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1-06 來源:《中國法學》 責任編輯:att2014
1. 退休年齡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
林 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 退休年齡的確定關涉到勞動者勞動權和社會保障權的實現(xiàn)。目前我國退休年齡的規(guī)定存在男女退休年齡差距過大、退休年齡存在身份差別、退休年齡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養(yǎng)老金受領時長過長等問題,這些問題也導致了法律適用上的困惑。退休應當是勞動者的一項權利而非義務,退休與勞動權之間不應當有必然的排斥關系,勞動者勞動權不應因退休而受限制或者被剝奪,男女不同齡退休會導致女性社會保障權利的減損和對女性發(fā)展權的限制。退休年齡的科學確定,應當考慮政治因素、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等。我國未來立法應采取“漸進式”的方式合理延遲退休年齡,適當區(qū)分不同的人群適用不同的退休年齡制度,逐漸拉近男女退休年齡的差異,實行彈性退休制度作為對法定退休年齡的補充,以及實行更加開放的退休制度,從強制退休逐漸過渡到靈活退休。
關鍵詞 退休年齡 延遲退休 退休權 勞動權 男女同齡退休
2. 法律議論的社會科學研究新范式
季衛(wèi)東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研究得到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項目批準號:10AFX003)、清華大學產業(yè)發(fā)展與環(huán)境治理研究中心“法制與問責”項目的資助,特此鳴謝。
內容提要 本文以 “法律不確定性問題”為出發(fā)點,沿著通過教義學或科學技術來摒棄不確定性以及反過來在不確定性的前提條件下考慮制度設計這樣兩條基本線索,梳理了法解釋學與法社會學之間的爭論以及不同的應對策略,從中歸納出作為科學的法學觀、作為技藝的法學觀以及法律的本質就是話語實踐的核心命題。作者認為今后中國的問題導向跨學科研究應該聚焦法律議論,特別是法的社會科學研究要把重點從結構、功能轉移到價值涵義,以便真正深入到規(guī)范的領域進行實證分析,與此同時切實加強與法解釋學以及法律實務部門之間的對話。因此,作者提倡“議論的法社會學”研究范式,試圖以此深化法律方法論的探討,促進思想與制度的創(chuàng)新。
關鍵詞 法律社會科學范式 不確定性問題 權利抗辯清單 網絡互動關系
3. 司法中的社會科學判斷
侯 猛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 在司法裁判過程中,法律人需要法律邏輯推理,也需要社會科學判斷。在事實認定階段,社會科學主要通過轉化成為證據來認定事實。但如果證據規(guī)則不發(fā)達,社會科學只能作為證明材料成為法官心證的來源,就會增加裁判的不確定性。在法律適用階段,法官在審理有潛在影響的案件時,遵循先做后果判斷再找法條解釋的過程。社會科學的引入,有助于提高法官對后果預測的準確程度??傮w而言,法律說理和社會科學理由同時存在,會增強裁判的說服力。在司法中進行社會科學判斷,有助于減少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隔閡,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關鍵詞 事實問題 裁判事實 法官心證 后果判斷
4. 當代中國的法律實證研究
程金華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法律實證研究中心主任。本研究得到了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項目批準號:11CFX004)、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計劃”(編號:NCET-13-0802)的資助。
內容提要 通過對1979-2015年間中國法學核心期刊所發(fā)表論文及相關事實的實證研究,本文發(fā)現(xiàn),法律實證研究已經在目前中國法學界獲得了一席之地。研究者群體在壯大,成果在增加,問題意識已經輻射到法學研究的很多領域,關注點已經逐步向微觀問題轉移,影響面在擴大,并形成了一個相對較大的知識市場。知識的供給和需求共同作用推動了法律實證研究在當代中國的興起,也造成了一定的“知識泡沫”。為了法律實證研究的長期健康發(fā)展,并對中國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做出更大貢獻,本文主張法律實證研究者應該努力推動一個開放的學術共同體的建設,保持開放、多元、互補、合作的心態(tài)來對待其他類型的法學研究,以回應發(fā)現(xiàn)中國法治建設的真實問題、提供有效解決方案的歷史使命。
關鍵詞 法律實證研究 社科法學 法社會學 法學方法論
5. 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的法律難題及其解決
韓春暉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本文是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項目“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項目編號為15ZBYB001)的部分研究成果。
