變有型、受人歡迎的影星鄧超,而今天下午在這個高端學術論壇上,大家又認識了一位大氣、穩(wěn)重、睿智、干練的女檢察官、女博士后-----鄧超。她剛才的演講獲得了主持人的充分肯定,我心甚慰。點評這篇文章之前,我想先談談自己的三點感受:

  1.目前在辦案當中,我們的檢察官不只是埋頭辦案,而是帶有強烈的問題意識。這種問題意識在鄧超這篇文章當中反映的非常充分。她作為一名檢察官,在辦案當中發(fā)現了誘惑偵查有濫用的問題,及時抓住,加以認真研究,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和對策。這種強烈的問題意識是有助于我們立法司法的完善,也有助于及時解決我們目前存在的各種問題。

  2.她采用實證研究的方法,不是從理論到理論的一種空談,而是找了32位檢察官來進行訪談。這樣一種面對面、心貼心的訪談最容易發(fā)現法律條文當中、辦案表面的事實證據當中發(fā)現不了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確實觸動檢察官適用法律,包括最后起訴案件內心的動因。這樣一種訪談形式放到研究中,非常接地氣,也非常具有實證研究的價值。她還匯集了1000多位辦案當中作為被告人、嫌疑人的一些信息數據,而他們正是這類誘惑偵查的對象。他們在案件中的表現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犯意,客觀上是否實施犯罪的行為,根據這些信息數據分析,有助于完成對誘惑偵查,特別是不當誘惑偵查的分析和問題的歸納。

  3.這篇文章是一個理論聯(lián)系實際、理論指導實際,同時也是一個非常注重成果形式轉化的研究文章。她提出的對策和建議并沒有停留在文字上,并沒有停留在文章獲獎上,而是把它轉化為基層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會談紀要,用這個紀要、用出臺規(guī)范性的文件來指導我們的日常工作,來指導我們的辦案。這樣的研究對實踐的引導意義、指導意義、幫助意義都是非常重大的。

  這是我對文章的三點感受。

  就文章本身來講,它抓住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誘惑偵查,誘惑偵查實際上在行政執(zhí)法當中、刑事司法當中都是存在的,在行政執(zhí)法當中,一些政府部門的執(zhí)法方法一曝光,媒體就非常敏感,“釣魚”執(zhí)法很快就能夠被揭露出來。但是,由于刑事案件在偵查起訴階段相對具有隱蔽性、保密性,造成這里面一些違法執(zhí)法的行為不容易馬上被發(fā)現,而這些辦案人是親歷了案件過程,所以由他們發(fā)現這樣的問題、抓住這樣的問題,不惜揭自己的短來研究這個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的確是非常難能可貴的。誘惑偵查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給了明確規(guī)定,《刑訴法》第148條、151條當中都對誘惑偵查適用的條件、適用的范圍、適用的標準,包括禁止適用的情形,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關鍵是我們如何把握、如何在實踐當中去操作。使用誘惑偵查的目的非常清楚,一是一定是為了偵破刑事案件,即“偵查犯罪的需要”,而不是為了其他什么目的。在偵查中采取何種技術手段,首先需要解決依據問題,刑訴法之所以將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依據確定為“偵查犯罪的需要”,就是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加以限制,防止不法侵害和過度適用等情況的發(fā)生;二是采取其他方式、方法已經不能夠偵破這個刑事案件,也就是說技術偵查手段應當建立在司法實踐中“確有必要”的基礎之上,否則技術偵查就有可能造成對公民個人隱私權、居住安全、通訊自由等自由權利的侵犯或傷害。這是我們動用誘惑偵查需要考慮的兩個前提。如果失去這個前提,為了其他目的,恐怕不能夠采用誘惑偵查,更不能夠因為有考核指標的存在,我們就大量采用誘惑偵查,造成的惡果就是無端制造了很多新的犯罪,同時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侵害了普通的沒有犯罪犯意的人的基本人權。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對于秘密偵查,關鍵在于要禁絕犯意誘導型方式,別人本來沒有犯罪意圖,你卻采用誘惑偵查,把人家引向犯罪,這不是制造犯罪是什么?所以必須加強程序控制、嚴格適用條件,避免“制造犯罪”或者產生其他負作用。我們應該高度關注誘惑偵查在司法實踐當中的應用,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范圍實際是非常嚴格的,有很多審批的程序,同時鄧超在她的文章中也給出了很好的建議,下一步關鍵是轉化到實踐當中,真正去執(zhí)行、去落實。

