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26 來源: 責任編輯:fml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我報告的主題是《兩岸關于稅捐征收之程序與救濟制度比較——以納稅者權益保護委中心》。我之所以以這個主題做報告,是因為我們可以看到,對中國大陸而言,中國大陸國務院1986年頒布了《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1992年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稅收征收管理法》,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了《關于納稅人權利義務的報告》,到今天最少有30年以上的時間,中國大陸稅制征管方面不斷做一些改進措施,臺灣方面《稅捐稽征法》經(jīng)過了多次改變,尤其更重要的是去年就是2017年12月28日正式實施《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兩岸似乎都已經(jīng)逐漸重視納稅者的「權利」。
我們從論文可以看到中國大陸關于納稅義務公告中也揭露了一些權利,但這些權利當中有一些只是一種宣示性,實際操作上仍然有很大的差距。如果納稅者的權利可以分為「應有的權利」跟「法定權利」、「現(xiàn)實權利」來講的話,可以看到中國大陸在法定權利跟現(xiàn)實權利當中是有極大差距的,尤其我們可以看到課稅的原則約束性還有對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協(xié)調(diào)使用,這部分中國大陸目前還是有一些可以改善的空間。
另外,對于稅款的保全與限制出境還有稅務機關裁量權部分,似乎稅務機關裁量權過大,而且對于稅務保全和限制出境有一部分可能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中國大陸更重視到未來怎么發(fā)展,讓稅收法定的原則能夠真正地對實踐有用。中國共產(chǎn)黨在十九屆三中全會當中審議通過有關機構改革有關稅制機構怎么樣做一個適當?shù)恼{(diào)整,這都是希望能夠落實實現(xiàn)有關納稅義務者權利的保障。
臺灣方面,過去納稅義務人對于臺灣稅務單位課稅屢有怨言,而且進行稅務救濟的時候,常常感覺到力有未殆,因為稅務救濟程序,如果人民對稅務救濟不服進行訴愿,到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法官發(fā)揮一種「官官相護」的情操而支持稅務機關,對人民的保障有所欠缺。2010年,《稅捐稽征法》增加了「納稅義務人的權利章」,這一章規(guī)定明白地把納稅義務人的權利透過法律加以揭示。固然這樣的改變跟過去比較有一些進步,但還是有一些努力的空間。于是“立法院”在2016年12月19日通過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一年緩沖期,所以從2017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
臺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主要強調(diào)的是五大方面,這五大方面非常重要的。一是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一加以課稅,二是落實正當法律的程序,三是公平合理的課稅,四是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的組織,五是強化納稅者的救濟保障?;旧钏栀M用不得加以課稅,政府對人民有課稅的權力固然重要,但人民的「生存權」也非常重要,人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都沒有辦法維持的,還加以課稅,對人民的生存權是不是一個挑戰(zhàn)?落實「正當?shù)姆沙绦颉乖诙惥璁斨惺呛苤匾模高^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強調(diào)了「稅捐的法定主義」,強調(diào)透明與公開,強調(diào)法律程序保障與公平的義務。至于公平合理的課稅需要加以明確,一是量能課稅,二是禁止差別待遇,三是對于實質(zhì)課稅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實質(zhì)課稅原則,我們知道有一些納稅人會用避稅手段,實質(zhì)課稅原則是在對付避稅行為,可以認為是一種「反避稅的措施」。但實質(zhì)課稅原則不能無限上綱,過去行政機關用實質(zhì)課稅原則是無限上綱,因為碰到了稅務單位,運用了實質(zhì)課稅原則我也曾幫一位當事人進行打官司足足花了11年時間,差一點公司要倒閉,實質(zhì)課稅原則是一很厲害的武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現(xiàn)在也加以規(guī)范。另外是舉證責任的問題,稅務單位的舉證責任非常重要,不要動不動要求納稅人負舉證證明,這部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明確加以規(guī)定。
對于有關課稅資料,這個資料證據(jù)的取得必須要合乎「比例原則」,應該要對有利和不利的原則一并加以注意,同時原則上「違法取證的證據(jù)」要加以排除的。但如果違法的情勢比較小,排除的話對公平正義有所不妥,例外就不加以排除,這是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白規(guī)定的。
再者,過去的稅官有些用恐嚇的言詞使納稅人做了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妥協(xié),這種情況下納稅義務者有權利可以要求「錄音」甚至要求「錄影」,這是一種保障措施。
還有「總額主義」跟「爭點主義」,過去有爭議到底是「總額主義」還是「爭點主義」的問題,現(xiàn)在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加以明確,是直接采用「總額主義」,這也是為了保障納稅義務者的權利。
重要的問題是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咨詢會,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咨詢會,咨詢會的作用是制定一些有關納稅者保護的基本政策還有相關措施,同時應該做納稅者保護的教育宣導,做有關具體的咨詢情形。這個目前在推動之中。
還有一個特色也是為了保障納稅義務人,就是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置,以及設置稅務專業(yè)法庭,落實專業(yè)審理。我們相信這些措施,法律訂得再好,最重要的是貴在「執(zhí)行」,希望兩岸真的是一家親,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臺商人數(shù)至少百萬以上,經(jīng)常也很關心稅制問題,我們相信稅制是兩岸人民所關切的。最后用一句話做為終結及期許,「為人民服務,用愛心課稅」。
報告完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