內容提要 目前,建立行政決策終身追責制存在著行政決策難界定、責任形式太繁雜、責任主體難確定、責任認定標準不客觀、追責主體不可信等法律難題。為此,我國行政決策終身追責制度的法治建構應當規(guī)定并遵守“課責選擇”的基本規(guī)則,將責任主體厘定為“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建立并細化客觀化的歸責標準,構建多元、合作的追責體系,對“終身”依據責任形式的不同作區(qū)別解釋和適用。與之配套的是應該盡快建立多元、客觀、科學的行政決策結果評估體系;盡快建立和完善主體多元、合作高效的追責主體體系;拓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探索公民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盡快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條例》。
關鍵詞 行政決策 終身追責制 法治建構 決策評估
6. 定罪與量刑證明一分為二論
呂澤華 青島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本文系筆者主持的2012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量刑證明研究”(課題編號:GJ2012C12)的研究成果
內容提要 量刑證明與定罪證明同屬于以證據為基礎的證明活動,在證據屬性、證據規(guī)則、證明模式、證明標準、證明責任等方面呈現(xiàn)一體同生的遺傳因子,共生于證據法學體系中。以“一分為二”的哲學理念探析量刑證明與定罪證明統(tǒng)一與分離的證明關系、嚴格與自由的證明模式套用之爭、標準與差異的證據規(guī)則之議、一維與多元的證明責任之疑以及單一與分層的證明標準之惑,有助于明確量刑證明在證據法學體系中的特殊地位,推動量刑證明與定罪證明理論體系的協(xié)同發(fā)展,促進量刑證明的規(guī)范化。
關鍵詞 量刑證明 定罪證明 證明標準 規(guī)范證明
7. 環(huán)境質量目標主義:關于環(huán)境法直接規(guī)制目標的思考
徐祥民 中國海洋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發(fā)展報告建設(培育)項目“中國環(huán)境法制建設發(fā)展報告”(項目批準號:13JZD041)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 生態(tài)文明要求環(huán)境法反映環(huán)境保護的本質,以實現(xiàn)人與自然和諧的目標。不法行為懲罰主義的環(huán)境法以行為人“不犯”為直接規(guī)制目標,無法控制由不同環(huán)境消費者實施的總行為;總行為控制制度以控制總行為作為法律的直接規(guī)制目標,可以控制總影響,便于實現(xiàn)既定的控制目標,但這種制度下的總行為控制邊界不一定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實際需要。環(huán)境質量目標主義主張把環(huán)境質量目標確定為法律的直接規(guī)制目標,并根據環(huán)境質量目標的要求構建環(huán)境法。環(huán)境質量目標主義環(huán)境法是環(huán)保目標先定的法、政府負責的法、服從科學的法,既便于實現(xiàn)立法確定的環(huán)境保護目標,又能使法定的環(huán)境保護目標更符合人與自然和諧的要求。環(huán)境質量目標主義環(huán)境法的制度主要有環(huán)境質量標準制度、環(huán)境決策制度、環(huán)境規(guī)劃制度和環(huán)境質量及環(huán)保業(yè)績評估制度等。
關鍵詞 生態(tài)文明 環(huán)境質量目標 總行為控制主義 不法行為懲罰主義
8. 質疑法定資本制之改革
蔣大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本文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調研重點項目“關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與公司訴訟問題的調研”的階段性成果(該課題主持人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何方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蔣大興教授)。
內容提要 法定資本是一種多元的結構,并非只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專利,最早的法定資本制度出現(xiàn)在英國公司法中。即便在現(xiàn)代美國公司法中,也有法定資本的規(guī)則——資本維持原則。只是不同國家法定資本的規(guī)制重心/規(guī)制策略略有不同,有些國家偏重事前規(guī)制,有些國家偏重事后規(guī)制。而且,法定資本也是一種復雜的規(guī)范系統(tǒng),它不僅屬于公司法的調控范疇,在會計法、破產法中也都有法定資本的規(guī)制痕跡。法定資本的改革必須是一種系統(tǒng)化的改革,而且任何公司資本制度都有其合約、經濟與文化基礎。大量的實證數據表明,我國取消最低注冊資本、改實繳制為合約繳納制等改革措施欠缺合約邏輯和經濟邏輯,也不符合我國的文化偏好。
關鍵詞 法定資本 最低資本 股東 債權人
9.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正當性:基于債權人保護功能的法經濟學分析
