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23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26. 河南市民跨區(qū)域用鹽被罰款案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河南的黃先生在新鄭市龍湖鎮(zhèn)開了一家小餐館,因為店鋪搬遷,他從鄭州市帶了半箱之前沒用完的鹽。然而,10月15日上午卻被新鄭市鹽業(yè)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qū)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并處罰款200元。事件被媒體曝光后引發(fā)各方關注,最終,新鄭市鹽業(yè)局工作人員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黃先生罰款及收繳的鹽。另,新鄭市鹽業(yè)局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被停職,稽查隊長王勝利被撤職,兩人亦因此作深刻檢查。
推薦理由:新鄭市鹽業(yè)局對黃先生的處罰并非無法可依,但其所依據(jù)的法律卻嚴重滯后,故而引發(fā)輿論的強烈關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食鹽已經不再是稀缺資源,不應該專營,而是要開放管理。該案暴露了限定用鹽單位購鹽區(qū)域及對象的極度不合理,其處理結果也會促進相關部門的反思和改革。
27. 徐才厚案
案情簡介:2014年3月15日,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因涉嫌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開除徐才厚黨籍,對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及問題線索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軍事檢察機關依法處理。2014年10月27日,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推薦理由:徐案背后的各種軍內勢力拉幫結派、盤根錯節(jié),顯示軍隊腐敗是從上至下的。徐案進入司法程序實屬不易,該是時候讓軍人回歸到純正立國之本的道路上了!
28. 復旦投毒案
基本案情:2013年4月1日,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室友林森浩飲水機投毒,并于4月16日經搶救無效死亡。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5月,復旦177名學生簽名請求法院不要判死刑。12月8日,上海市高級法院二審開庭歷時超過13個小時,專家證人出庭質疑黃洋死因。此案將擇日宣判。
推薦理由:我們看待評判法律案件,應秉承理性思維,按照法律的邏輯“有一份證據(jù)說一分話”,而不是過早地搶占道德高地作出偏失的結論。復旦177名學子聯(lián)名上書為林森浩求“免死”、專家證人的意見以及本案二審的驚天大逆轉,讓我們看到了一場精彩的法治大戲,被告人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程序公正讓律師的刑事辯護價值凸顯,本案被媒體評論“或成為中國辛普森案件”。
29. 呼格吉勒圖案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報案者呼格吉勒圖在案發(fā)62天后被槍決。2005年,身負多起命案的嫌疑犯趙志紅落網,自稱他才是呼格吉勒圖案的兇手。由此,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開始了漫漫9年申訴路。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院再審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
推薦理由:呼格吉勒圖是自1989年滕興善被誤判殺錯以來的第三人。18年光陰,逝者如斯,但真相永不褪色。尚幸在,他的老父母得見兒子平反昭雪,也愿得告慰在天的槍下冤魂。而下一步值得我們思考和關注的,是如何對當年冤案制造者進行追責,規(guī)范案件審查、審判制度,讓類似的冤案不再發(fā)生!
30. 江蘇泰州1.6億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江蘇省泰興6家化工企業(yè)將廢酸委托給沒有處理資質的公司和個人處理,這些公司和個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將廢酸倒入當?shù)睾又小=浢癖娕e報、媒體曝光、相關部門調查之后,犯罪嫌疑人被抓獲。2014年8月,經泰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14人因犯環(huán)境污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16萬至41萬元。隨后,泰州市環(huán)保聯(lián)合會向泰州中院提起環(huán)保公益訴訟,要求涉案的6家化工企業(yè)賠償1.6479億元,用于水環(huán)境修復,泰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泰州市環(huán)保聯(lián)合會勝訴。6家企業(yè)不服,提起上訴。今年12月4日,江蘇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但是由于案情復雜,當日庭審未能完結,江蘇省高院將擇日繼續(xù)開庭審理。
推薦理由: 環(huán)境保護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無法忽視的痛,“立案難,取證難,鑒定難”也是環(huán)境公益訴訟一直以來的難題。本案將是中國環(huán)境公益訴訟史上最為重要的影響性案例。它點燃的能量不僅是體制內外對于環(huán)境保護在制度落實上的共識及行動,更重要的是它開啟了中國環(huán)境保護制度在法律支持下的細節(jié)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