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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2018年第4期

時間:2018-08-10   來源:中國法學雜志社  責任編輯:fml

  □[特稿]

  中國憲法的環(huán)境觀及其規(guī)范表達

  張 震: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環(huán)境問題倒逼環(huán)境治理。面對環(huán)境保護及生態(tài)文明建設,應細致地剖析在憲法現象的邏輯結構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憲法規(guī)范之環(huán)境條款本身,并圍繞環(huán)境規(guī)范以及入憲等背景知識提煉出特定的憲法環(huán)境觀,進而以環(huán)境觀來詮釋環(huán)境規(guī)范,最終實踐于圍繞環(huán)境規(guī)范與環(huán)境保護及治理制度的憲法關系。作為核心概念的憲法環(huán)境觀表達了憲法對國家、人與環(huán)境關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看法。既包括結構環(huán)境觀,也包括規(guī)范環(huán)境觀。在當下,環(huán)境治理的概念可以很好契合特定的“憲法環(huán)境現象的邏輯結構”。既包括憲法對環(huán)境治理的內部規(guī)制,也包括外部規(guī)制。但環(huán)境治理的法治化必須打破部門法的藩籬,構建以憲法為核心跨部門法協同的法律機制,并探索新的研究范式。從制度實施的角度看,環(huán)境治理需要理論支撐,除了治理理論、國家權力理論,環(huán)境權也是應有之義。

  關鍵詞 中國憲法 環(huán)境觀 環(huán)境權 環(huán)境治理

  精神文明的憲法敘事:規(guī)范內涵與憲制結構

  秦小建: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中國憲法中的精神文明建設并非單向的國家道德干預,而是在個體參與社會交往基礎上形成的國家與公民的價值溝通機制。精神文明建設依托憲法主權協商結構,以執(zhí)政黨的道德秉性發(fā)揚、國家目標動員和群眾路線方法,推進家庭、社區(qū)等倫理實體對主權結構的濡化,將主權的正當性邏輯延伸到價值多元時代的意識同一性、精神凝聚性和文化公共性的意義構建,并凝聚為“國家—社會—個體”三元同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此作為精神文明的實質載體。精神文明建設的憲法路徑是,依據由精神文明轉化的憲法價值體系,及由其指引構建的規(guī)范體系,將精神文明融入到憲法與法治秩序中,為價值爭議創(chuàng)造公共商談空間,塑造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融貫邏輯,由此達成個體自主、社會濡化、國家教化與政府價值中立的結構耦合。

  關鍵詞 精神文明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公民教化 主權結構

  □[本期聚焦:新時代刑事司法熱點問題研究]

  再論辯護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

  朱孝清: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內容提要 文章從立法機關態(tài)度、閱卷權來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點、閱卷或告知證據可能導致的消極后果、法律對全面示證規(guī)定的時機等六個方面,對律師核實證據“等于認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權”“表明律師可以將案內不同證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觀點,進一步提出了質疑。從核實證據的目的、主體、范圍、方式等方面,對“核實證據”的含義作了解讀。同時認為,從應然角度來看,為了使無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平等武裝”,提高“控辯協商”或自行辯護質量,減少言詞筆錄和“打包”舉證對公正審判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建議法律賦予無辯護人的認罪認罰嫌疑人和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以有限制的閱卷權。

  關鍵詞 核實證據 實然與應然 有限制閱卷權

  司法改革試點再認識:與實驗研究方法的比較與啟示

  何 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試點對于推動我國司法改革具有獨特的功能。近年來司法改革試點進入“活躍期”,呈現出從自發(fā)分散試點到整體規(guī)劃授權試點的變化。試點與社會科學實驗都建立在實證經驗的基礎之上,共享“改變帶來效果”的基本邏輯,通過適用于多數對象實現可重復性,并都具有將局部結論外推到更大范圍的強烈傾向。但試點并不僅僅是實驗研究的一種表現形式,兩者之間存在顯著差異:試點內容的整體復合性明顯有別于實驗研究內容的單一性,試點難以達到實驗的嚴格規(guī)范要求,試點還具有實驗所不具備的功能等。應當借鑒實驗研究方法,理性對待試點的驗證功能,全面認識試點的其他功能,建立試點的實證數據基礎與開展第三方循證評估,并從多方面改進試點的具體操作。

  關鍵詞 司法改革 試點 社會科學實驗研究 循證評估 試錯

  法域沖突的排除:立場、規(guī)則與適用

  于改之: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關于刑法和民法之間法域沖突的排除問題,雖然“相對獨立性說”為不少學者所主張,但從理論、立法與司法來看,“相對從屬性說”更具合理性,但需要進一步提出刑法“何時絕對從屬、何時相對從屬”于民法的具體標準與判斷規(guī)則。“保護法益說”不能擔當起判斷標準的角色,應當著眼于“目的—手段”關系的協調,從“規(guī)范保護目的”的視角進行具體分析。在刑法與民法規(guī)范保護目的一致的場合,刑法絕對從屬于民法;在兩者保護目的相異的場合,刑法相對從屬于民法;刑法上的相關概念是否應與民法保持一致,也應基于規(guī)范保護目的的相同與否進行具體判斷。根據上述具體規(guī)則,相對從屬性說可以在立法論與解釋論中發(fā)揮重要作用。