黃 輝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金融規(guī)管與經濟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
內容提要 我國2013年公司資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額,廢除法定的驗資程序,采用完全認繳規(guī)則,工商登記不記載實繳出資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動因是降低公司設立成本,改善營商環(huán)境,但引發(fā)了關于債權人保護問題的激烈爭論。對于2013改革前后債權人保護機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2013改革引入了債權人保護機制的新范式,而且比改革前的公司資本制度可能更為有效。從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和法律改革理論的角度看,2013改革在債權人保護方面提供了法律凈收益,在方向和內容上具有正當性,符合“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總體改革精神,但改革過程付出變法成本,特別是由于一些爭議問題而導致的間接變法成本,建議及時處理這些問題,以后公司法改革應提供成本收益分析的評估報告。
關鍵詞 公司資本制度 債權人保護 認繳制改革 成本收益分析
10. 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法方法困境及出路
梁開銀 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中外投資條約爭端解決機制平行程序研究”(項目批準號:15YJA820010)及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中國雙邊投資條約發(fā)展研究”(項目批準號:11AFX018)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 公平公正待遇條款語義抽象,作為條約規(guī)則直接適用,既容易引發(fā)適用分歧和裁決矛盾,也容易導致私人投資者濫訴,從而損害東道國經濟發(fā)展主權。國際社會試圖通過“習慣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之限制和“例外條款”之排除等立法技術厘清公平公正待遇內涵以達到限制濫訴和化解裁決不一致的目的,但卻陷入了條約規(guī)則適用的法方法困境?;貧w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條約原則地位,并用“立法和司法”、“原則+規(guī)則”的法方法,不僅可以避免投資者直接依據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起訴和濫訴,而且保留了司法、仲裁機構在保證締約方原意的前提下合理解釋或適用條約的空間,平衡了私人投資者權利與東道國經濟管理主權之間的關系,最終達到化解公平公正待遇適用風險和法方法困境的目的。
關鍵詞 公平公正待遇 條約規(guī)則 條約原則 法方法論
11. 近代中國憲制的發(fā)展
聶 鑫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 從1908年欽定憲法大綱到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近代中國制定了多部憲法文件。我們考查其條文,發(fā)現(xiàn)其中雜糅了美、德、法等多國元素;制憲者在移植外國制度時,通過“獨立的思考”與“理性的選擇”,甚至有所“創(chuàng)作”。這其中一大創(chuàng)作便是融會貫通各國憲制,對議會主權原則作出重大修正與改良。具體而言,在政體的選擇與混合、制憲權的歸屬、憲法解釋機關的變動三個憲法重大問題上,近代中國經過短短三十幾年的摸索,居然與歐美“先進范式”相較毫不遜色、走到了比較憲法的前列。盡管在制憲事業(yè)上有所“創(chuàng)作”,近代中國并沒有將紙面的制度落實為憲法實踐,但這并不能抹殺近代中國制憲者的智識貢獻與憲制創(chuàng)作。
關鍵詞 議會主權 制憲權 混合政體 憲法法院
12. 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訴訟問題研究
王曉曄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是作者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招標項目“壟斷認定過程中的相關市場邊界劃分原則與技術研究”(項目批準號:12&2D200)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 專利一旦成為廣泛應用的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一般得向標準化組織承諾以公平、合理和無歧視的FRAND條件實施許可。盡管FRAND許可條件是對專利權人的約束,但因這個承諾沒有可操作性,現(xiàn)在有越來越多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案件進入了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和法院。華為訴IDC一案說明,標準必要專利與一般專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專利權人在其專利許可市場占支配地位,權利人收取過高的專利許可費或者請求法院制止專利侵權的行為可能被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的案件凸顯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交叉領域的很多熱點問題,從而也帶給了我們很多思考,例如我國《反壟斷法》第55條第1句的規(guī)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關鍵詞 標準必要專利 市場支配地位 FRAND許可費 禁令請求 華為訴IDC案
