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0-29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十八屆四中全會所釋放的有關司法改革的信號已經成為全國矚目之焦點。此次司法改革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過設立跨行政區(qū)劃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來解決司法地方化問題;通過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來解決獨立審判問題;通過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檢察官來解決司法專業(yè)性問題。
應該說,這三項舉措瞄準的都是當前中國司法最為突出的問題,也是長期以來司法運作中的難點。然而,也正因為這三個問題都是難點,所以在為猛藥治宿疾喝彩的同時,也應該充分認識到其中的困難與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
首先,司法地方化的確是我國目前司法實踐當中最為人所詬病的弊端,其主要表現(xiàn)為:
地方人大在法理上對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的決定關系;地方政府在經費與執(zhí)行判決上對法院的支持關系。要建立“去地方化”的跨行政區(qū)劃的人民法庭,除了在法院的人事、經費上要實現(xiàn)與地方的脫鉤外,還必須解決由此引發(fā)的憲法問題與組織關系問題,比如,重新構建地方人大與人民法院的關系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獨立審判的要求讓法院與檢察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存在質的差異,對于法院系統(tǒng)的去地方化不能簡單地模仿國稅、海關等系統(tǒng)的垂直領導。因為在垂直領導下,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同樣可能構成對于獨立審判的嚴重干擾。同樣值得關注的一點在于,在去地方化之后,如何保證法院的判決得到有效的執(zhí)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力,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地方行政機關的積極支持,一旦法院與地方行政機關分家,如何落實法院判決,就會成為司法改革成敗的關鍵點之一。
其次,為了避免司法不公,保證獨立審判,的確應該建立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追責機制,但是何謂干預,干預的性質與程度如何判斷,卻有待進一步細化。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許多干預都是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充滿彈性的暗示,極難被定性;另一方面,很多情況下的領導干預,雖然是對法院審判的干擾,卻也通常出于公心,在某些時候,領導的重視、領導的批示,恰恰構成了確保法院公正審判、及時審判的外在壓力。值得注意的是,防范領導干預司法,并不僅指司法系統(tǒng)以外的領導,它同樣涵蓋司法系統(tǒng)內的領導。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許多敏感案件、重大案件往往要在審判委員會上進行討論,而法院的領導通常在審判委員會的討論中占據(jù)主導地位。這就意味著,如果要切實防范領導干預司法,那么,對于審判委員會的功能定位、運行機制都必須重新進行界定與細化。
最后,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檢察官的做法,對于提高司法系統(tǒng)的專業(yè)素質無疑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但如果不解決法官的待遇問題,如何留住司法人員就將面臨挑戰(zhàn)。就目前司法系統(tǒng)的實際情況而言,由于有了司法考試的硬要求,中青年法官群體的素質是相當高的,但是這些青年司法人才的流失,卻比較嚴重。
工作累、壓力大、收入低、職業(yè)成就感不強,已經成為法官流失的最重要原因。比如,北京地區(qū)的法官年受理案件近300起,基本上沒有節(jié)假日,工資不過相當于一名普通白領,上升空間狹小,還承受著錯案追究等一系列的制度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有體制外精英被選拔進來,也很難讓他們真正安心留下來。司法改革,不能僅僅從約束、監(jiān)督法官的角度去考慮問題,它必須考慮給予法官權力、給予法官尊重、給予法官應有的待遇。(作者:儲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