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9-11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規(guī)則
(2009年4月24日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為履行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的職能,根據(jù)《中國法學會章程》,設立學術委員會,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學術評議和學術咨詢機構。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五年。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職責:
一、對中國法學會組織、推動、引領法學研究提出咨詢意見。
二、對中國法學會制定中長期法學研究規(guī)劃提出咨詢意見。
三、對中國法學會年度課題研究計劃提出咨詢意見。
四、對中國法學會組織的重大課題研究進行學術指導。
五、參與中國法學會組織的課題研究成果的評議和鑒定。
六、參與評選杰出青年法學家。
七、參與評選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法學成果。
八、對設立新的研究會進行論證。
九、會長辦公會議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根據(jù)工作需要召開,每年原則上不少于兩次。
第五條 中國法學會為學術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必要條件。
第六條 中國法學會和各研究會召開的國內(nèi)、國際學術會議,可邀請相關研究領域的學術委員參加。中國法學會接待來訪的外國學術團體、學者,可邀請相關研究領域的學術委員參加。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遇有需要表決的事項,一般采用無記名表決方式,由到會委員過半數(shù)通過。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中國法學會研究部,承擔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研究部一名工作人員兼任學術委員會秘書。
第十條 本規(guī)則由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并由會長辦公會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