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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屆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年會綜述

時間:2015-12-30   來源:檢察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如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檢察改革、推動檢察發(fā)展,是新時期檢察機關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在日前召開的第十六屆全國檢察理論研究年會上,與會代表圍繞會議主題“法治思維與檢察工作發(fā)展”,充分研討和交流,并形成共識: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作為推動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力量,應當以法治思維為引領,不斷更新工作模式,依法履行各項檢察職能,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堅強司法保障。

  新時期檢察工作發(fā)展的思路與模式展望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實際上提出了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方法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則就強化法治監(jiān)督、保證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建設高素質法治隊伍等作出了一系列戰(zhàn)略部署,對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加強自身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時期檢察工作發(fā)展應遵循怎樣的思路與模式?與會代表從不同視角提出了富有創(chuàng)見的觀點。

  關于檢察工作發(fā)展的總體思路和模式。山東省聊城市檢察院檢察長王學軍等與會代表從依法治國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出發(fā),闡述了檢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檢察工作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路徑選擇:一是改革現有司法辦案方式,增強檢察權運行的司法屬性;二是提升檢察人員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三是加強檢察隊伍職業(yè)化建設。海南省??谑袡z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曹晨結合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認為,新時期檢察工作應著力抓好四個方面:把堅守法律和提升效果并重的要求落實在對法治信仰的把握和引導上;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的要求落實在對司法辦案合法性的突出強調上;把強化監(jiān)督與規(guī)范司法并重的要求落實在司法辦案方式的轉型升級上;把內提素質與外樹形象并重的要求落實在檢察工作管理的優(yōu)化提升上。

  關于行政執(zhí)法檢察監(jiān)督?!稕Q定》指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边@為檢察機關加強行政執(zhí)法檢察監(jiān)督提供了宏觀政策指引。與會代表建議,在時機成熟時應考慮從國家立法層面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檢察監(jiān)督工作,這是破解當前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困境的有力方式。福建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何小敏認為,立法應根據現實需求因素、能力因素、執(zhí)法效益因素和政治生態(tài)因素等,將以下行為確定為行政執(zhí)法檢察監(jiān)督的范圍: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勾結而導致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導致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為;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行政行為;與公民權利義務聯系比較密切的行政行為。

  關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應當擔當什么角色,檢察機關怎樣提起公益訴訟等問題,引起學術界和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各地檢察機關更是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豐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外延和內涵。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角色定位問題上,國家檢察官學院河南分院副院長田凱、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副檢察長岳金礦從我國公共利益受到嚴重侵害和公益訴訟的主體相對缺失的現狀出發(fā),提出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原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問題上,陜西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鞏富文等認為,應當以公益訴訟所發(fā)生的領域不同,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有所區(qū)分。

  關于檢察機關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湖北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磊認為,我國檢察機關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存在錯案與司法過錯混同,錯案認定與錯案責任追究未作區(qū)分,制度實施體制機制基礎薄弱,制度啟動運行滯后等問題。健全檢察機關錯案責任追究機制,應當確定檢察環(huán)節(jié)錯案標準,建立檢察官辦案責任體系,完善錯案責任追究運行程序。

  法治思維與檢察活動的法治標準

  以法治思維推動檢察工作,必然要求檢察機關在各項職能活動中設定并遵循一定的法治標準。

  關于檢察權運行的法治化。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檢察院檢察長馮湘琳認為,檢察權運行機制是由一系列要素構成的動態(tài)系統(tǒng)。檢察權運行中法治標準指的是檢察權運行主體、運行客體、運行目的、運行手段、運行程序、運行結果等是否符合法治要求的標準。國家檢察官學院陜西分院院長馮耀輝等認為,檢察機關以法治思維為引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應當培育四種思維,即“憲法至上”思維、人權保障思維、程序思維和監(jiān)督思維。

  關于檢察管理的法治化。檢察管理法治化研究的前提是對檢察管理概念進行科學界定。上海市普陀區(qū)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張雅芳、江蘇省濱海縣檢察院檢察長樊杉等認為檢察管理是一種結合檢察工作實際,運用現代管理模式和手段,對檢察機關內部各要素進行組合,以實現法律監(jiān)督職能規(guī)范、公正、高效運行的活動,其包括檢察業(yè)務管理、檢察隊伍管理和檢察政務管理三個層面的內容。在檢察管理法治化改革的模式選擇問題上,甘肅省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金石認為,檢察機關現行的領導體制、管理方式、工作運行機制等方面仍沿用過去的行政化管理手段,已不適應當今法治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應當改革現行領導體制、訴訟法律監(jiān)督機制、檢察官人事管理制度。

