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20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att2014
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現(xiàn)狀、成因、影響及對策
李昌盛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要報要點】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是一個長期困擾我國司法實踐的問題。整體而言,它所引發(fā)的結果是弊大于利的。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的利益與判決結果捆綁在一起,哪怕是依法作出的無罪判決,也可能使法院承受極大的預期損失。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重塑刑事審判制度性環(huán)境,讓法官能夠并必須依法做出無罪判決即可,即讓法定無罪標準復位。
西南政法大學李昌盛副教授的研究成果《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現(xiàn)狀、成因、影響及對策》,對我國無罪判決難的現(xiàn)狀、成因、影響進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對策建議。
一、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現(xiàn)狀
無罪判決率是生效判決人數(shù)當中宣告無罪的比例。它是衡量一個國家無罪判決難易程度的重要指標。一般來說,無罪判決越難,無罪判決率也就越低。據(jù)統(tǒng)計,從1988年至2012年長達25年的時間里,每年的無罪判決率基本維持在1%以下。從2000年以后,無罪判決率一路下滑, 2012年降至25年最低水平0.06%。
對比1979年《刑事訴訟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和1996年《刑事訴訟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可以發(fā)現(xiàn):一是79年刑訴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年均約為0.42%,96年刑訴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年均約為0.38%。這表明無罪判決率低是一個長期困擾中國司法實踐的問題,并沒有隨著法律的修改而得到實質(zhì)性改善。二是79年刑訴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走勢呈現(xiàn)的是高低起伏,總體不斷提高的趨勢。96年刑訴法背景下的無罪判決率則是一個幾乎完全下行的趨勢。這說明,96年刑訴法的修改非但沒有解決無罪判決率過低的問題,反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變得越來越低。
除了從法院的角度來考察無罪判決的數(shù)量和比率之外,我們還可以從檢察院的角度來考察無罪判決的數(shù)量,計算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成功率。假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長期保持每訴必勝的狀態(tài),那么也可以反映出法院面對公訴案件難以作出否定性判決的問題。根據(jù)統(tǒng)計,從1988年至2012年,除了1998年至2003年這6年時間外,其他19年時間內(nèi),承擔一審公訴工作的省級以下檢察院數(shù)量(不包括省級檢察院)都超過了當年的無罪判決人數(shù)。換句話說,即使假設該年度的無罪判決人數(shù)均為公訴案件無罪判決人數(shù),同時假設無罪判決人數(shù)呈現(xiàn)出均分的狀態(tài)(即每個檢察院每年公訴案件中有1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那么在19年的時間內(nèi),都存在諸多檢察院每年沒有一起無罪判決的現(xiàn)象。按照這樣的標準進行計算,在1992年,至少有985家檢察機關無一起公訴無罪判決,這是19年中的最小數(shù);到2012年,至少則有2881家檢察院無一起公訴無罪判決。
由于每年可能有許多地方的檢察院沒有一起無罪判決,所以在中國就產(chǎn)生了許多長期保持無罪判決零記錄的檢察院。根據(jù)媒體報道,無罪判決零紀錄的保持時間最短的為5年,最長的達到了30年。
二、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成因和影響
由于訴訟制度、文化傳統(tǒng)、政法目標、司法體制和法官懲戒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中國法官的個人利益與其所辦理案件的結果捆綁在了一起。即使完全依法辦案,也可能給法官帶來某種損失。面對疑難案件,無論作出有罪判決,還是作出無罪判決,都可能會讓法官、法院處于某種風險之中。為了規(guī)避、降低、轉移風險,法院事實上把存疑案件的法定一元選擇模式(判決無罪)發(fā)展為三元選擇模式(撤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從輕處罰、判決無罪),以應對各種不同條件下的判決風險。其中,撤訴決定是最優(yōu)選擇;疑罪從輕從免判決有罪是次優(yōu)選擇,無罪判決是最后選擇。無罪判決的實際標準,已經(jīng)從是否存在合理懷疑演變?yōu)楦鞣N裁判結果的預期利益的得失權衡。從整體上而言,作出無罪判決的風險要大于檢察院撤回起訴、有罪判決的風險,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通常不愿意也不敢做出無罪判決。此乃無罪判決難以作出的根本原因。
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對整個訴訟程序的實際運作產(chǎn)生了系統(tǒng)性影響,雖然它可以讓一部分客觀上有罪的被告人不會因案件事實存疑而逃避刑事懲罰,但是它也同時增加了客觀上清白的被告人被錯誤定罪的風險,而且反過來增加了冒險追訴行為和違法偵查行為的可能性,客觀上增加了無罪辯護的難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引發(fā)辯審沖突的發(fā)生,導致司法裁判的功利主義傾向和裁判權的行政化和地方化,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并可能引發(fā)司法公信力危機。整體而言,它所引發(fā)的結果是弊大于利的。
