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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陳希國:論律師主持調解的制度走向——基于法院“特邀調解+司法確認”模式的設想

時間:2018-07-12   來源:  責任編輯:fml

尊敬的各位領導、專家、老師,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來自山東省高級人民法的陳希國,這次提交論壇的文章是《論律師主持調解的制度走向——基于法院“特邀調解+司法確認”模式的設想》,為什么研究這個題目?我想簡單介紹一下。我為什么寫論律師主持調解,因為如果我寫律師調解,現(xiàn)在很多法官、律師,一說律師調解,就會想到律師協(xié)助法院參與,大部分的概念停留在參與調解概念上,但2015年中央提出關于完善矛盾糾紛的意見就提到了鼓勵律師居中主持調解?,F(xiàn)在很多法院的人,法官、法院領導對律師主持調解感覺不可能,律師是一方代理人,怎么主持調解,這不就是干法官的事嗎,職能不是錯亂了嗎?很多人很難接受律師作為居中主持調解,能不能行得通,包括律師也是存疑。從實踐當中來看,去年最高院已經下達了關于律師調解的意見,實踐當中山東也是一個試點單位,從推進情況來看,也不是很理想。什么樣的律師愿意主持調解?多數(shù)是經濟上比較寬裕,做得比較成功的律師想參與一些公益的事情,想回饋社會做一些律師調解,不收費,他們覺得收費幾百塊錢可以不收,就是抱著做公益心的心態(tài)做律師調解,實際現(xiàn)狀并不是說推動律師調解就做出來了。為什么要推動律師主持調解?律師與法官是職業(yè)共同體,而且律師主持調解是其他的調解所不能代替的,現(xiàn)在很多人也提到了一個問題是人民調解,其實人民調解遇到了很大的瓶頸,在法院我們都明白,現(xiàn)在人民調解調整什么案子?多數(shù)是家長里短的案子,但是現(xiàn)在到法院的案子矛盾非常復雜,就是一個買賣糾紛或者是一個借貸糾紛,背后也涉及很多事,可能涉及到一系列的詐騙案,它并不只是家長里短的事情,所以很多人民調解解決不了這個事情。大家覺得有了行政調解,現(xiàn)在行政機關做行政調解有多少案子?基本上行政機關有些案子一句話就是法院起訴吧,法治社會一定要去法院起訴。很多人說法院推這種律師主持調解的,案多人少,把案子分流出來。我昨天報道的時候跟領導請假了,因為我們周六上班,山東所有基層法院他們周末都要上班,尤其業(yè)務性法官,都不下班,都要上班。案多人少并不是為了寫這個文章需要列了多少數(shù)據(jù),那些東西都是不直觀的,多少萬的上漲,根本不能體會到法官有一百個案子在亮黃燈那種緊張的感覺,其實案子忙不過來。為什么?有人說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線,其實沒有防線,很多防線不好使,不是我們想的那么樂觀。律師調解是很好的增長點,它有幾個其他調解所不具備的優(yōu)勢。比如,律師很專業(yè),它具有很多的法律知識,很多老百姓分不清楚,覺得都是搞法律的。我們現(xiàn)在判案子法官為什么那么難,當庭提交的證據(jù)里面都會有相關案件的類案檢索,其實都到這個程度了,很多律師做的比法官還要好,很多律師事務所自己研發(fā)了類案檢索系統(tǒng),比法院用得還好使。如果用律師主持調解,他能最大限度給當事人一個合理的訴訟預期,現(xiàn)在人民調解說得不大到位的時候給后續(xù)訴訟造成很大麻煩,因為他解釋不明白,但是律師會基于大數(shù)據(jù)的分析,能給當事人以合理的訴訟預期,我的調解不是隨便調的,而且我還能調很多很多案件,所有案件我都能調,而且我有專業(yè)知識,而且這種律師調的時候是基于一個合理的訴訟預期,在這個基礎上調老百姓包括當事人他更能信服,而且后續(xù)的矛盾和強制執(zhí)行帶來的后果都會很好。我覺得這是我覺得律師主持調解最大的功能,它是很多調解不能代替的,是一個新的調解增長者。

  很多人說律師怎么能調解?這不違背律師法嗎,他們覺得沒有法律支撐。其實,律師法28條有一個兜底條款,最后寫了可以等等訴訟業(yè)務,等這種法律服務業(yè)務,主持調解不就是法律服務嗎?把28條擴大解釋是不違背律師法的。擴大解釋這種法律依據(jù)并沒有問題,而且中央到司法部出了很多文件,政策方面也不存在障礙,而且很多地方已經開始實踐了,做得不錯的地方,包括青島有一個城鎮(zhèn)調解中心,有一些熱心公益律師在調解中心,他們其實就是行使律師主持調解的功能,只不過由法院進行委派。

  既然不存在障礙,我們怎么去做?依托律協(xié),依托律師事務所,依托行業(yè)組織,通過加入法院委托或者委派,聘用一部分特別好,有公益心,道德品質比較好的律師。一旦這個律師成為特邀調解律師,法院給你授冊,相當于法院認可你的能力和品質,這個對律師來說也有動力。律師調解以后,拿到法院可以司法確認,它有效力,這是律師參與調解在我設計模式里面有獨特的優(yōu)勢。當然,很多微觀設計必須得要配套,很多律師很大的顧慮是我調解了案子就不能代理這個案子,認為代理這個案子比調解掙的錢還要多,這個時候一定要使律師調解付出的勞動量低于訴訟的勞動量,而且要多代多主動調解,薄利多銷的感覺,這時候單靠公益的推動很難長久,要靠市場化機制,這種市場化要有一個好的收費辦法。此外,還要設計好銜接和回避制度,包括調解以后怎么避免代理或者變相代理的問題這個問題,適應調解的范圍的擬定的問題,調解了以后和訴訟階段的銜接問題,還包括司法確認的管轄法院問題?,F(xiàn)在司法確認的管轄法院看似是個小問題,其實你確定不了管轄法院,法院不愿意去司法確認,因為司法確認有風險,很難辨別到底是不是虛假調解,一旦是虛假調解,法院再執(zhí)行是面臨很大風險的,這個時候要確立好這樣的機制。最后還有約束,懲戒還有虛假調解的防范機制等等,我在文章都做了解釋,當中都是一些粗淺的想法,還沒有實證案例驗證我的想法,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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