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1-27 來源: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與會人員合影
2015年11月21日,由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四川大學法學院和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的“法學期刊與民法總則立法研討會”在四川大學法學院召開。《中國法學》總編張新寶教授、《法學研究》副主編張廣興研究員、《法商研究》常務副主編溫世揚教授、《中國社會科學》法學學科負責人趙磊研究員、《中國法學》編輯室主任朱廣新編審、《法學研究》編輯部副主任馮玨副研究員、《法學評論》編輯張素華教授、《法商研究》編輯耿卓編審、《人民司法》編輯張娜副編審、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滌宇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韓世遠教授、浙江大學法學院張谷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葉金強教授、華東政法大學金可可教授、蘇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方新軍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于飛教授、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朱曉喆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李昊教授、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姜戰(zhàn)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孫鵬教授、西北政法大學葉名怡副教授、四川大學法學院張家勇教授、張金海副教授、徐鐵英副研究員等20余名法學期刊主編或編輯、中青年民法學者參與了此次研討會。
會場全景
在會議開幕式上,四川大學法學院院長唐磊教授對會議的如期召開表示了熱烈祝賀,并對與會學者表示了誠摯的歡迎;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總編張新寶高度肯定了會議召開的重要意義,并希望會議產(chǎn)生良好研討效果。
研討會現(xiàn)場
研討會上午第一單元由張廣興研究員和葉金強教授主持兼評議,韓世遠教授、張谷教授作報告。韓世遠教授報告的主題是“重大誤解的立法問題”,他認為,重大誤解也即意思表示的錯誤不僅要強調錯誤的重大性,也要強調錯誤的可責性,包括錯誤方的可責性以及相對方的可責性在立法時都需要等到重視。張谷教授報告的主題是“對民法典總則編的幾點看法”,他從民法典的編纂時機問題上說起,主張忽視現(xiàn)有立法資源而采取潘德克頓式的體例并不合適,繼而提出了公與私、民與商要分清,明確社會主義公有制對民法立法影響的立法原則建議,最后在“法律行為”問題上主張廢除民事行為概念等。葉金強教授就兩位教授的報告分別進行了評議。
上午第二單元由張新寶教授與馮玨副研究員主持兼評議,于飛教授、方新軍教授、朱曉喆教授、趙磊研究員分別作了專題報告。于飛教授的報告主題是“民法總則中基本原則的立法論問題”,他認為,我國民法典總則不應沿襲民法通則開篇設置“基本原則”規(guī)定的立法體例,也不應將“一般法律思想”明文化,雖然“概括條款”需要規(guī)定,但應放在各自的適用領域之中。方新軍教授在“融貫民法典外在體系和內在體系的編纂技術”的報告中認為,民法典的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有其特有的歷史淵源,民法典應關注融貫兩種體系的法律技術。朱曉喆教授談了關于“民法典訴訟時效立法的若干問題”,就訴訟時效立法中涉及的若干主要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趙磊研究員則就“民法典立法中的民商合一與民商分離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馮玨研究員對前述報告進行了評議。
下午第一單元由溫世揚教授與方新軍教授主持兼評議,張素華教授、李昊教授、耿卓編審分別作了專題報告。張素華教授就人格權立法模式選擇中應注意的幾個焦點問題做了報告,她認為應正確把握人格與人格權、人格與人權的關系;她贊同人格權獨立成編,就此引發(fā)多位學者就人格權立法的熱烈討論。李昊教授做了關于“總我國民法總則非法人團體的制度設計”的報告,他認為,我國未來的民法總則應當將合伙與非法人社團、財團并立為規(guī)范重點,并使非法人社團、財團恢復到團體法構造的本質。耿卓編審從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角度談了關于農(nóng)村承包經(jīng)營戶在民法總則中的存廢問題,認為應將其納入自然人法中加以規(guī)范。方新軍教授對前述報告逐一作了點評。
下午第二單元由孫鵬教授、姜戰(zhàn)軍教授主持兼評議,朱廣新編審、金可可教授、張金海副教授、葉名怡副教授、徐鐵英副研究員分別作了專題報告。朱廣新研究員報告了“法律行為變更權制度”,他認為,該種賦予法院很大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構成嚴重威脅,大大超越了私人自治管制的應有限度,民法總則立法應擯棄它。金可可教授報告的題目是“意思表示之明示與默示問題”,他以細致入微的分析與典型例證闡述了區(qū)分意思表示明示與默示的方法和學理。葉名怡教授就“事前棄權的效力”談了自己的看法,對事前棄權作了類型化分析。張金海教授對“知道與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規(guī)則”進行詳細的比較法分析。徐鐵英副研究員就“民法典與權利失效問題”做了報告,對民法典如何規(guī)范權利失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孫鵬教授、姜戰(zhàn)軍教授分別對前述報告進行了評議。
會議閉幕式由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秘書長朱廣新編審主持,張廣興研究員、徐滌宇教授、張家勇教授分別就本次會議做了總結發(fā)言。
會議圓滿結束!