  關鍵詞 法域沖突 法秩序的統(tǒng)一性 民事法志向模式 規(guī)范保護目的 相對從屬性

  制度角色與制度能力:論刑事證明標準的降格適用

  陳 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 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實踐中往往會被降格適用,法律制度上的“高標準”并沒有在實踐中做到“嚴要求”,造成這一悖反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間的矛盾。一方面,人們期待裁判者能夠嚴格掌握證明標準,以防止錯判無辜,另一方面,裁判者的制度能力又無力實現這一制度角色期待。提高死刑案件證明標準等改革方案進一步拉大了這種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之間的鴻溝,從而可能加大刑事司法錯判無辜的風險。司法改革應重視制度角色和制度能力的互動關系,以避免表達與實踐的悖反現象,真正實現改革的目標。

  關鍵詞 制度角色 制度能力 證明標準 降格適用

  □[學術專論]

  法律的“交叉”研究和應用的原理

  鄭永流: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什么是法律取決于什么是正當性標準,而正當性標準又具有多維性;作為當代法律中最主要形式的制定法,其形成和運行是多種因素導致的。因而,法律是復數的,制定法是動態(tài)變化著的, 這兩個判斷構成了教義學和非教義學共同對法律進行研究和應用的根據。如果將這兩種法律研究和應用的知識統(tǒng)稱為法學,那么,法學本身就具有內在的交叉性,教義學和非教義學的知識并存,同時兩者之間及其各自內部充滿論辯性,在浩瀚學林中獨樹一幟。

  關鍵詞 教義學 非教義學 交叉研究和應用

  高校校規(guī)的法律屬性研究

  朱 芒: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高校行政訴訟在通過法規(guī)范授權條款將高校的行為納入了行政行為范圍的同時,對相應校規(guī)也作了定位,形成了“介入性校規(guī)”和 “自主性校規(guī)”兩個類型。“田永案”等判決將兩者并列相處,構筑了“二元規(guī)范結構論”司法審查判斷方式。而以“武華玉案”為代表的判決,將后者作為裁量范圍置于前者之內,建立起“一元規(guī)范結構論”司法審查判斷方式。指導性案例則并存了這兩種方式。判例的走向表現為由個案導致相關高校制度整體國家行政權化并提供了法律理由,司法審查也因此自我限縮了范圍。這樣的結果無疑與高校改革方向相向而行。對此,需要在訴訟程序規(guī)范之內重新構建法解釋的出發(fā)點,尋找走出困境的制度性路徑。

  關鍵詞 高校校規(guī) 高校訴訟 規(guī)范性文件 行政規(guī)定

  “契約+非要式+任意撤銷權”:贈與的理論模式與規(guī)范分析

  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我國《合同法》第185條及第186條規(guī)定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可以理解為“無償+諾成+非要式+任意撤銷權”模式,以區(qū)別于《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上的“無償+諾成+要式”模式。但從理論上說,這種模式并非唯一可行的模式,且存在與《民法總則》第16條規(guī)定銜接不暢的問題。而“任意撤銷權”與合同基本原理的沖突還引發(fā)了對 “任意撤銷權”理解上的爭議。本文認為,應將任意撤銷的對象解釋為“贈與人關于贈與的意思表示”而非贈與合同本身,從而為撤銷人之締約過失責任奠定理論和規(guī)范基礎;對贈與合同究竟是負擔行為還是處分行為問題的爭議僅是一個解釋視角的問題,仍可解釋為負擔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86條將任意撤銷權限制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行使的重要原因在于防止交付的贈與物失去基礎根據而變?yōu)椴划數美?盡管法律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不協調,但這不應影響未成年人或胎兒贈與情形下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

  關鍵詞 贈與合同 要物合同 任意撤銷權 債因 締約過失責任

  商標權行使與姓名權保護的沖突與規(guī)制

  馬一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商標權行使與姓名權保護的沖突,不僅關涉?zhèn)€人權利的范圍,而且事關私權和公共領域的劃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姓名作商標使用,難以通過“商品化權”對被侵權人姓名的自由使用利益、個性化利益甚至同一性利益的損害進行救濟。為了維持社會公眾利益與名人獨占利益之間的平衡,需通過“直接商業(yè)性身份”測試來界定法律上的名人范圍。而當自然人將與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同之自己姓名作商標使用時,涉及商標權與姓名權間的權利衡量。比例原則適用的擴張,使得運用其對相沖突之個人權利予以權衡成為可能。通過適用比例原則得出,雙方權利在力量對比上并無任何一方處于優(yōu)勢地位,剝奪自然人圍繞相同之姓名而生的商標權不具有理性基礎,基于個案具體情形,賦予義務承擔者混淆避免義務是唯一可行之方案。

