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5 來源:中國法學雜志社 責任編輯:fml
劉艷紅:打開刑法山洞之門的咒語
劉艷紅: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2014年);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2016年);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2017年);獲得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2017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計劃;現(xiàn)任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長期研習部門法的學者大抵會傾向于推薦部門法的佳作,然而,要讀懂部門法的著作,并不能從部門法出發(fā),而應該從法哲學出發(fā),或者再具體一點,可以從部門法哲學出發(fā),比如刑法哲學、民法哲學等。法國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C·L·Montesquieu,1689-1755)于1748年出版的《論法的精神》,就是這樣一部著作,它可以成為每個部門法的出發(fā)原點。這部鴻篇巨著被稱為“是亞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也是在該時代最好的政治學著作。它以法律為中心,內(nèi)容涉及經(jīng)濟、政治、歷史、地理等各個領域,最為關鍵的是,孟德斯鳩在這部著作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分權與制衡理論。該書以生動形象的語言、對東西方鮮活的描述、對人性的洞悉、對自然法理性主義的深刻揭示,尤其是對法的精神的高度濃縮和概括,成為流芳后世的經(jīng)典著作。
然而,一千個人眼里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在一個刑法研習者眼里,《論法的精神》富有深刻的刑法寓意。
刑法是處罰人的法律,是不會讓人心生歡喜的法律。因此,學習刑法的人都會追問,為什么會有刑法這樣一部正視惡、懲罰惡的法律,人類社會為什么需要刑法?這一類似于“我從哪里來”的哲學層面的原初問題如果不解決,刑法將無處安放。帶著對這樣的問題的思考,人們往往會走進古典哲學家的著作里尋找答案?!墩摲ǖ木瘛窂膩頉]有專門回答這一問題,但是該書的理性論在某種程度上回答了這一問題。
孟德斯鳩作為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理性論是其政治法律哲學中最基本的理論。他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法是事物的性質(zhì)產(chǎn)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上帝有它的法;物質(zhì)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類的‘智靈們’有他們的法;獸類有它們的法;人類有他們的法。有人說,我們所看見得世界上的一切東西都是一種盲目的命運所產(chǎn)生出來的,這是極端荒謬的說法。因為如果說一個盲目的命運能產(chǎn)生‘智能的存在物’,還有比這更荒謬的么?由此可見,是有一個根本理性存在著的。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系?!边@種“法”就是孟德斯鳩所說的自然法,它是人類理性的體現(xiàn)。他指出,“一般地說,法律,在它支配著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場合,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法規(guī)和民事法規(guī)應該只是把這種人類理性適用于個別的情況?!憋@然,孟德斯鳩和其他自然法思想家一樣,認為抽象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淵源,而自然法則是法律的基礎??傊硇允敲系滤锅F這樣的啟蒙主義思想家手中的標尺,他們以此去丈量整個社會的思想;理性也是他們手中的漏斗,他們用其篩去一切僵化的清規(guī)戒律,留下資產(chǎn)階級眼中的真理和正義,構筑所謂“理性的王國”,即建立資產(chǎn)階級的民主共和國以代替封建專政社會;理性不但成為宏偉高亢的啟蒙樂章中最為突出的音符,其地位在這一時期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孟德斯鳩之前的理性是與宗教唯心、蒙昧主義糾纏在一起的,而啟蒙運動的理性思潮卻掃蕩了愚昧和無知,客觀上為人提供了一處安身立命之所,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意義、信仰、追求等精神觀念。因此,孟德斯鳩所說的理性包括人權、人性、自由、平等等法的基本精神寄托和價值觀念。孟德斯鳩的理性論揭示了世界的普遍規(guī)律性,揭示了人體共同的善德、公平、正義等價值內(nèi)涵。按照這樣的觀點,法律是人類理性的體現(xiàn),自然法是符合人類共同理性的永恒不變的自然規(guī)律,它是合乎正義的,也是實在法即法律的制定基礎,理想的法律就是符合某種“自然”的即理性的法律。
孟德斯鳩對刑法的描述是,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要保證公民的安全和自由,就必須有刑法,即公民自由主要靠良好的刑法。在此,良好的刑法也就是體現(xiàn)了人們公平正義觀念的刑法,是記載了是非善惡、正與不正之自然規(guī)律的指導人們行動的法則。人類社會的刑法,是為了維護扎根于社會道德和自然法則的公正理念之法律;良好的刑法是符合人類理性,順應自然規(guī)律,給人類帶來福祉的公正的法律。沒有刑法,公正善惡將失去最基本的評價準則,人類理性將會喪失殆盡,自然和諧的社會將不復存在。孟德斯鳩對刑法的一系列基本主張,如刑法的繁簡、罪刑法定、犯罪的界定和分類等,都體現(xiàn)了他這種理性論的刑法觀念,比如他在論及懲罰時指出,對每一類犯罪采取的刑罰措施,主要是根據(jù)該種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從理性和善惡本源引申出來的,這樣有利于保證公民的自由。
刑法是抽象而穩(wěn)定的法律,是需要解釋后才能適用的法律。因此,學習刑法的人都面臨一個難題,如何解釋適用刑法。這一類似于“我要到哪里去”的哲學層面的實踐問題如果不解決,刑法將無法落地?!墩摲ǖ木瘛窂膩頉]有專門回答這一問題,但是該書對法的精神的開創(chuàng)性見解,卻又輕而易舉地使這個問題有了答案。