三、化解公訴案件無罪判決難的對策建議
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重塑刑事審判制度性環(huán)境,讓法官能夠并必須依法做出無罪判決即可,即讓法定無罪標準復位。
1.應當盡可能切斷判決結果與司法人員之間的利益鏈條。為此,應當改革當前刑事訴訟的績效考核機制,轉變統(tǒng)計結果的功能。不能單以訴訟結果作為考核指標,而是必須要以是否遵守法律作為獎懲的主要依據(jù)。與此同時,必須要改變當前績效考核結果的功能,讓其主要運用于科學研究、政策制定和法律修改,而不是直接用于評價法官工作的優(yōu)劣。禁止偵查機關未等有效判決作出即迫不及待進行立功嘉獎的做法。為了減少公檢法私人關系所帶來的人情裁判,可以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改革管轄制度,賦予辯護方選擇審判組織的權利;二是改革審判組織,改變審判組織中的人員結構;三是在有條件的地方推行陪審團審判試點改革。此外,還應當建立符合司法職業(yè)要求的法官職業(yè)保障機制,逐步消除法官的官本位意識。
2.逐步消除判決可能產(chǎn)生的訴訟外的不當風險。為此,應當強化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讓他們充分有效參與訴訟,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培養(yǎng)一批懂得被害人心理危機應對能力的專業(yè)人士,協(xié)助被害人理性客觀地對待法院的無罪判決結果。法院在重大敏感案件當中需要及時公布案件處理結果并給予解釋論證,嚴格禁止案件審結之前的定性報道,堅持做到案件審理程序的公開透明。國家必須要改變當前對當?shù)貫檎叩脑u價標準,必須要把是否具備法治工作方式列為與發(fā)展經(jīng)濟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并列的指標,作為為政者政治水平的晴雨表的三個標準之一。激勵模式的轉變只能起到引導作用,必須輔之以嚴格的違法干預司法的追責機制,才可能有效地阻止地方政法機關違法干預個案處理的行:一是對于黨政機關領導,不管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組織名義對個案的批示、指示或者公函等書面材料,一律納入法院的“內(nèi)卷”。二是對于黨政機關領導以口頭形式插手具體案件辦理的,應當制作電話記錄或者工作記錄,也納入法院的“內(nèi)卷”。三是對于政法委所召開的公檢法協(xié)調(diào)會,一方面應當禁止討論證據(jù)事實問題,另一方面必須制作正式記錄,并由參與人員簽字。四是為了增加地方黨政機關違法干預個案的風險和法院記錄的勇氣,必須要加快建立省級以下法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制度。
3.對控方的訴訟權力進行適當限制。為此,應當建立公訴案件起訴審查制度,過濾不必要的冒險追訴行為,賦予法院針對公訴案件可以作出駁回起訴決定的權力;廢止違背訴訟規(guī)律的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改革我國的再審制度,限制控方的再審啟動權,可以從罪名、刑期、證據(jù)標準等方面設定檢察院再審抗訴的啟動條件。
4.努力阻卻法院的風險轉移行為。為此,應當規(guī)范撤回起訴的條件、效力和程序。撤回起訴必須要有時間上的限制,一旦法庭完成了法庭調(diào)查程序,已經(jīng)對被告人的實體罪責進行了調(diào)查,就不得允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法院必須要做出判決。必須賦予撤回起訴等同于不起訴的效力,同時在程序上賦予辯護方參與權和要求依法判決的權利。為了防止法院以疑罪從輕方式規(guī)避無罪判決,可以考慮改革當前的合議庭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裁決規(guī)則,規(guī)定應當在合議庭達成一致意見時,才能認定有罪。對于案件中存在疑點或者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作出無罪辯護的,要求法院必須以證據(jù)為基礎通過嚴密的邏輯推理消除疑點或者無罪意見,才能視為判決書說理充分。否則,上級法院可以直接以說理不足為由撤銷判決,不再對案件的實體事實進行調(diào)查。改革錯案追究制度,以違法審判作為追究責任的條件,讓裁判者切實擔負起依法裁判責任,并使參與決策程序的所有人員承擔決策失誤的連帶責任,以防止規(guī)避裁判風險的行為和降低干預審判的可能性,在追究主體上取消當前各級法院自我追究的模式,在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設置法官懲戒委員會,除法官外,還應當遴選德高望重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法學專家、律師代表等外部人士。
5.運用法律技術解決疑難案件事實認定難題。為此,必須要增強一審法庭審理程序的真相發(fā)現(xiàn)能力,尤其是要增強發(fā)現(xiàn)無罪事實的能力。立法或者司法解釋應當對控方對提交的書面證言的證據(jù)能力進行嚴格限制,激活交叉詢問制度,使法庭能夠揭露出控方所提交的虛假證據(jù);堅持最佳證據(jù)規(guī)則,裁判者應當以最接近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jù)作為裁判依據(jù),避免中間環(huán)節(jié)過多所產(chǎn)生的認知誤差;增強辯護方的取證能力,以使辯方能夠提供獨立的證據(jù)對訴訟主張予以證明。此外,可以考慮構建中國特色的刑事協(xié)商制度,以降低部分案件當中錯判無罪的風險。另外,刑法罪名的構成要件的設定需要注意司法人員認定的難度,對于有必要予以制裁的侵害社會的行為但在實踐中又存在證明困難的,可以通過設置過渡性罪名、減少構成要件、建立推定規(guī)則或者改變特定事實的舉證責任等技術予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