13. 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司法判斷規(guī)則研究
劉憲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涉信息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規(guī)制研究”(項目批準號:14ZDB147)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 違法所得是影響內幕交易定罪量刑的重大要素,但法律與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原則性、判例的實踐爭議性及資本市場刑法理論解釋能力的有限性,共同決定了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司法判斷規(guī)則亟須完善。內幕信息公開后,市場價格客觀出現(xiàn)了與信息內涵相應方向的價格波動,應推定信息與價格具有相當因果關系,以內幕交易者實際實施的相關平倉價格水平作為計算違法所得的基準價格;內幕信息與平倉價格水平無關,交易所得是受外部市場介入因素影響的,應當排除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或者扣除相應數額;未完成平倉或者意圖規(guī)避損失的內幕交易,其違法所得屬于法律擬制的犯罪結果,應根據內幕信息與市場價格關聯(lián)性、持倉水平、規(guī)避損失等具體要素進行司法核定。內幕信息傳遞的違法所得,應當根據信息價值是否通過他人金融商品交易行為轉化為信息傳遞者的個人經濟利益予以核定。
關鍵詞 內幕交易犯罪 違法所得 信息價值 實際成交差額 選擇性披露
14.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實踐運行研究
鄭金玉 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我國民事裁判的證據路徑依賴及其影響——基于6個法院532份一審判決的實證研究”(項目批準號:13YJC82011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內容提要 “規(guī)制虛假訴訟”被普遍認為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目的,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對此并無反映,實踐中“虛假訴訟”也沒有成為法院裁判此類案件的主要考量。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六項法定構成要件中,三項程序要件的理解與適用較為簡單,原告的起訴不能滿足其要求的,法院多數會在實體審理前予以駁回。原告主體適格問題較為復雜,一方面呈現(xiàn)程序要件的特征,另一方面又有顯著的實體要件特征。此外,通過裁判文書可以看出,“原裁判錯誤”這一要件的運行有復雜化傾向。為適度簡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司法實踐,法院應以原告的權利依據為中心,綜合審理、判斷“原告主體適格”、“權益受損”和“原裁判錯誤”這三項實體要件。同時,為規(guī)范該類訴訟的程序運行,增強審理的條理性,減少裁判的隨意性,法院應重視構成要件與程序階段、裁判結果之間的對應關系,并合理安排各個要件的審理(查)順序。
關鍵詞 第三人撤銷之訴 構成要件 虛假訴訟 原告適格
15. 事實認定“難題”與法官獨立審判責任落實
佀化強 大學法學院特聘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本文受中央高?;究蒲袠I(yè)務費(項目編號:NO.106112015CDJSK08 XK04)資助。
內容提要 受基督教“血罪”觀念影響,中世紀及近代普通法法院的英國法官與歐洲大陸的刑事法官一樣,往往為了避免地獄之災而遵循“規(guī)則依賴”的行為邏輯,“依證據裁判”而不是“依良心或確信的真相裁判”。當下中國的法官,在遇有壓力和涉及到職業(yè)風險的案件中,也往往遵循“規(guī)則依賴”、“機構依賴”和“制度依賴”的行為邏輯進行裁判,這不僅造成人為的錯案,還導致審委會制度、上訴制度扭曲。十八大以來實施的司法改革措施,有助于克服和消解法官的“依賴惰性”。但是,三大訴訟中大量的證明力規(guī)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的《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兩個條款,不僅構成了“誰裁判誰負責”的制度性障礙,還可能讓法官重回“規(guī)則依賴”的舊途。因此,廢止或改造證明力規(guī)則、修改司法責任制中的相關條款就成為當務之急。
關鍵詞 證據裁判主義 自由心證 司法責任 證明力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