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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高飛主題發(fā)言:轉型中國的司法與大局關系——兼論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路徑

時間:2015-10-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孟高飛(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員,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老師、朋友們:大家好!

  我是來自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的孟高飛,十分感謝有這么一個機會向大家匯報一下我對“轉型中國的司法與大局關系”這一主題的思考。我匯報的內容主要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紹一下為什么要從宏觀的角度談司法與大局的關系?!胺沾缶帧?006年初被確定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五項內容之一,于2009年初被確定為人民法院的兩大工作主題之一后,為大局服務成為人民法院狂熱追逐的對象,成為政治正確的標簽。通過中國知網檢索,僅《人民法院報》2006年至2014年間,就有246篇稿件標題中同時含有“服務”和“大局”字樣。這種現象顯然是不正常的,也引起了學界的關注和批評。對某一項服務大局的舉措,無論是贊成抑或批評,總能找出一定的理由。但服務大局并非僅僅是某一家法院或某一地法院的某一時的做法,而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因此,我更想弄清楚,司法與大局的服務型關系從哪里來、為何而來、要往哪里去、怎樣才能往那里去。把司法與大局的關系放在建國后六十多年的歷史背景中,放在未來十年乃至二十年的展望中,能夠對該問題有一個更深入、更全面的認識。

  第二部分是梳理司法與大局關系的歷史分期。將司法與大局關系的六十年歷史劃分為四個時期,分別是1949至1978年間,以階級斗爭為綱的 政治大局期;1978至2004年間,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經濟大局期;2004至2013年間,以維護穩(wěn)定為硬任務的社會大局期;以及自2013年開始的,以依法治國為總要求的法治大局期。在不同的歷史分期內,人民法院均在共時性地“服務”著相應的大局。在前三個歷史分期內,雖然服務的程度有別,表現出從機構分立后的服從,到職能分離后的協助,再到分頭聯動后的合作的演變,但服務的本質未變,為大局服務的思維是司法工作的主導性思維。進入第四個分期后,在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司法與大局的服務型關系將向制衡型關系蛻變。

  第三部分剖析司法與大局關系前三分期的根由。問題并不像司法要不要服務大局這么簡單。司法服務大局,有著深厚的客觀根源。這其中既有自然而行的成分,又有主動而為的成分,更有被迫而動的因素。借鑒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功能理論,司法作為整體的局部、作為整個社會體系的組成部分,不能獨立于、更不能脫離于它所處的大局,必然自覺、自動地服務于整體。主動為政治、經濟、社會大局服務,這其中除司法機關的政治角色自覺外,主要是法律角色和社會角色的自覺,司法機關不甘于被邊緣化、被橡皮化,也在遵從有為才能有位的信條。地方人大、政府和黨委,對法院的控制由弱到強、由明趨暗、由虛到實,法院處于層層、環(huán)環(huán)的受制之中,對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往往只能被動服務。當然,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在前三個歷史分期內,司法服務大局的形式也由剛性趨向柔性,方式由直接趨向間接,力度由強趨弱。

  第四部分展望司法與大局的制衡型關系。站在大歷史的角度,當下的中國正在經歷從傳統(tǒng)的禮治型治理方式向法治型治理方式轉變,正在從“禮治中國”邁向“法治中國”。相應地,法律的運行模式也在經歷由行政主導型向司法主導型轉變??梢韵胍?,司法與大局的關系,在經歷服從型、協助型、合作型的演進后,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必將走向制衡型。重構二者的制衡型關系,需要賦予司法以良善的品質、獨立的地位、終局的權力和精英化的構成。如此,才能發(fā)揮司法在構建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和嚴密的法治監(jiān)督體系中的作用,進而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最后,說一說這篇文章的缺點和我的困惑。一是未能找到一個理論支點,作為全文的分析工具或行文主線,從而影響了論證的深度和邏輯的嚴謹度。二是本著同情式理解的態(tài)度而非批判的態(tài)度,剖析司法與大局關系,未專門指出司法服務大局的弊端和惡果。三是僅從司法的角度談對策部分,是否過于片面。這幾個困惑也請各位師長給予批評、指正。

  我的匯報完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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