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7-06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參與者唯有抱持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謹慎態(tài)度,唯有堅持開放、包容、自尊、自信的良好心態(tài),妥當處理好“上下”、“左右”、“前后”三組關系,立足中國實際、面對中國問題、發(fā)揚中國智慧、提出中國對策,才有可能成就一部具有中國特色,引領21世紀潮流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編纂需要處理好 “上下”的關系
所謂 “上”的關系,主要是指憲法與民法的關系。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tǒng)帥,是根本法。我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民法典的編纂應當將等這些憲法原則和規(guī)則用民法的語言表達出來,用民法的規(guī)則落實下來。在這種意義上,憲法是民法的立法依據,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應當明確宣示“依據憲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第4條確認,“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可見,裁判者不能直接援引憲法條文作為對糾紛進行裁斷的依據,因而憲法并非民法的法律淵源。
所謂 “下”的關系,主要是指民法典總則編與其他各編的關系。就此需要注意:其一,民法典是所有民商事法律的一般法,總則編通常確立的是民法典中的一般規(guī)則。因此,進入總則編的法律規(guī)則通常應當是對民商事法律規(guī)則提取公因式的結果。這種提取公因式的結果通常應能發(fā)揮裁判規(guī)范的功能。其二,一些既不能容身于民法典各編,又無法規(guī)定在民法典之外的法律規(guī)則,作為立法技術的剩余,也可以進入民法典的總則編。
二、民法典編纂需要處理好 “左右”的關系
所謂“左右”關系,主要是指民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如民法與商法的關系等。
就民法與商法的關系,首先必須認識到商人群體自出現以來,就是財產關系領域最為活躍的群體,是財產關系領域時代精神的創(chuàng)造者和引領者,因此民法典編纂應充分重視商事立法和商法學研究的最新進展,并將其反映到民法典的規(guī)則設計中;其次必須認識到商法作為民事特別法的特殊之處,即商法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價有償、便捷安全等原則。因此,民商合一并不是要將所有調整商事關系的規(guī)則都納入民法典,而是將對民商事關系具有一體適用效力的規(guī)則寫進民法典。再次必須認識到由于民法典編纂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我國立法機關已沒有可能另行起草一部獨立的商法典。即使立法機關未來能夠啟動商事通則的起草工作,可能仍會有一些純粹的商事法律制度作為立法技術的剩余,進入民法典。最后必須認識到現代社會商人群體與非商人群體之間并不存在著不可逾越的界限?;ヂ摼W時代,尤其如此,獨立的商人階層不復存在,民法典編纂必須反映這一時代潮流。
三、民法典編纂需要處理好 “前后”的關系
所謂“前”的關系,包括三個重要側面。一是民法典編纂,是在立法機關過去近三十年間相繼制定頒行了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和單行民事法律的基礎上展開的;是在九屆人大常委會已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進行過審議的背景下推進的,此次民法典編纂理應遵循“慣性原理”,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堅持既有的民法傳統(tǒng)。凡是作出改變或調整的地方,必須提供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二是我國民法典編纂,是一個有著五千年燦爛文明的民族,在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節(jié)點做出的重大抉擇。中國的歷史決定著我們的文化基因,我國編纂的民法典,必須是能夠喚起國人歷史記憶,凝聚國人民族認同的法典,必須廣泛吸收借鑒中國古代優(yōu)秀的思想資源和法制文明。三是我國在21世紀進行民法典編纂,此前已有具有世界性影響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國人大多期待我國編纂的民法典,能夠引領21世紀的潮流,成為一部優(yōu)秀的民法典。但沒有自己立法哲學的民法典不可能成為優(yōu)秀的民法典。我國民法典,需要在馬克思主義哲學指導下,就民法典對于人的定位和期待,就人與人關系,人與社會關系,人與國家關系,以及19世紀的民法典尚不需要作出回應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做出契合時代和國情的回答。
所謂“后”的關系,主要是指我國編纂的民法典必須為民法理念以及民法規(guī)則的未來發(fā)展,預留足夠的空間;為民法典之外民事單行法的發(fā)展預留足夠的空間。我國編纂的民法典如欲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就必須既立足現實,又著眼未來,既通過規(guī)定各項民法基本原則維持民法典的彈性,又在民法規(guī)則的設計上刻意留白,為未來留出足夠的解釋空間。同時民法典是民法的核心,但民法典并非民法全部。迄今為止的人類歷史告訴我們,欲制定一部包攬無遺,包羅萬象的民法典,既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也是不能接受的武斷,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一定會有大量民法典之外的民事單行法被制定出來,它們和民法典相互銜接,相互配合,共同為實現民事領域的良法善治貢獻力量。
* 王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第六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