  如果說有什么建議的話,還需要鄧超檢察官再思考這樣幾個問題:

  1.立法雖然已經明確規(guī)定禁止不當誘惑的行為,但是我們目前的破案、立案評價機制,特別是司法評價機制,是否有改進的余地。前面幾位發(fā)言的同志和點評教授都提到了,實際上前幾年公檢法司幾家都有對于案件的考核指標和評價機制,這些指標、機制有些是不合理的,有些確實對辦案有促進作用,但是什么樣的評價機制是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是真正能夠讓我們在這樣一種評價機制下辦好案、辦客觀公正的案件,我覺得還是缺乏一套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評價機制,需要實踐部門和學界共同努力。

  2.能否在適用了誘惑偵查明顯違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我們制定一些處罰性的規(guī)定。目前我們立法當中沒有這類的規(guī)定,我們在研究時是否可以對這方面也進一步加大研究力度,以保證我們誘惑偵查能夠正確地在偵查活動當中使用。

  3.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負有偵查監(jiān)督的責任,在偵查之后的后續(xù)程序當中應該起到監(jiān)督把關作用,對不當的誘惑偵查,特別是引誘他人犯罪犯意的誘惑偵查,應當加大監(jiān)督力度。例如,通過證據規(guī)則,排除非法或者不當的誘惑偵查行為取得的證據,借此對違法或者不當的偵查行為的結果加以排除。具體監(jiān)督舉措還可通過研究進一步加以完善。

  我的點評就到這里,謝謝!

  主持人單元小結

  主持人:胡云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二級大法官,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感謝甄貞教授的精彩點評。本單元四位報告人和四位評論人不愧都是法律專業(yè)出身,規(guī)則意識很強,不僅嚴格地遵守了時間,而且還稍微節(jié)約了一點時間,向他們表示敬意。聽了四位報告人和四位評論人的發(fā)言和點評以后,我跟大家一樣,很受啟發(fā)。

  我對本次論壇非常贊賞,它的選題非常契合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我們講的是法治實施,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的五大體系,其中之一就是法治實施體系。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在中國,幾千年來都有向往法治、追求法治的夢想,但是我們的一個弱點就是對法治的實施方面重視不夠,能力不足。今天的論壇能夠把法治實施作為專題,可謂抓住了依法治國的關鍵問題,非常重要。

  報告的四個題目都是針對我們法治實踐當中的重要問題,比如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的界限,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核心問題,司法審判要符合司法規(guī)律,才能夠做到司法公正。但是司法審判這種公權力同樣需要管理,科學管理好審判權才能保證法律統(tǒng)一適用。過去我們可能偏重于對司法權進行行政管理,這是不妥的。現在我們推進司法改革,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負責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并不意味著審判權不受任何管理了,而是要遵循司法規(guī)律對審判權進行管理。作者談到在處理兩者之間關系時如何考慮不要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不要影響法律統(tǒng)一實施機制,這些都是非?,F實的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社會變遷背景下的稅收法定,搞行政法特別重視這個問題,稅收是對每個公民財產權利的限制,財產權是公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這個問題涉及到依法行政等方面,也非常重要。

  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問題,剛才評論人已經講了,涉及到檢法兩家關系,涉及到人權保障,也涉及到司法公正,很值得研究,達成共識。我在《人民法院報》上發(fā)表過一篇《談談人民法院“宣告無罪難”》的文章,文中講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公訴案件定罪率的重大區(qū)別,大陸法系國家公訴案件的無罪率非常低,而英美法系國家無罪率卻很高。我主張我們國家不要學習英美法系國家,把宣告無罪的案件搞的很多,應當學習日本,日本的宣告無罪難基本上和我們差不多,檢察官的起訴定罪率一直保持在99.5%以上,相當于千分之幾。同時建議檢察機關嚴格的把關,要更加重視公訴案件的質量。李昌盛博士的論文看來不同意我的觀點,可以說超越了我的文章,認為無罪率不應當這么低。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他的文章又是在表揚我們的檢察機關,因為他用數據證實了

全文
搜索

關注
微信

關注官方微信

關注
微博

關注官方微博

網絡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