  關鍵詞 個性化利益 商品化權 商業(yè)行為 比例原則 誠信原則

  □[立法與司法研究]

  我國電子商務法調整的社會關系范圍

  劉 穎: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制定電子商務法首先應分析電子商務涉及的社會關系。電子商務產生了三類社會關系,其中一種是不改變各種商事交易的法律性質、僅將交易從線下轉移到線上而產生的新的社會關系,新的社會關系為各類商事交易所共有且不在現有法律的調整范圍內。國際立法和許多國內立法均將此類社會關系作為專門的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我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在規(guī)范第三方平臺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綜合性立法模式也存在諸多不足,最主要的是該項立法缺乏特有的調整對象,所規(guī)范的內容與現行制度存在重疊、交叉與矛盾,宣示性條款過多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整合我國《電子簽名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規(guī)范數據電文與電子合同、電子商務平臺、身份識別與信任服務等三類問題。

  關鍵詞 電子商務立法 《電子商務法(草案)》 調整對象 社會關系

  立案登記背景下立案庭的定位及其未來走向

  張嘉軍: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立案登記制的全面實施,給立案庭帶來巨大挑戰(zhàn),立案庭的去留再次成為重要話題。為解決“立審合一”引發(fā)的“立案難”和“立案亂”而建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案庭,在緩解“立案難”以及推進法院內部管理的優(yōu)化和提升法院形象等方面都作出了應有的歷史貢獻。立案庭并非僅肩負審查過濾功能,還具有案件分流、糾紛化解以及訴訟服務等多重功能。大陸法系也有將起訴要件審查前置于接收訴狀階段而非審判階段的立法例。我國將起訴受理的審查前置于立案庭的做法也有其存在的正當性。我國歷經幾十年改革而最終形塑的立案庭應繼續(xù)保留。為因應立案登記制帶來的挑戰(zhàn),立案庭應進一步弱化其審查過濾和糾紛化解功能,同時強化其案件分流和訴訟服務功能;立案庭不再對起訴要件進行審查,將之切割給審判庭,其僅保留對訴狀本身的審查。

  關鍵詞 立案登記制 立審分立 立案庭 立案難

  □[案例研究]

  “訴訟爆炸”的中國應對:基于W區(qū)法院近三十年審判實踐的實證分析

  左衛(wèi)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在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年之際,考察與研究“訴訟爆炸”及其中國應對在學術上具有相當價值。以一個都會區(qū)為樣本的實證研究顯示,民事案件的訴訟量經歷一個暴增的過程,這與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經濟發(fā)展、社會觀念與公共政策緊密相關,法院也因此承受著較重的案件負荷。為了應對暴增的訴訟,法院除了采用增人、加班等傳統(tǒng)方式外,亦采取了諸如強化審判管理、簡化程序、轉移非審判事務等措施,并取得了相當效果。這充分顯示中國法院系統(tǒng)具有強大的適應性、調整性與創(chuàng)新性。當然,這些措施在緩解人案矛盾上實際所起的作用存在差異。鑒于未來中國民事案件仍將處于上升趨勢,甚至可能迎來新一輪的訴訟爆炸,法院系統(tǒng)應該根據既有經驗,未雨綢繆地做好案件數量增加的應對準備。

  關鍵詞 民事案件 案多人少 應對策略 體制的適應性

  □[爭鳴]

  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法律表達

  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 承包地“三權”分置是經濟理論上的創(chuàng)新,并得到了政策文件的肯定,但政策上的“權利”并不是法律上的權利。法律上應依循自身的邏輯來傳達承包地“三權”分置的思想,不宜簡單套用政策術語。基于傳統(tǒng)民法上“母子”結構的權利分解理論,承包地“三權”分置在法律上應體現為以下結構:集體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之上為承包農戶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農戶在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上為其他經營主體設定土地經營權。在“始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政策導向之下,現行法上的相關規(guī)則應作相應修改。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純化為具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土地經營權應定性為物權化的債權。

  關鍵詞 “三權”分置 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權 土地經營權

  三權分置下農地流轉權利體系重構研究

  宋志紅: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基于改革目標之實現和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定位的考慮,土地經營權必須被定性為用益物權;德國次地上權理論和實踐為我國土地經營權的創(chuàng)設提供了法理依據;土地經營權分置的法權結構應表達為“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承包地“三權分置”開創(chuàng)了新的農地流轉方式并細分出了新的權利類型,由此對“兩權分離”下的農地流轉權利體系帶來了系統(tǒng)性影響,并提出了重構該體系的要求。基于方式豐富、體系清晰、“物—債并存”等考慮,“三權分置”下的農地流轉權利配置可整合為“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 “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租賃權”“土地所有權—土地經營權”“土地所有權—土地租賃權”四種類型。

  關鍵詞 三權分置 土地經營權 農地流轉 權利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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