孟德斯鳩從他的理性論出發(fā),集中討論的不是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他指出,“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tài)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zhì)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nóng)、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mào)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總之,人類社會的氣候、宗教、法律、施政的準則、先例、風俗、習慣等多種事務,形成了一種一般的精神,也就是他所說的“法的精神”,即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guī)律性的東西。因此,法律應當順應人的理性而非感性,只有當法律被置于決定地位,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而與法治相對的專制則是對人性的蔑視和對自由的踐踏。故而當我們考量一個國家的法律是否具有“法的精神”時,除了考察其是否保障了公民的權利與自由,還要將其帶入特定的社會環(huán)境中進行思考。為此,當我們解釋刑法時,不能駐足于表面的文字含義,還應透過法條探究其背后的精神和要義,并根據(jù)法條的文字規(guī)定,通過法條的制定背景、所處的時代等綜合要素,來得出最良善亦即理性的解釋。套用王國維老先生的治學三境界,研學法律,同樣是有三個境界的:第一個境界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處于這個境界的人只能看到法律條文本身,條文規(guī)定了什么,他就只能學到什么;而隨著研習的深了,便進入了第二個境界,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到了這個境界,他便能透過條文本身,對法條進行一系列的解釋,在不同的解釋中領悟之前所不能領悟的真諦;而隨著研究的進一步加深,便進入了第三個境界,這時看山又是山,看水又是水。怎么理解呢?到了這個階段,已經(jīng)不局限于對法條本身進行解釋,更多的是開始思考解釋背后更深層的哲學人文社會等因素(法律為何制定?社會效果如何?反映了何種哲學追求的優(yōu)位?),法律雖然還是法律,但已經(jīng)被拆解又復原,不同于原先只有形式的空殼,此時在形式的下面,還有豐富的人文內(nèi)在予以支撐。
刑法是賦予國家刑罰權的法律,是讓公民權利受到限制的法律。因此,學習刑法的人都會追問,國家刑罰權力從何而來?它的邊界在哪里?這一類似于“我希望我如何”的哲學層面的美學問題如果不解決,刑法將會變成非理性法。與前兩個問題不同,《論法的精神》以其劃時代篇章的三權分立學說專門回答了這一問題,并成為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石。
孟德斯鳩的理性論植根于自然法,并進一步推動了自然法的發(fā)展。自然法理論主張用制定法來限制國家濫用刑罰干預公民個人權利,這就需要國家明確規(guī)定什么是犯罪以及會對犯罪處以什么樣的刑罰。為此,孟德斯鳩在研究政治自由、法律和政體的相互關系中,得出了國家權力劃分的結論。孟德斯鳩首先指明了什么是自由。他認為,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或者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為了保障自由,必須將國家的三種權力,即立法、司法與行政權,相分離并授予不同的機關。如果一個國家將所有這三種權力合而為一,雖然沒有專制君主的外觀,但卻會讓人們時時感到君主專制的存在。他認為,立法權應該授予議會,司法權應該授予法院,行政權則授予君主。顯然,三權分立的理論認為,只有國王或政府才有權力制定臨時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廢止已制定的法律,只有這樣,法律才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普遍約束力。法治被認為是依照形式化的成文法來治理國家,主觀擅斷的法官意見被認為違反了形式意義的成文法,是破壞法治的行為。這樣,孟德斯鳩的三權力分立的理論,為形式法治國原則提供了堅實的體系架構。概而言之,三權分立的學說要求立法、司法和行政徹底分開。在刑事法制領域,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就明確規(guī)定什么是犯罪、對犯罪應處何種刑罰,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時只能嚴格按照既定刑法規(guī)范來適用,不得有超越刑法典規(guī)定的權限。從而,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學說以及后來的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成為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根基。其中,三權分立學說因其對專制的防范與自由的保障,成為了罪刑法定理論基石中的中流砥柱。
不分巨細地推介《論法的精神》的思想顯然是不現(xiàn)實的,結合我作為刑法研習者的身份做些個人的解讀則是“理性”的,雖然同時也是片面的。跳出部門法的領地,多多回望歷史的星空,穿越時光的長廊,多多擷取法哲學的精華,再回到部門法的學習,自是一片生趣盎然?!墩摲ǖ木瘛肪褪且话芽梢宰屛覀兇蜷_部門法學習之門的常用常新的鑰匙,也是打開刑法深山密洞之門的咒語,它讓我們了解刑法因何而來、如何解釋、因何限制這三個最重要的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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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目信息
書 名:《 論法的精神》
作 者:(法)查理·路易·孟德斯鳩
譯 者:許明龍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圖書內(nèi)容簡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法國18世紀啟蒙思想家,近代西方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孟德斯鳩出生于法國貴族世家,自幼受過良好教育,從1728年起到奧、匈、意、德、荷、英等國作學術旅行,實地考察其社會政治制度和其他情況,1731年回國后專門從事著述。孟德斯鳩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學者,在法學、史學、哲學和自然科學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詣。他在學術上取得了巨大成就,曾被選為波爾多科學院院士、法國科學院院士、英國皇家學會會員、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chǎn)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于1748年在日內(nèi)瓦出版。出版后轟動一時,很快被譯為多種文字。全書共6卷31章,第1卷(第1-8章)主要論述了法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第2卷(第9-13章)著重論述了自由的概念、法律自由與政體的關系,并從正反兩方面討論了三種權力之間相互依存、制約的關系;第3卷(第14-19章)專論法律與氣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風俗和習慣的關系;第4卷(第20-23章)闡述了法律與貿(mào)易、貨幣與人口的關系;第5卷(第24-26章)談法律和宗教的關系、各種部門法的使用范圍等問題;第6卷(第27-31章)主要追溯及考證了法國法律的起源和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