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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紅:司法改革中的方法論問題

時間:2015-07-09   來源:中國法學網  責任編輯:elite

  在我國,隨著改革進人新的歷史時期,“改革方法論”問題日益受到關注。2013年初,《人民日報》圍繞“改革方法論”問題發(fā)表了系列評論,提出了“改革要回應人民的強烈期待”;“改革的方向至關重要”;“改革既要基層摸索,也要頂層設計”;“改革必須協(xié)調推進”;“群眾利益是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結合點”;“改革需要更廣泛的群眾基礎”;“改革沒有完成時”等基本觀點。我國經濟學界對改革方法論的研究由來已久。一般認為,中國在經濟領域改革的成功,不僅在于目標的確立,而且在于方法和路徑的選擇,即在鄧小平的“摸論”(摸著石頭過河)和“貓論”(不管白貓黑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的指導下,采取了“漸變穩(wěn)定、逐步轉軌”的正確方法。反觀法學界,在持續(xù)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進程中,更多地將目光投注于司法改革的實體內容,而鮮少討論其中的方法論問題。

  顯然,研究司法改革,不僅應當研究司法改革的內容,而且應當研究司法改革的方法。關于方法論的重要性,毛澤東曾有生動的說明:“我們不但要提出任務,而且要解決完成任務的方法問題。我們的任務是過河,但是沒有橋或者沒有船就不能過。不解決橋或船的問題,過河就是一句空話。不解決方法問題,任務也只是瞎說一頓。”研究方法論問題,不僅要知道達至彼岸要過河,而且要回答是搭橋還是乘船過河,以及橋或船的長短、大小、形狀、材質和承受力。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有必要加強方法論的思考和探索。目前,司法改革已進入體制性改革的關鍵階段,涉及重大利益調整和重要關系變更,與改革初期相比,所面臨的情況更加復雜、任務更加艱巨,對于改革的方法論問題,理應予以更大程度的重視。

  過去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經歷了從自生自發(fā)式的改革向國家主導的司法改革演進的過程。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于2004年底出臺了《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推出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和《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等文件,體現(xiàn)了司法改革進程中的國家主導。與此同時,地方性的試點改革異?;钴S,其主要原因在于國家層面的司法改革指導意見并不能完全滿足地方司法的實際需要。一方面,三大訴訟法并不完善,對于實踐中存在的大量問題,現(xiàn)有法律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供給,這使得地方司法機關試圖通過改革試點解決實踐中面臨的問題。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嚴重不足,地方司法機關試圖通過各種改革舉措來提升司法公信力。刑事和解、普通程序簡化審、量刑程序改革、公益訴訟、小額訴訟等地方性的試點改革經驗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但是,在地方性的試點改革中,存在著運行上的規(guī)范性、科學性不足和評估上的中立性、客觀性不足等問題。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大體包括六方面的改革任務,即確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建立符合職業(yè)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深化司法公開;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健全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嚴格規(guī)范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yī)程序。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決定就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yè)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在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為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積累經驗。

  從方法論的層面看,在新一輪的司法改革中,以下問題值得認真反思:

  第一,關于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問題。

  在司法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qū)”之后,系統(tǒng)性的頂層設計受到了重視,與此同時,并不否認“摸論”的成功經驗。但是,無論是頂層設計,還是改革試點,都有進一步完善之必要。對于頂層設計而言,該方案沒有經過開放性的討論,對于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可能空間和客觀限度缺乏清晰的界定,對于一些根本性的、方向性的問題缺乏深入的研究,難以評判該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學術界、實務界乃至全社會的共識,也難以預測該方案在實施中的難易程度。由于頂層設計的能力與條件受限,因此需要試點先行,通過實踐探索中的“試錯”,不斷修正和完善頂層設計方案。對于地方性改革試點而言,需要汲取以往的經驗教訓,加強試點方案的規(guī)范性和科學性,明確改革試點的實施原則、操作規(guī)程,時間與空間范圍,允許突破的法律原則和制度等;建立監(jiān)督和評估機制,保障試點內容的合法性、過程的規(guī)范性和結果的客觀性。

  第二,關于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問題。

  對于新一輪的司法改革,中央在整體規(guī)劃的同時,確定了四項改革重點,即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yè)保障和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這四項內容均屬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對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意義重大,因此需要優(yōu)先推進。這四項改革任務是相互關聯(lián)的有機整體,體現(xiàn)了責、權、利相統(tǒng)一的原則,因此需要同步推進。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體現(xiàn)了多元協(xié)調、統(tǒng)籌兼顧的司法改革思路。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除了關注制度與制度之間的相互協(xié)調,更需關注影響、支持或制約一個制度的多項因素,形成司法體制改革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協(xié)調推進,點與面的協(xié)調推進以及近期改革與遠期改革的協(xié)調推進。

  第三,關于改革發(fā)展與維護法治相結合問題。

  作為一項法律活動,司法改革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但是改革的性質也決定了司法改革有時必須突破實在法的規(guī)定,司法體制改革尤其如此。而對于實在法的突破很容易招致僭越立法權、挑戰(zhàn)法律權威與破壞法治秩序的批評。新一輪的司法改革,提出了“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jù)”的原則,這就要求:在改革的過程中,需要修改法律的應當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過解釋法律來解決問題的應當及時解釋法律,先釋后改;需要廢止法律的要堅決廢止法律,先廢后改;對確實需要突破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改革試點,可以采取立法授權改革試點的方式,以避免“違法改革”的發(fā)生。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開創(chuàng)了在司法領域進行立法授權改革試點的先河。探討如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問題,不能不顧及新頒行的法律對于司法體制改革的制約,避免法律“朝令夕改”所帶來的弊害;探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問題,在明確改革方向的同時,需要將具體的改革舉措放在現(xiàn)行法律的框架下予以審視,明確具體的改革方案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突破現(xiàn)行法律的限制。

  第四,關于遵循司法規(guī)律與堅持中國特色相結合問題。

  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政治改革的組成部分,照抄照搬他國模式是大忌,移植的方法是值得懷疑的。但是,司法本身的性質和功能決定了司法活動有其共通的規(guī)律。因此,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應當采取特殊性與普遍性相結合的方法,而如何尋找特殊性與普遍性的最佳結合點或者最大公約數(shù),并且在技術層面上加以體現(xiàn),則是司法體制改革所面臨的巨大挑戰(zhàn)。從遵循司法規(guī)律的角度看,司法體制改革應當以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履行司法職責為依歸。據(jù)此,強化司法的本我定位、保障司法的獨立性、提高司法保障人權的程度、促進司法品質的提升以及贏得民眾對司法的信賴等,應當成為司法體制改革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從堅持中國特色的角度看,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司法建設經驗,大致可將中國司法制度的基本特點歸納為以下幾方面:司法的政治性與技術性的協(xié)調、司法的專業(yè)化與大眾化的結合、司法的克制性與能動性的平衡、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這樣的表述本身充滿著內在的矛盾與張力,也彰顯出把握中國特色之困難。但無論如何,妥善處理司法規(guī)律與價值偏好、司法獨立與政治控制、法制統(tǒng)一與地區(qū)差異之間的關系,促進司法體制朝著科學化、民主化、公正化方向發(fā)展,則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繞不開的問題。

  作者簡介:熊秋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訴訟法研究室主任。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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