  關于檢察活動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完善。多數與會代表認為,對檢察活動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應當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予以完善。內蒙古自治區(qū)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副檢察長梁志堅建議,通過加強黨對檢察權的領導和監(jiān)督、人大對檢察權的監(jiān)督以及法院對檢察權的制約,來加強對檢察活動的外部監(jiān)督;通過最高檢出臺的“檢察改革五年規(guī)劃”提出的6大重點任務、42項具體任務從內部和自身來規(guī)范和約束檢察權的正確運行。總體而言,與會代表對以完善人大監(jiān)督制度、搞好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健全訴訟程序監(jiān)督制度、強化司法行政機關監(jiān)督制度、深化檢務公開制度等作為完善檢察活動監(jiān)督制約機制的途徑認同度較高。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對檢察工作的影響

  《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边@是對我國刑事訴訟中公權力科學配置的又一次強調和指引,是對相關憲法規(guī)范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進一步深化。檢察機關如何因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成為與會代表關注的熱點。

  多數代表認同“以審判為中心”就是以庭審作為整個訴訟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偵查、起訴等審前程序都是圍繞審判中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標準和要求展開的,法官直接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依據證據裁判規(guī)則作出裁判。此外,河南省鄭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趙光南、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qū)檢察院檢察長馬維新、南康區(qū)檢察院檢委會委員黃勝等認為,“以審判為中心”不等能同于所謂的“審判中心主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并不涉及公檢法三機關在訴訟構造上的相互關系,不能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就是要確立法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就是要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權。

  上海市閔行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張晨等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將給檢察機關帶來深遠影響,包括檢察官起訴裁量權的擴大,檢察引導偵查的強化,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面臨挑戰(zhàn),職務犯罪偵查的模式需要完善,保障辯護權利的實質化等等。安徽省檢察院研究室檢委辦副主任李領臣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對檢察工作的影響體現在:裁判權威性增強,檢法互相制約增強,庭審實質化增強,控辯對抗性增強,證據裁判規(guī)則嚴格貫徹。

  檢察機關如何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多數代表從宏觀角度提出了應對措施。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一處副處長薛培認為,檢察機關應當在遵循現代法治理念,對自身的職能角色、目標價值有更為清晰認識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實際來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強化對審前程序的控制;強化庭審應對;擴大不起訴裁量權的適用;完善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的一體化考核。也有代表從檢察工作的微觀層面提出應對措施。云南省玉溪市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柏利民主張從轉變公訴理念、改變審查起訴方式、提高出庭公訴能力、審慎提出量刑建議等方面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對公訴工作的影響。湖北省黃石市檢察院檢察長尹曄斌結合“以偵查為中心”的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建議構建符合“以審判為中心”訴訟模式的職務犯罪偵查模式。

  檢察改革試點中問題與經驗的理論分析

  如何運用法治思維推進檢察體制改革?與會代表認為,應把注重頂層設計與鼓勵基層探索結合好,尤其要充分尊重基層首創(chuàng)精神,鼓勵各試點單位積極探索實踐,為全面推進改革積累經驗。與會代表還針對檢察改革試點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取得的經驗進行了深入的理論分析。

  云南省昆明市檢察院檢察長沈曙昆根據全國檢察機關在檢察院內設機構整合、檢察人員分類管理、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和檢察官職業(yè)保障方面進行的探索實踐,梳理了檢察改革試點中存在的十大問題,具體包括:機構整合的邏輯不統(tǒng)一、機構整合方法不科學、人員分類管理缺乏合理的員額機制、人員分類管理缺乏科學的選拔機制、人員分類管理缺乏完善的保障機制、對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理解上存在錯誤、對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定位上存在模糊認識等。針對上述問題,與會代表分別從立法層面、機制層面和隊伍層面提出了具體建議。

  關于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改革。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王光賢等結合上海市檢察機關近11年來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試點的經驗做法,分析了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實施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了建立監(jiān)督事項告知當事人制度、建立人民監(jiān)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完善人民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啟動程序、拓展人民監(jiān)督員的監(jiān)督范圍等對策建議。

  關于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北京市西城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彭智剛等人認為,主任檢察官的角色屬性是什么,主任檢察官在辦案中充當什么角色,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核心,其他的配套制度建構都是這一角色定位的延伸。對此彭智剛等人認為,主任檢察官應當以司法屬性為主導,將其定位為案件的親歷者、指導者和指揮者、決策者。江蘇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桂萬先等基于近兩年北京、上海、湖北等地先后開展的主任檢察官制度試點實踐,主張應堅持“嚴格選任、充分放權”的總體思路;完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下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檢察權行使監(jiān)督制約體系;盡快建立完善的檢察官履職保障制度。

  本次年會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甘肅省檢察院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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